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由于《国际货协》参与国之间铁路轨距不同或铁路没有直接相连,因此具体铁路运输方式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1)在轨距相同的国家之间货物可以直接通过;(2)在轨距不同的国家之间货物经过国境站时需要经过换装或更换车轮后再继续运输;(3)对于彼此之间铁路没有连接的国家之间,其货物可以通过《国际货协》参加国的车站转运。
(二)同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同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时,发货人在发送路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由该站站长或收货人、发货人委托的收转入转运至最终到站。
(三)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的货物运送
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的货物运送时,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参加《国际货协》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的铁路是否参加《国际货协》)或者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只能办理至过境铁路港口站止或者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由港口站的收转人办理转发送。
由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铁路向参加国的铁路发送货物时所采取的步骤与上述程序相反。
四.国际货物铁路联运的限制
在国际货物铁路运输的过程中,为了维护货物所有者与运输者双方的权益,根据《国际货协》的相关规定,对特殊货物的运输做出不同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在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中不准运送的货物
1.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禁止运送的物品。
2.属于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邮政专运物品(附件第11号)。
3.炸弹、弹药和军火(但狩猎和体育用的除外)。
4.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质(指《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之附件1中1.3.4.10表中没有列载的)。
5.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
6.在换装联运中使用不能揭盖的棚车运送一件重量超过1.5吨的货物。
7.在换装联运中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一件重量不足100公斤的零担货物,但此项规定不适用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中规定的一件最大重量不足100公斤的货物。
同时要注意,如在履行运送合同期间发现已承运禁止运送的货物时,虽然名称正确,也应将这项货物截留,并按截留国家的法令处理。
(二)在参加运送的各铁路间预先商定后才准运送的货物
1.一件重量超过60吨的货物,而在换装运送中,对罗马尼亚重量超过30吨时,对越南重量超过20吨时。
2.长度超过18米的货物,而运往越南民主共和国,长度超过12米时。
下列货物,除运往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以外,不经预先商定,即可运送:
--如装在一辆车上,又不需换装运送时,长度超过18米,而不超过25米的货物。使用游车时,货物不应支靠在游车上;
--长度不超过30米的铁路钢轨和钢筋混凝土用的圆钢筋,但对欧洲1435毫米轨距的铁路--长度不超过36米时。
3.在参加运送的任何一个铁路上,超过附件第1号所列的装载限界的货物(超限货物)。
在换装运送中,计算货物是否超限时,车底板距轨面的高度应为1300毫米,而对越南民主共和国铁路,则为1100毫米。同时,还要以车辆是停在直线平道上,车辆纵向中心线与线路中心线相重合为依据。
4.在换装运送中用特种平车装运的。
5.在换装运送中用专用罐车装运的化学货物。
6.用罐车运往越南的一切罐装货物。
同时要注意,为商定这些货物的运送条件,对于不换装运送,发货人必须在办理货物托运的一个月以前,对于换装运送则在两个月以前,向发站提出关于每件货物包装种类和重量的资料。对1、2、3项所列的货物,还应提出关于货物尺寸的资料,而且必要时,并应提出这些货物的装车示意图。对超限货物,在一切情况下,发货人均必须提出货物装车示意图。在过境路上绕路运送超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这一绕行的经路。
(三)下列货物的运送必须按特殊规定办理
1.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只有在遵守附件第4号规定的条件时,才准运送。
2.易腐货物:易腐货物符合附件第9号规定的条件时,才准运送。
3.集装箱货物:集装箱货物符合附件第5号规定的条件时,才准运送。
4.托盘货物:托盘货物符合附件第10号规定的条件时,才准运送。
5.不属于铁路或铁路出租的空、重车:不属于铁路或铁路出租的空、重车符合附件第14号规定的条件时,才准运送。
6.押运人押运的货物。
7.货捆货物。
同时要注意,根据国际货物联运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如在履行运送合同期间,发现已承运须遵守附件第4号所规定的特别条件才准运送的货物,虽然名称正确,但未遵守各项条件时,则这项货物应予截留,并按货物裁留国家的法令处理。
(四)下列货物不准按一张或数张运单在一车辆内混装运送
1.一种易腐货物同照管方法不同的另一种易腐货物。
2.按附件第9号第3项的规定需要遵守保温制度或其它特殊照管的易腐货物同其它非易腐货物。
3.第五条第七款所规定的货物同附件第4号规定禁止混装一车的其他货物。
4.由发货人装车的货物同由铁路装车的货物。
5.根据发送路国内规章不准许在一车辆内混装运送的货物。
6.堆装运送的货物同其他货物。
五.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办理的种别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和大吨位集装箱。一般来说,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一)整车
整车是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按其体积或种类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凡按一张运单办理的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一批货物,即为整车货物。根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四条之规定,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同时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需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二)零担
是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一批货物,重量不超过5000公斤,按其体积或种类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但如有关铁路间另有商定条件,也可不适用《国际货协》整车和零担货物的规定。同时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三)集装箱
是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的货物或空的大吨位集装箱。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集装箱一般分为大型集装箱和小型集装箱,其中大型集装箱是指容量超过3.0立方米、总重2.5-5吨的集装箱;小型集装箱是指容量1.0-3.0立方米、总重小于2.5吨的集装箱。用其他的铁路集装箱,其中包括专用集装箱运送货物时,只在参加运送的各铁路商定后,才准许办理。国际铁路集装箱货物的承运,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铁路集装箱货物运送规则”(附件第5号)办理;中国铁路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国际货协》规定在集装箱中禁止运送:爆炸品、易燃品;毒品、有臭味的物品,以及运送途中需要加温、加冷或通风的食品或其他物品。我国《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规定,下列货物不得使用铁路集装箱和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装运:
