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政治参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为了使政治参与更好地发挥正面效应,促进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首先,政治参与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这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其次,群众政治参与必须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巩固。要通过群众政治参与,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真正落实中国现已形成的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配套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如选举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代表法等,保障每个群众选举权的落实,实现基本的政治参与。要通过扩大群众政治参与,改革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要通过扩大群众政治参与,健全社会团体体系,发挥他们在利益表达和政治参与中的媒介作用;第三、群众政治参与要法制化。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案例链接
民主进步中的理性博弈
——广东乌坎事件深层分析及启示
2011年12月,广东陆丰市发生了举世瞩目的“乌坎事件”,一场以暴力反抗基层权力组织的群体性事件,最后以谈判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并于两个多月后,乌坎村村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投票,产生了新的村民委员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被国内外舆论称为“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
一、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
乌坎村位于广东汕尾市陆丰东海镇,毗邻乌坎港为边陲渔村,富甲一方,号称“汕尾第一村”。曾先后两次被授予“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光荣称号,并被评为“全国文明村镇建设先进单位”。
2011年9月21日上午,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下午和第二天,一些村民发生打砸行为,官民、警民之间开始了“拉锯战”。11月21日,400名左右村民再次上访,打出“打倒贪官”,“还我耕地”等标语。当天下午及第二天发生几次数百人在村内聚集活动。11月24日,村民薛锦波、张建成、洪锐潮、庄烈宏等,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妨碍公务罪被警方拘捕。11月27日,村民设立路障防止警方进入,而警方则封锁了该村,双方形成对峙局面。12月11日,被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锦波突然死亡,围绕死因与尸体下落的争论,使官民矛盾激化。
12月21日,广东省省委副书记朱明国带工作组进驻乌坎,将原来定性的乌坎事件为境外势力干扰修改为村内利益纠纷。乌坎的村民维权行动开始走上和解之路。在随后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广东省工作组在乌坎村召开群众通报会,承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时间表。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认定,并表示将尽快组织村委会重新选举。2012年2月1日,乌坎村迎来了热闹的投票选举日,村民们用自己手中的选票选出了作风正派,有能力,真正为村民办事的领导班子。
梳理“乌坎事件”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从发生过程来看,有较长时间的酝酿、发酵期。早在2009年乌坎村村民就开始上访,但在两年多时间内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矛盾日积月累。
第二,从方式策略来看,群体行为的非理性特征突出。伴随着集会、游行、示威,部分村民采取了打砸、围攻行为,发生警民冲突、形成对峙局面。
第三,从实施主体来看,参与者为特定群体。这一事件的参与者均为乌坎村村民,属“利益攸关方”。
第四,从群体心理来看,对当地政府的不信任感明显。这种不满的产生主要基于诉求长期没有得到回应,有关部门未能及时解决问题。
二、乌坎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分析
乌坎事件,从根子上说,导火索还是农民利益被侵犯,集体土地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贩卖。正如时任广东省省委书记的汪洋所说:“乌坎事件的发生有其偶然性,也有必然性,这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忽视经济社会发展中发生的矛盾积累的结果,是我们工作一手硬一手软的必然结果。”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经济发展快,开放程度高,社会转型快,流动人口多,目前广东省1.1亿人口中,大概有三四千万是外来人口,由此形成的问题和矛盾当然要比其他地方更为突出。同时,在广东,且不说公民社会,至少民间社会的根基在中国可以说是最深厚的。尤其是在粤东这样的地方,民众权利的意识在历史上就是相对比较强烈的。强烈的权利意识加上有凝聚力量的社会基础,导致民众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事件多发。近几年来,乌坎村村民们越来越意识到村干部们正在对村里的土地玩“监守自盗”的把戏,越来越感觉必须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由此,出现了维权抗争,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广东省所出现的问题,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警示性,在全国具有普遍意义。沿海地区这个问题得到解决,无疑将会对全国起示范作用,将会对全面改革产生积极影响。
从乌坎事件来看,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落实。当前,在许多地方村民自治仍然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丧失,民主意识不强,滥用职权,甚至利用手中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官商勾结、以权谋私,对涉及土地征用、工程发包、山地出租等重大事项决策搞“一言堂”“家长制”,明目张胆地侵占集体利益,严重损害村民权益,以至于在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的乡村专制体制,在全国范围内导致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众所周知,乌坎村事件也是因为村支部和村委会大肆侵犯村民利益而爆发的。最近几年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乌坎村党支部书记竟将村里的几千亩(一说上万亩)土地陆续贩卖出去,卖地所得达7亿多元,而给村民的补助款却非常少,其余全被当地官员和村干部所私吞,十几位村干部都盖起了被村民称为“别墅”的二层楼,村支书也成为一些市府官员的“财神爷”和座上宾。这种“村民被治”和村民利益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实际有其更深刻的制度根源。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对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中,充分尊重和肯定村民自治,支持和帮助村民当家作主,从而也开始调整了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作主的关系。
乌坎事件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有待提高,起初,他们的工作方向和处理方式事实上没能顺应民意的合理诉求,以致矛盾严重激化。乌坎事件确实经过了一个矛盾长期累积且未能依法得到解决的过程。本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给农民一个认真的交代的,而一些地方政府想得更多的是怎么控制,怎样压住。村民从2009年6月21日就开始向上反映村支部和村委会大肆侵犯村民利益问题,如果在这两年多的时间内,陆丰、汕尾的有关部门和官员,能够“以民意为重,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对待乌坎村民的合理诉求,坚持“法律至上”,依法解决乌坎的实际问题,多进行解释沟通工作,事情或许就不会脱离理性的轨道,打砸工厂等一系列事件或许就不会发生。但地方政府面对群众“惩治贪官、退回赃款”的合理诉求,不是迅速调查、惩治贪官,而是以拖待变。待矛盾激化后,汕尾市政府又公开把乌坎事件定性为有境外敌对势力策划操纵,使整个事件性质发生了变化,迅速升级为“敏感事件”。但乌坎村民敏锐把握了这一危险的趋势,喊出了“拥护中央”“维护权益”的口号,实现了乌坎事件的“去标签化”。惯用的维稳思路在此次事件中遭到颠覆。在此环境下则要求党政部门顺应“市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善对民意、顺应民意、润滑矛盾,促进事件的解决。
