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西哲学的源头,泰勒斯和管仲都把“水”看成是世界的本原,在于泰勒斯生活在四面环水的岛屿古希腊,管仲生活于面临大海的齐国,因而形成了他们各自对“水”这种自然现象的独特生存感受与经验。虽然如此,但他们各自所生活的社会环境和人文背景却各不相同,由此形成了泰勒斯关于“水”的生活经验,多来源于对自然现象的感受与直观把握;管仲关于“水”的生活经验,多来源于对人事现象的感受与直观把握:“人,水也。男女精气合,而水流形。”
《管子·水地》)“人皆赴高,己独赴下,卑也。”由此开创出了两种探索世界的不同思维模式,即由自然而人事和由人事而自然的思维认识模式;也由此开辟出了两种基本的生存态度,即重自然的生存态度与重人事的生存态度。
泰勒斯和管仲,分别是古希腊和中国先秦哲学思想的原创者。
泰勒斯对“水”的思考,动因于对直观到的大自然之神幻无奇的好奇心与惊诧感,所以他思考水,专注于“水”如何构成世界的本原而生成世界万物,把水的潮气与蒸发(流动变化)看成是水的生命本质将水的流动变化的自足力理解为世界的灵魂和生命之神。管仲却基于对现实人事的困惑而寻求解决生存困惑的终极(自然)依据,所以他对“水”的思考重心,却是借其比拊方式来表现“水”的人性化特征,其目的是要从“居下而聚”和“平澹而盈”的“水”中发现一种世界的法则来运用于人世,企图以此作为君王治权、治人、治世的终极标准(“道”)和根本方法(“王者之利器”)。
管仲的“水”本原论思想,蕴含着十分可贵的人本思想和博大的人文襟怀。前者表现为“水”的“平澹”本性中所蕴含的平等思想:水唯有“平澹”才能生养万物,平澹是世界构成的法则,是万物生长的内在规定性:人是万物之一种,水的平澹法则与内在本性,同样是人的生存、国家存在,社会发展的根本律令,对于人者之王的君主同样该如此。所以,管仲从“水”本体论中的平等思想,演绎出了他的王霸学政治理想的内在精神和治政改革指导思想:水是万物的本原,这是相对自然世界的生成而言;相对人世社会来讲,“民”不就是国家的本原吗?管仲在其政治理论和实践中一再强调富国强兵,称霸天下,必以民为本,必要先富民,要顺民心、足民欲;并全力推行“民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的治政方针。后者表现为“水”的“卑下”本性蕴含了博大谦卑的人文精神种子:“水”的卑下使它永恒流动而生生不息。人不同样如此吗?尤其是人者之王的国君,要称霸天下,其自生自强的根本品质,就是卑下,这种卑下的具体表现就是“宝民”、“尊民”、“贵民”、“畜民”、“富民”、“强民”。以此不难看出:管仲的“水”本体论思想,奠定了他的王霸学政治思想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依据。
(五)先王之道的承传:王霸学的文化精神渊源探析
现有的各种中国哲学思想史,要么以孔子为源,要么以老子为宗,其实,这都不是尊重历史事实的做法。从年代的先后以及所形成的思想渊源来看,先秦最早的思想家是管仲,最早的思想是管仲开创的王霸学思想。客观地看,管仲所开创的王霸权学思想是前先秦文化精神向先秦诸子思想兴起的中介桥梁,是先秦学术繁荣、百家思想竞放的直接源头。只有以此为视野,才可真正回复管仲思想的历史地位。
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之所从言之路,有省不省耳。?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司马谈《六家要略》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壹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治。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传任刑罚,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班固《汉书、文艺志》
以管仲为滥觞的王霸学思想被后世称之为“法家”。客观地看以管仲为宗的法家们厉行法治,并不是要推翻“礼制”,而是要“以辅礼治”,即要以“严而少恩”的新方式、新方法来弘扬礼治。实事求是地讲,管仲的政治理想和实践改革,体现在维护君臣等级礼制方面比其它各家学说更坚决、更强硬、更具有无私性:他为了实现“富国强君”“称霸天下”的目的,强制打破宗法血缘亲亲等级制度,建立起以确立和弘扬君主绝对权力、绝对权威和绝对王霸利益为绝对前提的刑赏等级制度。这种严酷的刑赏主义等级制度,既是时势对诸候君主的绝对要求,也是欲称霸分裂之天下的诸候国君们所必须继承和弘扬“先王之道”传统的自觉表现。
