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认为,人性是“如其生之自然之资”,是先天就具有的,但道德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性“可谓有善质,而不可谓善”。要想使人性为善,就必须要接受王教的“教化”。“性待教而为善”是他的人性论的核心,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体现与认可。“三纲五常”的建立,就是让人们以善行来实践人性,人性实践的实践,就是天的意志的实践。“性者,天质之朴也”。在人性问题上,他认为人性是“天”创造人类时就赋予的一种本质,这种本质可能有善,也可能有恶。前面提到,天有阴阳,人性中亦有性有情,人有贪仁两种性质,所以人性兼有善恶二种要素。
“今万民之性,待外教然后能善;善当与教,不当与性”,“善”要通过人为的教育才能进而为“善”。“性如茧如卵。卵待复而为雏,茧待缫而为丝,性待教而为善”。教育就像泥土被甄匠所用,金属被铁匠所打造一样。“为善”是人为的形为,要依赖教育才能起到培养“善”的目的。
他还认为,天给予君主的责任就是教化人民“为善”,他说:“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民之号,取之瞑也,使性而已善,则何故以瞑为号?”人民是愚昧无知,只有通过教化才会有知。从这里可以看出,董仲舒把教育抬高到君主必不可少的权力了。
董仲舒最后还把人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性三品”的观点。他把人性分为“圣人之性”、“中民之性”和“斗筲之性”。圣人天生就有“为善”的性质,君主的“为善”之性,强调了封建中央集权制的思想;“中民之性”就是万民之性,万民要通过教化才能为“善”,但却不能被教化为圣人;“斗筲之性”就是“恶”的性质,近于禽兽,是无法教化的,对付他们只能采用刑罚。“性三品”的提出其主要目的是“任德教而不任刑罚,以提供人性论的依据。
人之诚有贪有仁
董仲舒说,宇宙的变化和运行有一个总的目的,每个事物的生长变化都有一个目的,并为总目的而服务。他认为,人是天的副本,所以人就是天地的精华的体现。他说:“莫精于气,莫富于地,莫神于天。天地之精所以生万物者,莫贵于人。”人是物中最高贵的,所以其头向上当天,与植物之头向地,其他动物之头横向不同。“所取于天地少者旁折,所取于天地多者正当之,此见人之绝于物而参天地”。因此,他认为宇宙的最后目的是生人和建立封建主义的社会。
他还认为,人有性有情,与天地阴阳相当。“身之有性情也,若天之有阴阳也。言人之质而无其情,犹言天之阳而无其阴也。”性表现于外为仁;情表现于外为贪。“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
情和性都是人先天就有的资质。“如其生之自然之资谓之性。性者,质也”。“天地之所生谓之性情,性情相与为一瞑,情亦性也。”性和情是人本质中的两个对立面,相对应的是天的阴阳的对立相副。人有先天的善质,在阴阳中,阳是主,阴是从。人与天相对应,人的性是主,情是从。因此,他认为,人的本质的主要部分是善的。
董仲舒承认人有善质,同时又指出不能认为人性本来“已善”。人有性有情,有贪有仁,“性情相与为一瞑,情亦性也”。他说,“善如米,性如禾。禾虽出米,而禾未可谓米也。性虽出善,而性未可谓善也”。“性有似目,目卧幽而瞑,待觉而后见。当其未觉,可谓有见质,而不可谓见。今万民之性,有其质而未能觉,譬如瞑者,待觉教之然后善。当其未觉,可谓有善质,而不可谓善……一概之比也。”所以,他认为应把“善质”和“善”加以区别,人有善质,但还不能认为“性固已善”。
他所说的“善”,强调了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阶级性,突出要接受“王教”的观点,服从“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这些也就是“善”的目的。在他看来,情是恶的,所以人要教受“教化”。
“名性不以上,不以下,以其中名之”、“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筲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中民之性如茧如卵。卵待覆二十日而后能为雏;茧待缲以涫汤而后能为丝;性待渐于教训而后能为善”。这就是他的人性论的主要观点。
“性未善”强调了统治者“教化”的作用。他说:“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天生之,地养之,人成之。”人的作用不是为了改造自然,而是要建立封建社会,对人实行封建道德教育。
“教化”也与“天”相副。“是以阴之行不得于春夏,而月之魄常厌于日光,乍全乍伤。天之禁阴如此,安得不损其欲而辍其情,以应天?天所禁而身禁之,故曰身犹天也。禁天所禁,非禁天也。”因此,人应当以“性禁情”,人必禁天所禁,就人合乎了封建道德教育。
“王”是“天”设立而教导民众的。“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民受未能善之性于天,而退受成性之教于王。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今案其真质而谓民性已善者,是失天意而去王任也。万民之性苟已善,则王者受命尚何任也?”董仲舒把封建社会的道德标准认定为“王道”,“王道”和“王”又是“天意”的表现。
闻见博而知益明
董仲舒认为,人心和天心是相连的,人的内心有什么想法,天就会以此相应。董仲舒的教育主体是道德知识。“众物”不是真正的知识。在他看来,与“天命”吻合的关于“本心”的抽象化知道,才是值得学习的。这种知识观就是重抽象知识,轻具体知识的知识观。他的知识观具有严重缺陷,其表现为“内视反听”做为获取知道的方法,否定实践活动和感性认识。但就理性认识的特殊性而言,对自身来说它却有着其合理性。
他继承先秦儒家思想,学习儒家《六经》。“《诗》、《书》序其志,《礼》、《乐》纯其美,《易》、《春秋》明其知”。他尤重《春秋》,将《春秋》奉为“先王之遗道”。所以,在他的影响下,传统儒学教育被分成了经、史两大门类。
“常玉不琢,不成文章;君子不学,不成其德”。学习知识要“勉强学问,则闻见博而知益明”。学习非专精专一不能成其事,向善好善必须一以贯之,然而这一点是对荀子的“虚壹而静”的发展,只是经验之谈。教学的正确方法是博节统一,“多连博贯”。
他认为只要“连而贯之”,就可以推知天下古今的知识,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方法论。但是连系和贯通,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在教学上往往可以用来加强理解,融会贯通。在学习范围上,他认为不能太博也不能太节,太节就会使得知识暗昧,太博又会使人厌倦,这种思想也有一定道理。
