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
(一)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谓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多数情况下是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使财产的所有人永久地、完全地丧失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仅仅侵犯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挪用资金罪只侵害了财产的使用权,同样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依照我国《刑法》第91条、92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公私财产种类多种多样,从财产的用途上可以分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按财产的形态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无物主或被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物品,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占有这些物品不构成侵犯财产罪。但是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遗忘物、埋藏物、漂流物所有权明晰的,仍受法律的保护。
对于非法占有的财产,同样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如抢劫赌场上的赌资、盗窃他人贪污、受贿等所得的赃款、敲诈勒索走私犯的走私物品等,这些财产归根到底都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所有,如果非法占有这些财产,无异于是对公私财产权的侵犯。
(二)侵犯财产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非暴力、公开或者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一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类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非法地改变所有权的属性,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所谓非法占有,不应仅仅限于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包括转归第三者(包括个人和集体)非法占有。至于非法占有的具体行为方式是多种多样,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聚众哄抢、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等。这些不同的方法在我国刑法中被规定为不同的具体犯罪。其二是非法挪用公私财产的行为。所谓非法挪用,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把本单位资金或者某些特定物挪归个人使用或改变其用途。非法挪用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只侵犯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权,而没有侵犯其处分权。就行为人主观方面来看,对财产的侵占只是暂时的,以后打算归还的。这是它与“非法占有”的重要区别。其三是非法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非法损毁,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坏或者毁灭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全部或部分地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功能,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大多数只能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例如,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有些犯罪可以由不作为的形式构成,如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当退还而拒不退还,即不履行退还的义务,即为不作为。
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财产损害以及损害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也是除抢劫罪之外其他侵犯财产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三)侵犯财产罪的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少数为特殊主体,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只能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四)侵犯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其中大部分犯罪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的,因而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犯罪的动机多数是出于贪图钱财,也有少数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或其他个人动机。不同的犯罪动机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可予以考虑,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侵犯财产罪,包括12个具体罪名。根据犯罪的主观特征和客观特征,可将侵犯财产罪分为以下三类:
1.占有型财产犯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
2.挪用型财产犯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3.毁坏型财产犯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