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多年前,孔子就说过:“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机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大到国家君主,小到普通百姓,都应该严守秘密,否则就会给国家或自身带来危害。历史上很多著名的战争之所以失败,就缘于泄露了机密。
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指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不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就可能损害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因此,每名公务员必须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出发,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保密工作是在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及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亲切关怀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在白区的地下斗争中,还是在战争环境里,他们总是以身作则,把保守党的秘密放在重要地位。
在党的保密工作上,他们既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模范的执行者。他们对保守秘密不仅是想在前,而且也是做在前,做出了表率,做出了风范。
国家公务员由于工作需要,接触较多的国家秘密,更应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另外,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无法截然分开的,有些国家秘密是由一系列工作秘密组成的,有些工作秘密虽未列入国家秘密的范围,但泄露了也会给工作带来损失,因而工作秘密也需要保守。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公务员保密意识淡漠、保密纪律性差。
《北京晨报》2009年1月3日报道:重庆某国家机关单位6名工作人员出差经过遂宁时,放在别克商务车内的绝密文件被盗贼偷走。
消息传开,舆论哗然。携带绝密文件,这是多么神圣而又庄重的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这6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全应该明白自己肩上的担子有多重。然而,在没有遭遇任何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下,6个“大活人”看守一份绝密文件,最后却是把这样一份绝密文件给弄丢了。最后,重庆、遂宁两市公安机关动用大批警力,经过前后五昼夜的追寻,才使绝密文件失而复得。
中午时间,集体下车吃饭,本无可厚非。但文件离身,难道6人中就没有谁想起过它的安全?为了填饱自己的肚子,就完全忘却了肩负的特殊使命,责任心何在?保密意识和保密纪律何在?
这起事件警示我们,保密无小事,忽视和懈怠,不仅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也终究会使个人前途蒙上阴影。
上述现象的发生反映着某些人保密意识淡薄、保密纪律差,由此引起的失密、泄密事件将会给我们的工作和事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应引起重视。
公务员保守国家秘密,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同时,在第五十三条第十项中规定了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的保密纪律,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在第八十条第二项中规定“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离期限的不得辞去公职”。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必须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公务员岗位的保密纪律。
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主要产生和存在于国家各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和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务、政务之中,而这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事项(还有属于本机关、单位的工作秘密事项),绝大部分都是由国家公务员具体承办。因此,加强公务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他们的保密观念、保密法律意识、保密责任感,使他们既具有很高的保密自觉性,又具有一定的保守秘密的技能,是非常必要的。
每名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保密意识,认真学习保密知识,遵守保密纪律,了解保密要求,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确保单位和国家秘密不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