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章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368条至38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17日)
[本章重点问题]
1.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和特征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和处罚
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与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界限
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引例]
被告人,张某,男,22岁,现役军人
张某因日常琐事和其所在某驻地部队通信连连长王某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心理。一日,乘天黑张某偷割部队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线30米,致使部队通信中断。在王某和几名军人驾驶车辆检查通信电路时,张某又趁机用爆炸的方法将其停在田间的车辆炸毁。张某的行为使得部队通信中断72小时,车辆被炸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