三、乌坎事件对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的若干启示
乌坎事件最后以一种较为开明的方式得到解决,没有酿成更大更激烈的冲突,为我们在新时期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与经验。因此,对此事件作一些必要的分析,对于未来解决此类社会矛盾,提高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重视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
乌坎事件表面是群众与村委会的冲突,直接诱发因素是土地问题,实质是农村群众为维护权益与基层政府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事件。根据社会燃烧理论,当巨量的矛盾被挤压在一个相对有限的时空当中,并指向同一个对象而得不到及时化解时,势必产生“井喷”现象,引发矛盾冲突事件。乌坎村事件正是土地问题、财务问题、选举等多种矛盾聚集在一起指向村干部,而当地基层政府又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矛盾的积累必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的必要前提。
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数是人民群众,主要是利益表达、不满情绪的宣泄和某种程度的价值(包括权利)追求,不具有政治目的性,未触及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层面,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人民内部矛盾”是指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为非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也就是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去解决。分清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对妥善处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实中一些地方官员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出于推卸责任、快速处置或认识能力局限等方面因素,往往冠之以“一小撮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有组织,有预谋”“境外敌对势力遥控指挥”等“大帽子”,采取非常措施,甚至随意动用警力,无形中把人民推向了对立面,结果往往适得其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实事求是、直面矛盾、积极解决问题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正确态度。
首先承认矛盾和问题。承认工作有失误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体现了有错即纠的政治勇气,体现了我们党一以贯之的宗旨:对群众利益负责,就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广东省委、省政府的真诚表态,让一度情绪激烈的当地村民趋于平和,化解了激烈的情绪,为问题的彻底解决,为当地的稳定和谐,创造了基本条件。其次,直面矛盾的另一面,积极解决矛盾。乌坎事件的工作组领导表态:“只要你们有诚意和政府一起来解决问题,什么事情都可以谈,都可以找到出路。”政府的理性温和,村民也给予理性配合、进退有度、见好就收,形成了官民良性互动局面。谁都知道,掩耳盗铃解决不了问题,但光看到矛盾,若不能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同样也解决不了问题。很明显,错把民众的正当诉求当作不稳定因素,到头来恐怕只会激化矛盾,损害社会稳定。广东省工作组打破政府不认错的惯例,以承认社会、市场和党政权力博弈的合理性,进行真诚谈判,凸显了广东高层柔型管理的理念,为事件的处理奠定了好的基础。这是执政理念的一个重要变化,在社会管理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并给今后留下许多有研究价值的空间。
第三节 发展党内民主改善党群关系
党内民主是建立在全体党员共同的政治信仰和奋斗目标基础之上的,它既是目的,又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手段。发展党内民主,既要把尊重和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作为基础,作为以人为本在党内的集中体现;又要把发展党内民主与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结合起来,把维护自上而下集中“领导”与实现自下而上党内“授权”有机统一起来。在推进方式上,要把自下而上逐步展开与自上而下规范指导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一、党内民主的推进方向
在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过程中,党内民主建设和制度创新不断向前发展。党的七大党章就确立了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党在延安局部执政时期还强调,选举权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民所必须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起码的政治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通过实行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民主监督和反对官僚主义等一系列党内民主的举措,为推进党内民主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以来,党内外对党内民主空前重视,中央把党内民主提高到“党的生命”的高度,与此同时,党内民主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从党中央到基层党组织,对党内民主建设的探索不断向深层次推进,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以改革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为切入点,取得了一系列理论、实践和制度化的成果,为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目前对于发展党内民主的通盘设计和总体思路、对于各种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的指向并不是很清晰。其实,党内民主建设与制度创新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两条主线:一条是规范党内权力关系;另一条是发展基层直接民主,两者必须并重推进。
规范党内权力关系实质是发展党内间接民主,是规范党内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按照代议制民主的普适原则构建和规范党内权力设置和制衡关系。从全党角度看,规范党内权力关系包括如下环节:起点是落实党员的权利主体地位;然后自下而上依次是:党代表的产生和代表作用的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产生和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党委会)的产生和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党的政治局(地方常委会)的产生和受权范围内作用的发挥→党的政治局常委会和总书记(地方党委和党委会书记)的产生和受权范围内作用的发挥。
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另一条主线。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就是选举民主,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最主要的举措也是推进基层直接选举。没有基层直接选举,就没有真正的党内民主,间接民主也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因为授权环节的直接民主是构建民主制度的“分水岭”,有了授权民主和真正的直接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一套规范的民主制度;没有授权民主和真正的直接选举,民主的基本要素是难以置入一个权力集中和对上负责的体制内的。协商民主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不能取代直接选举的民主。有没有授权环节的直接民主,是判断一个政治制度和体制是否民主制度的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