1.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如生毛皮、牲骨、化肥、油脂、油漆、炭墨、水泥等。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如金属块、盘元等(发货人自装的企业自备通用集装箱除外)。
3.鲜活货物(其中在一定季节内不易腐烂的货物,可由铁路局确定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使用集装箱运输)。
4.危险货物(《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第四节国际货物铁路联运的的程序
国际货物铁路联运主要包括货物的托运、国境站的交接和进出口货物的交付。
一.国际货物铁路联运货物运输单证
(一)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参加联运发送的国际铁路部门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它除了载明对所运送货物的描述之外,还记载了参加联运各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铁路部门和发货人、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由一式五联组成,其中:第一联为运单正本。运单正本是货物运输合同,随同货物到站,并随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第二联为运单副本。运单副本在运送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它不具备运单的效力,只是仅用来证明货物已经由铁路承运。发货人凭铁路运单的副本向收货人结算货款,行使变更要求,以及在货物和运单全部丢失时凭此单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要求;第三联为运行报单。运行报单是参加联运的各铁路部门办理货物交接、划分运送责任以及清算运费、统计运量和运费收入的原始凭证,它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铁路;第四联为货物交付单。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第五联为货物到达通知单。货物到达通知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同运单正本和货物一起交给收货人。
(二)添附单证
所谓添附单证,是指附加在运单上的其它单证,主要包括发货人在履行海关查验、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手续后所获得的各种单证。具体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品质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兽医证明书等。其它有关运单所涉及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等的单证则视合同的规定和货物的不同要求而定,一般包括:装箱单、磅码单、发运清单、零件清单、化验单、清洁容器证明书等。这些作为添附单证的单据,应该由发货人记入运单的“发货人添附的文件”一栏内,并牢固的附着在运单上,随货物共同运行。
二.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出口程序
(一)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的托运
国际铁路出口货物托运是发货人向铁路提出的相关货物的委托运输行为。就国际货物铁路运输的步骤来看,与国内铁路运输货物的方式近似,托运要经历使用货车的申请、相关部门的审批、货物的装车与承运这样三个主要的环节。
1.使用货车的申请
对于整车托运的货物而言,发货人在备妥货物之后,首先要在铁路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铁路部门提出使用货车的申请计划,填写国际铁路联运月度要车计划表。
2.相关部门的审批
国际铁路货物月度要车计划由商务部与铁道部共同核定后下发,具体程序如下:(1)发货人要根据当地铁路部门的规定,填制“国际铁路联运”月度要车计划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向当地的经贸主管部门和铁路局(分局、站)提出下月的要车计划;(2)各地铁路局在汇总各发货单位的要车计划之后上报铁道部,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在汇总下属部门的计划后上报商务部;(3)商务部在汇总要车计划后与铁道部协调平衡;(4)最终核定的月度要车计划在经过铁道部门的确认之后,分别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将核准结果通知发货单位和各铁路局将月度要车计划通知发货单位。
3.货物的托运与承运
货物的托运和承运是发货人组织货物运输的关键环节。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要向车站提交货物运单,以此作为委托铁路部门进行货物运输的书面申请和凭证;而铁路部门的承运则是从车站在接到货物运单后进行的审核开始的。对于整车托运的货物,车站要从以下环节进行审核:首先车站要审核是否具有月度或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要车计划,其次检查运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填写正确;如果确认无误则在运单上予以签证。运单的签证确定了货物进入车站的日期或装车日期,标志着铁路部门对托运货物的受理和运输合同的成立。发货人根据签证的日期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货位后,铁路根据运单的记载对货物进行检验,查看是否符合《国际货协》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经过查看、检验确认无误后车站方可接收货物,表示铁路承担保管责任;一般在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后,由始发站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表示铁路承运责任的开始。发货人从始发站获得运单号后,就可以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填写铁路运单的运单号、车号和装车日期。发货人在向铁路部门交纳运输费用之后,将会获得盖有始发站承运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从而全部完成货物的托运与承运过程。
发货人在托运零担货物时,不需要向当地铁路部门提出月度要车申请,可以直接凭运单向铁路部门提出托运申请。当地铁路部门受理后,发货人应该在指定的日期内将货物运送至铁路货场的指定货位,经过查验、过磅后交由铁路部门保管。与此同时,当铁路部门接收货物并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的印戳之后,就宣告铁路对零担货物的保管、装车、运输至目的地的全部过程承担一切责任。
托运、承运过程的结束就意味着铁路运单作为铁路部门与发货人之间运输合同的开始生效,铁路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对货物承担保管、装车并运输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责任。
4.货物的装车
关于货物的装车,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1)关于装车责任的承担。当由铁路负责货物装车时,有关车辆的调拨和装车由铁路负责安排。当由发货人负责货物装车时,发货人要根据铁路的通知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接车和装车;并且要在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车的工作,并及时将装车完毕时间通知车站并按时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