管仲的社会理想、政治思想和实践精神,并不是叛逆传统,而是对夏商周三代圣王的王道学思想的时代性继承与发展:相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以刑赏治国,以刑赏治民,以刑赏富国、以刑赏强君,这是夏商周历代圣明君王整治国家、建立秩序、确定尊卑贵贱关系的暴力法宝。并且,夏有夏礼,商有商礼,周有周礼,以礼导刑,以礼规刑,以礼入刑以刑弘礼,这同样是夏商周历代君王治国治民的道德权术。“礼”与“刑”二者之间:礼是刑之本,刑是礼之用。“刑”与“礼”之本质关系,构成了夏商周三代文化生成的基本框架,成为中国文化最初的价值取向和发展的内在精神传统。先秦文化的繁荣、各家哲学思想自由驰骋,均无不以此为源泉。无论是最先涌动的王霸主义法家一流,还是其后老庄自然主义道哲学思想,孔孟王道主义仁义教化理想,墨家民本主义救世理论,以及各种衍生性的思想流派,都无不以“先王之道”为其思想渊源和理念标准。
在先秦诸子心目中,“先王之道”即是“天道”、“人道”、“王道”
的整体表述,其间,王道乃目的,天道为源泉,人道是途径(手段),将其三者统一、凝聚为一个价值整体的精神力量,是天伦主义道德观和刑赏主义治驭观。
在“先王之道”内涵结构中,王道之所以成为其目的,在于“先王之道”的本质规定是权力专制。国家统治权力集于一人之手,这即是“王”;王要把国家统治权力集于自己之手,必须有其强大于任何人和任何族的力量。当用这种力量来征服他者,这成为“霸”“先王之道”的本质规定即是“王道”与“霸道”,亦谓王权与霸权。王权必以霸权为先导为后盾,霸权必以王权为根本为体现:霸权所表现出来的基本形式是武装的暴力,王权所表现出来的基本形式则是语言的暴力。前者借助于军队和刑狱而达向实践,其表现形态是统治权力的野蛮与残暴;后者借助于天伦与道德而达向实践,其表现形态是统治权力的温文尔雅。
管仲所开创的王霸学思想,把历代先王的刑赏之术推向极端,使君王自己的恩多而广,使血缘贵族的亲少而寡。因为在管仲之前,刑赏之法只适用于血缘贵族集团之外的外人、庶人、奴隶,血缘贵族集团内部更多的是实行家法、宗法——即礼法,君王们对于血缘贵族的基本方略是“赏”而不“刑”;而管仲的“严而少恩”就是不别亲疏、不分贵贱地唯刑赏之法为唯一依据,即一切是非都断于一法。与此同时,他的王霸学思想又把历代先王们的“王道之礼”推向了绝对分明之境:在管仲那里,真正的王道之礼,是以君王为起点并以君王为目标的神圣等级制度,即君要严格地保持君道,臣必须严格遵循臣规不能有丝毫的模糊与逾越。否则,社会将失去秩序,国家将由此混乱,富国强兵只能是一句空话。这是管仲所开创的“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也。”的根本考虑,亦是“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司马迁)的根本理由。
就其终极目的看,法家与儒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为何后世统治者们却只暗用霸术而明扬儒术呢?后世儒生们为什么要把治乱之罪统统归结到法家身上呢?这涉及到对管仲开创的王霸学思想中的刑赏之术(法律)与天伦之术(道德)之本质关系的根本看待问题:管仲的王霸学思想是以历代先王们的王道之礼为“体”,以王道之刑为“用”。王道之礼之必构成其王霸学思想之体,是在于严格的尊卑是集权的来源,集权是权威的来源,权威是秩序的来源,秩序是国富兵强的来源。周朝之衰微,其在于周天子与封国之间尊卑观念、意识、情感的模糊,由而导致了周王室衰落,王权下移,天子权威丧失,天下由此分裂为弱肉强食的屠场。历史与现实的双重经验与教训,构成了管仲王霸学思想的来源,亦构成了法家一流的不竭思想源泉。
礼是刑之本,也是刑之源与矩。但反转来看,刑又是礼之成的途径,也是礼之用的方法和礼之固的手段。一个要行霸业、成王道的君王,面对“天下道术分裂”而人人争霸天下的局面,绝不能以礼入礼。
因为以礼入礼,绝不能制天下汹汹之欲;欲望无止,则秩序难成;秩序难成,则国难富兵难强,霸业难图。所以,在群雄纷争的时代,只能以刑赏入礼,以刑赏定礼,以刑赏固礼,以刑赏弘礼,才能真正重新确立等级、尊卑、上下、内外之礼,真正做到亲疏有别,上下有序,内外有别。
王道即道与术的抽象表述。追踪历史,“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
孔子《论语·为政》这个始于夏而为殷、周所“因”与“革”的“礼”即是王道中的“道”。“礼”之构成历代圣明君王的王道之“道”,在于它是王权霸业的根基,统治阶级的道德,民所崇敬的依据。它不是来自于人间的意志,而是上天神圣法则与先祖智慧和美德的凝聚,所以它既是天伦,也是王德,更是民之精神的归依。而这个王道之“术”则是依据王道之“道”所制定的统治臣民、稳固王权,建立秩序,维护国家的刑赏之法。
“齐桓公之时,天下卑弱,诸候力争,南夷北狄,交伐中国,中国之不绝如缕,齐国之地,东负海而北障河,地狭田少而多智巧,桓公忧中国之患,苦夷狄之乱,欲以存亡继存天子之位,广文、武之业,故管子之书生焉。”
