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263条至第2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年4月28日)
[本章重点问题]
1.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2.在抢劫过程中以杀人的方法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3.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和盗窃正在使用中电力设施行为的定性
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5.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
[引例]
1998年2月,被告人马某(男,21岁)经人介绍,与来沪经商的广东省某蛇皮加工厂港商代理人郭某结识。同年8月29日,马某与郭某自上海来广州市,次日上午,郭某去深圳办事,将密码箱一只交给马某保管。马某在郭某去深圳后,撬开手提箱,窃取郭某在上海市的银行存折2个,合计存款3.9万元,现金270元,以及私人图章等财物。随后,马某携带密码箱回到上海,先后3次从银行支取郭某的现金1.9万元,再次前往广州挥霍。9月下旬,马某回到上海后,又先后5次将郭某的存款余额及利息合计2.0274万元全部从银行支取,继续挥霍。郭某返回广州后,发现马某去向不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找到马某,追回赃款1.25万元。
问:马某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