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行动只能导致恶果。忽必烈是一个做事以判断为先,以行动随后的精明人,他能在别人看不到局况的情况下,辨明其中的玄奥,从而果断出手,赢得先手。这种先手策略即为他最喜欢的算局术。
俗语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处理一件事都得依照一定的程序,不能本末倒置,舍本逐末。忽必烈知道要稳固他的统治、赢得胜局,就要有完善的法制,不能像他以前在蒙古那样那么随意处理事情。为树立朝廷的新形象,他重视法制的建设,努力做到靠纲经说话,靠法度办事。
忽必烈的“立法度、审刑狱”之举更使蒙古贵族震惊不已。突然跨入封建文明的蒙古贵族,入主中原以后,他们的习惯法“大礼撒”根本不能适应汉地的实际需要。因而,从忽必烈的先祖们开始,便自觉不自觉地走上了借用他朝法律来改造本民族法律的道路。但这条道路对于早已熟悉习惯法的蒙古统治者来说,确实是非常的艰难。在忽必烈开国初年,在他的汉人谋士以及专家们尚未修成像样的律令之前,对凡涉及北方汉人的刑事案件,都参用原来金朝的“泰和律”定罪量刑。1271年,大元王朝感觉到再使用这亡国之律令,实在不太体面,于是下令禁止使用“泰和律”。
国家不可一日无君,国家也不可一日没有法律。在此情况下,有人建议将史天泽等人修成多年的《大元新律》略加增删,颁布天下施行。但不知什么原因,这部法律并未面世。尽管忽必烈曾经多次命令精通法律的老臣参考前代的法律,出台一部新的法律,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直到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才颁布了《至元新格》,它包括了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税、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十个章目,每个章目下又分成十数条,这些条例都具有行政法或其他门类法律的性质。忽必烈颁布的《至元新格》确实是按照一般的法典规格编写而成的。难怪后来研究法制史的人都认为它过于单薄,非但几乎完全没有刑法,其规模距离一部真正的行政法、民法或财政法的法典也有相当的差距。
这些指责在今天来说是不无道理的,但对于这位从大漠走出的皇帝来说,恐怕有些过分。毕竟从坐上汗位起,他便殚精竭虑地思考如何革除以前的暴政,他不仅爱护百姓,而且更重视百姓的生命,他所想的就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减轻刑罚,因而,他向往汉文帝等英君的薄刑政策,迫不得已是不愿杀人的,所以,他所颁布的法律也就具有简单、粗糙的特点,这恐怕与他秉守的好生之德原则有很大关系。
因而,元朝的刑罚也就体现出了比以前朝代轻罚的特点,所谓“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就体现了元代刑罚的宽恕原则。而当时五刑中的死刑也仅为绞、斩二种形式,以前的凌迟处死等残酷的刑罚在当时也不很常用。事实也是如此,在忽必烈统治的三十多年里,他经常向官员们有意识地灌输“宽刑”思想。至元二十三年(公元1294年)当中书省官员向他奏报说:“现在对偷窃钞币数贯以及偷盗佩刀等小东西,儿童少年偷窃的,全都应把他们发配服役,但为了体现宽刑原则,我们认为,第一次违犯的可以打板子后释放,第二次就应该发配服役。”忽必烈同意他们的做法,并且还说:“人命至重,今后没有经过认真细致地审判,不要随便杀人。”有一次,他在去上都开平的路上,札鲁忽赤(蒙古断事官)合剌合孙等人乘他游玩高兴之际,向他奏报上年南京等路死囚处死的事情,并请求让数位札鲁忽赤到各路去执行死囚的死刑,忽必烈一听,非常不高兴地说:“死囚又不是群羊,怎么可以立即杀死呢?应该全部让他们去淘金服役。”所以,在他在位的时候,尽管各地反叛不断,刑事案件较多,他的宽刑政策却始终不变,有的年份判处死刑的人数仅为百余人,有的年份甚至只判处几十个死刑犯人。这在当时,乃至整个封建时代,也是很罕见的。
为了摆脱蒙古帝国过去的那种哥哥弟弟共同坐在一起,不分高低贵贱的做法,他命令大臣制定朝仪,让他们向他这位皇帝按一定的次序行参拜大礼。就像当年的汉高祖感受做皇帝的威严一样,忽必烈也感受了汉地君主制度的荣耀和威严。不仅如此,他也像历代封建皇帝一样,为自己的帝国建立了一整套的祭祀、庙享等制度,使他的统治与汉法接轨,以便得到汉地神灵们的佑护。
对此或许某些人会认为,忽必烈的这些做法是雕虫小技,无足一谈。但对当时从蒙古草原走出的“只识弯弓射大雕”的君王来说,却并非易事。当时他的这些变易旧章的做法,动辄都与他的民族的传统相悖,遭到他的本民族守旧意识很强的贵族们抵制、反对也是预料中的,其艰难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并且他的本民族部众并非全都能意识到,忽必烈的改革是在把他们从落后引向先进的路途,其中有些人还一时不会意识到改革的好处,因而,在元帝国的境界里,由于民族传统、民族习惯的作怪,也就自然地形成改革不彻底,以致产生南北中原异制的情况。但无论如何,忽必烈的改革,尽管存在许多的缺憾,仍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