《淮南子》记载的这段有关于齐桓公兴霸业与管仲思想诞生的内在渊源关系,正可作为对管仲(及其后来者)的王霸学思想与政治实践的最精辟概括:管仲察历史之兴衰脉向,审时度势之所需,为野心勃勃的齐桓公提供了“欲以存亡继存天子之位”的蓝图和“广文、武之业”的道、术。这里的“广”者,乃弘扬、扩张之意;这里的“文、武之业”就是王道之“道”和王道之“术”管仲的王霸学思想,就是对业已分裂了王道之“道”和王道之“术”的时代性重新弘扬和统一。正是这种统一,开辟了后来诸子的思想争鸣,奠定了后世霸术与儒礼的合谋统治。
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思想
管仲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管仲是齐国法家的宗师,其观点和主张在《管子》一书中有所反映。
(一)“修旧法,择其善而业之”
管仲的改良思想是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管仲说的旧法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包括西周的礼制和刑罚制度。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断了,国家都会有危险。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这表明了管仲对于礼义的作用是推崇备至的。
管仲所说的礼主要是指臣吏服从君主,儿子遵从父亲及重用贤才、慈爱百姓、接继败落的国家与世族、薄税轻刑等。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打着“尊王”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二)“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以法理政、统军和治民是管仲加强君主集权的重要措施,也是他对西周礼治的重大修正。
管仲治国的总方针是:“作内政而寄军令”,富国强兵。这一思想的基本特征是寓兵于农,把军事制度融汇于行政制度之中,以法律强制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四民分居定业”思想的具体化是“三国五鄙”制度。国、鄙之分是殷周的旧制。管仲在沿袭“国鄙”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良实行“三国”,即把国分成二十多个乡。所谓“五鄙”是指将“鄙”即农村分为五个行政区域,分别由五个大夫统管。
可见,管仲的三国五鄙制主要依靠的是行政权力和法律强制手段。为了使民众就范,他特别强调“以威治民”。
管仲认为确立法制、富国强兵的关键是伸张君主的权威,使每个民众都畏惧权威,服从权威,而决不能让民众随心所欲。
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认为,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认为“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民心向背是国家兴衰的关键。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管仲认为君主立法的关键在于了解和利用民心的好恶,因势利导,为己所用。“令顺民心,则威令行”。
因此管仲认为法令不仅是制裁民众的暴力,同时是君主利用民力,取得民心的工具。
管仲认为物质利益不仅是人性所求,而且是人们遵守礼义法度的前提。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着名论断。
综上所述,管仲的功业和思想有着自己的特色,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他对周礼的改良,为后来的儒家所肯定,他的“富国强兵”、“令顺民心”、以法统政等主张成为后来法家思想的先声。其他如墨家、道家、阴阳家等派别也都不同程度地采纳了管仲的主张。
管仲的教育思想
《管子》是中国古代的一部综合巨帙,也是中国文化宝库中的一朵奇葩,素有“论高文奇”之赞。
《管子》是依托管仲之名而成书的。管仲(约前7—前名夷吾,字仲,颖上(今安徽颍上县)人。自公元前8年至公元前年,管仲相齐达0年。他任相期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诸多领域都有重要的改革和建树,并辅佐齐桓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