除暴安良,时势所逼
【原典】
世风既薄,人人各挟不靖之志,平居造作谣言,幸四方有事而欲为乱,稍待之以宽仁,愈嚣然自肆,白昼劫掠都市,视官长蔑如也。
不治以严刑峻法,则鼠子纷起,将来无复措手之处。是以壹意残忍,冀回颓风于万一。书生岂解好杀,要以时势所迫,非是则无以锄强暴而安我孱弱之民。牧马者,去其害马者而已;牧羊者,去其扰群者而已。牧民之道,何独不然。
【译文】
世风渐不淳厚,人人各怀不安分的心思,平时造谣惑众,希望天下大乱好乘机作恶为害,稍对待他们宽容一些,就更加嚣张放肆,光天化日之下在都市抢掠财物,将官长视同无物。
不用严刑峻法惩治他们,坏人就会纷纷涌起,等将来酿成大乱就无法收拾了。因此才注重应用残酷手段,希望起到哪怕点滴的作用,来挽救颓废破坏的社会风气,读书人哪里会喜好杀戮,关键是被眼下的形势所逼迫。不这样,就没办法铲除强横暴虐之徒,安抚我们软弱和平的人民。放牧马群,去掉害群之马就可以了;放牧羊群,去掉扰乱群羊的坏羊就行了。治理民众的道理,为什么独独不是这样呢?
崇法卫法,礼义并彰
崇法卫法,则要有优秀的官吏和良好的军队提供可靠的保证。这就必须严格整顿吏治,强调军纪,以法治吏和以法治军。
曾国藩以“转移”“培养”“考察”等法治吏。他指出“今日急务,首在用人,人才有转移之道,有培养之方,有考察之法。”
“转移之道”,并非是指人才的转移和调动,而是指对于无才之吏,应勉励其好学,“以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于有才之吏,须鼓励其进一步勤学好问,“以化其刚愎刻薄之偏”。
“培养之方”,曾氏采用了“教诲”“甄别”“保举”“超擢”四种方法。“教诲”,就是教育诱导;“甄别”,即根据贤能程度加以鉴别分级;“保举”,即对于德才兼备有经验者,加以推荐;“超擢”,即对德才特别优异者,可越级提拔任用。
“考察之法”,曾氏认为一定要全面和确凿。除了考九卿贤否,凭召见应对;考科道贤否,凭三年京察;考司道贤否,凭督抚考语外,还可以“借奏折为考核人才之具”,如“人人建言,参互质证”,则“更为核实”。
无论是转移之道,还是培养之方,或者是考察之法,都反映了曾国藩整顿、选拔官吏的思想。如转移之道中,对无才者要“以痛惩模棱罢软之习”,对有才者要“以化其刚愎刻薄之偏”,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不良习惯和缺陷要加以限制、约束和惩罚。培养之方中的“教诲”,既含批评惩罚,又含教育引导;“甄别”,实际上就是分别贤与不肖、功与过,并据此予以奖惩;“保举”和“超擢”,可说是一种任人唯贤的用人制度。考察之法,反映了曾氏广开言路,从多种渠道去培育、考察官吏的主张。但也注意核实,以防借机攻击或吹捧。因此,不能由皇帝和主管官任意决断,还要有关大臣、官吏的评议。应该说这是当时较为全面公允的官吏选举、考察制度。
考察、评定官吏的标准是是否为民,而为民则主要表现在能否办好词讼和钱粮。曾氏指出,钱粮不可能不多收,但不能过于勒索;词讼不可能完全听断公允、曲直悉当,但不可过分拖拉牵连。他断言:“居官而不知爱民,即有位有名,也是罪孽。”而“勤”与“廉”是办好钱粮词讼和爱民的必要条件。曾氏认为,“欲讲廉字,须从俭字上下工夫”,“欲讲勤字,须从清理词讼下工夫”。他任职两江、直隶总督期间,严格要求办事人员,并制定条规,规定巡捕、门印、签押不许凌辱州县,不许收受银礼,不许荐引私人。“本部堂若犯其一,准备随员指摘谏争,立即更改。”由此可见,曾氏把廉洁奉公、不受贿谋私、不任人唯亲、不结党营私作为做官的准则。
对于谋私、害民之吏,曾氏予以坚决检举,严惩不贷。如江西巡抚陈启迈“荐引私人”,曾氏立即予以“奏参”,并要求皇帝加以惩罚;又如江西补用副将胡开泰,平时横行不法,又无故殴妻毙命,曾氏要求立即严惩,“按照军令,就地正法”。反映了他以法治吏的严肃态度。
曾国藩对于官吏有培养、教育,有监督、考察,有甄别、推荐,有“奏参”、惩办,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完善的官吏选举方法。