教师要尽量达到“圣化”的境地,“圣化”之功,也就是所说的教学艺术,一个好的教师施教,可以达到出神入化的境地。“圣化”是对教师的综合要求,其中体现了多种教学原则。要求教师应以身作则,教学应该适时,因材施教,从容引导,不急不缓。“善为师者,既美其道,有慎其行;齐时早晚,任多少,适疾徐;造而勿趋,稽而勿苦;省其所为,而成其所湛,故力不劳而身大成,此之谓圣化,吾取之。”所谓“圣化”,就是以上多种教学综合实施的原则,他对教师的要求是全方位的,也是非常严格的。
不与民争利
董仲舒的思想特点是“大一统”,即在思想上要求理论基础的统一,推行仁政政策。仁政的主要内容是“不与民争利”,其是经济政策及其理论说明的道德准则。
西汉中期,国家的封建制中央集权慢慢巩固了,地主土地私有制也随国家轻重政策开始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多。他针对这一现象提出了“不与民争利”的思想主张,并把这一主张作为衡量一切经济活动和制定经济政策的道德标准。
在当时,儒家经济思想是一种伦理经济思想,“不与民争利“的仁政思想就是伦理经济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实现封建大一统的社会目标服务的。
“与民争利”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国家与民争利
国家与民争利,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民”指工商业者。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为“赋敛无度以夺民财”。“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就是其中的一种形式。
二、“食禄者”与民争利
“食禄者”与民争利,是指官吏诸侯等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工商业者和小农争利。
三、地主与民争利
地主与民争利表现为土地兼并。“民”一般指耕作的农民。土地兼并是与民争利最普遍的社会问题。他说,“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土地兼并的原因是公有的土地变成私有,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
以上三种情况,受害者都是“民”,这里主要指遭受土地兼并之害的农村贫民。“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他认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与民争利”是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
董仲舒从经济和伦理的角度出发,论证了“与民争利”的危害性。针对这一道德认识,他把这一主张作为经济政策的最高道德准则。
“与民争利”的危害有:
一、“与民争利”损害“义”
在义利的关系上,他倾向于重义轻利,“义”是对统治阶级的要求,其源于儒家的等级伦理思想和义理思想。他说,“夫皇皇求财利常恐乏匱者,庶人之意也;皇皇求仁义常恐不能化民者,大夫之意也。”这一观点也继承了儒家的传统思想。君主代表国家,是要行“仁义”的,国家和“食禄者”与民争利,就是在损害“义”。
他认为,统治者应以身作则,行仁讲义,这样有利于国家安定和谐。如果统治阶级“与民争利”不仅损害了“义”,可能还会导致“民”犯法作乱、争利害“义”。“富者愈贪利而不肯为义,贫者日犯禁而不可得止”。“忘义而殉利”就会“夫处位动风化者,徒言利之名尔,犹恶之,况求利乎”。所以“与民争利”必然会使民众“弃理而走邪”。
二、“与民争利”破坏了伦理道德
董仲舒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这样的一个社会,必然是一个有序的,安定的,君主推行仁政的封建等级制社会。
在他看来,“与民争利”是上级争夺下级的利益,这就破坏了伦理道德的等级名分。儒家思想最注重的就是“名分”。他认为,伦理等级制的危害来源于统治阶级。“与民争利”是“大乱人伦而靡斯财用”的形为,这样动乱和纷争就难于避免了。“居君子之位而为庶人之行”则“其祸患必至也”。
“与民争利”对等级秩序的损害,会破坏理想的有序社会,从而导致社会动乱,也就必然会危及到统治阶级的政权地位。
三、“与民争利”违背“天意”
“天”学说是他的思想哲学的一大特点。他把人事附为“天意”。他认为,遵循仁义礼志是合乎“天意”的,否则就违背了“天意”。“与民争利”损害了“义”,破坏了伦理道德,所以说,“与民争利”就违背“天意”。
董仲舒伦证了“与民争利”的种种弊端,从而确立了“不与民争利”的道德准则,并把它作为自己的经济政策主张。
“不与民争利”的内容有:
一、“盐铁皆归于民”
他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经营工商业活动。国家如果从事这些活动就是违背了“义”和“礼”,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
二、“薄赋敛,省徭役”
他认为,繁重的赋税徭役违背了“义”化民的伦理主张。为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他提出,“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的仁政主张。
三、“受禄之家”应“食禄而已”
他以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受禄之家”,要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不再“与民争利”,谨守等级,“食禄而已”。
四、“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土地兼并局面也越来越严重。所以,他主张“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的政策。
董仲舒提出了限田的主张,却没有具体的措施,但这一主张是依社会实际情况而出发,可行的解决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一主张缓和了封建国家、地主阶级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巩固了封建制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同时,他的“不与民争利”的思想政策也起到了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