曾国藩重视孔孟“仁”“礼”对治军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用恩莫如用仁,用威莫如用礼。他的“仁”,就是“欲立立人,欲达达人”;他的“礼”,是无众寡、无大小、无敢慢,“泰而不骄”。他得出结论:如能坚持“仁”“礼”二字治军,“虽蛮貊之邦行矣,何兵勇之不可治哉?”在这里,“仁”表现为爱兵,但并非一味溺爱,其目的是为了“立人”“达人”;而“礼”是一种限制、约束和规矩、准则,是对士兵的一种严格要求。
在用“仁”“礼”教育约束士兵的同时,曾国藩又强调,治军之要,尤在论功罪,赏罚严明,以法严格约束。他说:“当此沓泄成风,委顿疲玩之余,非振之以猛,不足以挽回颓风。与其失之宽,不如失之严!法立然后知恩,威立然后知感!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段,此其时矣。”这里说的“以菩萨心肠,行霹雳手段”,实际上就是以“仁”“礼”加以教育诱导的同时,也当施之既猛又严的法制。
以法进行赏罚,根据律令行军打仗,是曾氏以法治军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军纪,他对所辖的部队,规定了种种禁令。如“禁止洋烟”,规定营中有吸食洋烟者,尽行责革;营外有烟馆卖烟者,尽行驱除。“禁止赌博”,凡有打牌押宝等事,一概禁革。“禁止****”,规定和奸者,责革;强奸者,斩决。“禁止谣言”,规定造谣谤上,离散军心者,严究!混乱是非,讲长说短,使同伴不睦者,严究。妖言邪说,蛊惑人心者,斩。“禁止结盟拜会”,规定凡是“兵勇结盟拜会,鼓众挟制者,严究!结拜哥老会,传习邪教者,斩”。
以上禁令,是曾氏为严肃军规,加强军纪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展示了他以法治军的思想。
保国安民,“礼”“法”并重
曾国藩所处的晚清时代,适逢中国内忧外患,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日益尖锐,清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要维护清朝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保国安民,制夷图强,就必须崇奉礼义,注重法制。曾国藩的法治思想中既保留了封建的正统法治思想,又有一些洋务派的主张。
曾国藩深受儒家学说的熏陶,认为治国以纲常礼义为先。因为纲常礼义是“性”与“命”,即所谓“以身之所接言,则有君臣父子,即有仁、敬、孝、慈。其必以仁、敬、孝、慈为则者,性也;其所以纲维乎五伦者,命也。”无论是“三纲”还是“五伦”,都是一种天性天命的礼,谁也不能违背。曾国藩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自内言之,舍礼无所谓道德;自外言之,舍礼无所谓政事。
礼之所以能治国治天下,曾国藩认为礼体现为仁与义,仁、义能使人“心纯”,“心纯”则贤才辅佐,贤才辅佐则“天下治”。“天下治”是由于仁、义能“化万民”。
同时指出,如以仁、义治天下,必然会出现“仁政”,并将“仁政”视为治理国家的规矩和准绳。
礼和仁、义的集中表现是纲常伦理。曾国藩认为,“三纲之道”是“地维所赖以立,天柱所赖以尊”的天经地义,君臣、父子、上下、尊卑,不可倒置。为了维护纲常伦理、实行仁政、修身齐家、****和物,首先是礼而不是法,即所谓“治国以礼为本,不当以赏罚为先”。
曾国藩虽主张“治国以礼为本”,强调肇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以礼自治”和“以礼治人”,把礼看作统治权术不可须臾离开的法宝,但他又认为,要天下真正大治,也离不开法制。为此,极力赞赏周敦颐的法制观:“圣人之法天,以政养民,肃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动情性,利害相攻,不止则贼灭无论焉。故得刑以治情伪微暖。”他甚至将唐虞以后的五刑称作“不易之典”。
曾国藩主张立法执法必须严肃认真,认为立法是必要的,立了法就一定要认真执行。他说,凡立一法,出一令,期在必行;若待而不行,而后更改,则不如不轻议法令为好。他强调执法必须从严,但并非漫无条律,而是要“以精微之意,行吾威厉之事,期于死者无怨,生者知警,而后寸心乃安”。为此,他提出了以下重要意见和措施:
第一,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
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赏一人而天下劝,刑一人而天下惩”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曾国藩认为,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曾氏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认为法执行得如何,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用法。他强调指出:“任法不如任人。”只有“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才能认真执法,公平断案,使生不恨、死不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不得任意赦免和赎罚。
曾国藩以历史和现实的事例,论证说明了有法必行、不能任意赦免的道理。他举例说,诸葛亮治蜀,有人言其惜赦。亮就回答: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西汉匡衡,东汉吴汉都不愿为赦。先帝刘备也言,他与陈元方、郑康成为友,每遇见,经常谈起如何治天下,但从来没有说起赦免之事。而若刘景升、季玉父子,每年下赦令,实无作用。所以,当时的蜀人称亮为贤相。曾国藩自己对赦免也很有感触。他曾这样说:“国藩尝见家有不肖之子,其父曲宥其过,众子相率而日流于不肖。又见军士有失律者,主者鞭责不及数,又故轻贳之。厥后众士傲慢,常戏侮其管辖之官。故知小仁者,大仁之贼。多赦不可以治民,溺爱不可以治家,宽纵不可以治军。”曾国藩观点鲜明,意见明确,力主不能随意赦免,否则既治不好民,又治不好军,也治不好家。
与赦免相关的赎罚,曾国藩也主张严禁。他指出:关于词讼罚捐,过去愚民犯禁,有司念其无知,而思曲全。有地方刚好要用工,便定罚银若干,就赦而不议。
此与律意相违背。因此,他明确要求各地方官吏,“专札通饬各属,于词讼罚捐,概行停止。”
第三,反对冤狱累讼,严禁私自关押。
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他说,冤狱太多,民气难申。在其刑部任职期间,京控、上控等案件,奏结数十案,咨结数百案,但只有河南知府黄庆安和密云防御阿祥二案,是“原告得实,水落石出”。其他各案,大抵是原告反得虚诬之罪;而被告脱然无事,逍遥法外。冤狱的严重和普遍,必然导致反复拖拉,牵连无辜。百姓的冤枉、痛苦也就不可避免。正如曾国藩所说:“一家久讼,十家破产;一人沉冤,百人含痛。往往有纤小之案,累不结,颠倒黑白,老死囹圄,令人闻之发指者。”为了防止冤狱累讼的发生,曾国藩严禁私自关押。他曾出榜晓示官吏和百姓,凡关押人犯、证人,本州县必须及时立牌晓示,包括姓名、日期、理由,使众人周知。如有私押者,“准该家属人等喊禀,以凭严究”。这是杜绝执法者以权谋私和乘机违法乱纪所采取的有力措施。
第四,要求州县长官躬亲狱讼,规定清讼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关押人犯,曾国藩认为必须依法从速处理。他在《直隶清讼事宜十条》中明确规定,全省大小衙门传达司法公文从速,不准拖拉;保定发审局应加以整顿;州县长官要亲自处理狱讼六事;禁止文书差役敲诈勒索;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讼案久悬不结者,核明注销;严办诬告讼棍;奖励公明便民的执法者;改变陈旧保守的风俗习惯等。由此可见,曾国藩关于清讼的思想中已注意到机构的整顿改革、管理的手续和制度、执法人员的奖励以及影响决狱断案的风俗习惯的改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