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商鞅(公元前390年—前338年),卫国人(今河南安阳一带)。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
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后人称为商鞅。应秦孝公求贤令而入秦,并说服秦孝公变法图强。秦孝公死后,商鞅被贵族的诬害,车裂而死。孝公在位执政十九年,秦国大治,史称商鞅变法。
商鞅的生平
商鞅自少年时就好学刑名,专门研究以法治国,李悝、吴起等人对他的影响很大。公元前365年左右,商鞅到魏国国都安邑(今山西北禹王城),在相国公叔痤的门下任中庶子。后公叔痤病对魏惠王说:“座之中庶子公孙鞅,年虽少,有奇才,愿王举国而听之。”又说:“王既不用公孙鞅,必杀之,勿令出境。”惠王未予以理睬,并说:“公叔病甚,悲乎,欲令寡人以国听公孙鞅也,岂不悖哉!”公叔痤死后,商鞅逃离魏国,携同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投奔秦孝公。
商鞅向秦孝公建议“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秦孝公赞成商鞅的意见,并试行了鼓励开垦荒地等变法政策,果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公元前356年商鞅任命为左庶长,正式实行变法。
公元前356年—公元前350年,商鞅先后实行二次变法,变法内容为“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了加强专制统治,商鞅还施行了“相坐法”。此法主要内容有:将居民以“伍”、“十”为编制,登记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
通过初步变法,秦国军事力量日趋增强。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又进一步在经济、政治领域进行变法。
在经济上推行“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这样就破坏了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解除了对生产力的束缚,促进了新的发展。在政治方面改革“集小都乡邑聚为县”,“凡三十一县”。商鞅通过县的设置,将全国政权、兵权集中到了中央,从而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商鞅变法,受到了保守贵族的反抗。新法实行后,太子驷因不遵守新法,太子的师傅公子虔和公孙贾实行连坐之法,一并接受处罚。
公元前350年,秦将国都从雍迁到咸阳。
公元前346年,太傅公子虔复犯法,被商鞅施以割鼻之刑。法日久,秦民大悦。秦国道不拾遗,山无盗贼。
此后,秦国越来越富强,周天子谴使者送祭给秦孝公,封他为“方伯”,魏国割让河西之地,把国都迁到大梁(今河南开封)。
变法初步取得成功后,商鞅采取了一系列军事措施,对魏国河西之地发起进攻。
公元前340年,商鞅设计擒魏将公子昂,大破魏军,魏国交还过去夺走的西河地。梁惠王大忿:“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商鞅因此受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商洛镇)15个邑,号为商君。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惠王太子驷即位,公子虔等人告发商鞅欲谋反,惠王下令逮捕他,商鞅逃至边关,欲借宿客舍,因未出示证件,店家害怕留宿无凭证的客人而受“连坐”不敢留宿,自是“作法自毙”;商鞅欲逃往魏国,但魏人因他曾背信生擒魏帅,拒绝收留他。后商鞅回商邑,发邑兵抵抗,秦国发兵讨伐,杀鞅于郑国黾池,死后被秦惠王处“车裂之刑”于彤,灭商君之族。
商鞅的著作
《商君书》也称《商子》,现存24篇,是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汇编,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
《商君书》的大多数篇章涉及军事。其主要的军事思想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主张战争。商鞅认为战国时代是武力征伐的时代,“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在这一时期,战争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为了立足天下,要称王称霸,就必须要有战争。
二、农战结合。“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农业生产为战争提供物质基础,而且人民致力于农耕,才会安土重居,从而为保卫国土而战。农战结合才能使国富兵强。所以农耕为攻战之本。
三、重刑厚赏,以法治军。“赏使之忘死,威使之苦生”。通过刑罚、赏赐要使人民形成“乐战”的风气,“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
四、战略、战术。提出明察敌情,要量力而行,权宜机变,灵活主动。强调用兵作战要谨慎,反对盲动,注重作战中士气的作用。
《商君书》的军事思想带有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它鼓吹好战,将战争抬高到压倒一切的地位,以为战争可以解决一切问题,这显然是片面的。至于“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的观点,则反映了它与广大人民众尖锐对立的阶级立场。
商鞅的智慧
商鞅从“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论点出发,强调教育的改革,从而使社会政治经济发生重大的变革,他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是:农战,要富国强兵就必须进行法制宣传,培养法治人才。商鞅抨击了儒家教育,鼓励国家好战,耕战。认为法治是德治的基础,法令必须明白易知。把教育作为宣传法制和培养法治人才的工具。
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改革的成就是巨大的,它使秦国国力快速的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统一全国的战争。秦国先后灭掉六国,建立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着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着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统一的君主专制的法制体系。但由于秦朝的暴政,严重的激化了社会矛盾,使秦朝在仅仅十余年后就被农民战争所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的法制体系,却对后代法制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的内容:
1、社会方面,商鞅对社会的改革是: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
2、经济方面,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这是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在经济方面包括以下内容:
(1)废井田、开阡陌。
商鞅在经济上的措施是“废井田、开阡陌”。商鞅认为,“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阡陌”,指田地间灌溉用的水渠与纵横的道路。“开阡陌封疆”,指去掉土地原有的封疆制度,废除奴隶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废除了井田制,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样就促进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重农抑商政策规定,农业为“本业”,商业为“末业”。如弃农求商,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推行小家庭政策,从而发展了封建经济。
(3)统一度量衡。
为保证赋税收入,商鞅统一了秦国度量衡。还统一了斗、桶、权、衡、丈、尺等度量衡。并要求国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度量衡的统一的意义
第一、便于从事经济和文化的交流。
第二、统一赋税制和俸禄制。
3、政治方面,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的法制体系。在政治方面包括以下内容:
(1)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
商鞅制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按军功授予爵位,没有军功的人虽家富但不能铺张。
制定二十级爵,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官位按军功的大小授予。“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均按爵位等级。
不允许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私斗则处以亚惩。
推崇战功使秦国军队战斗力增强。并使秦国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
(2)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统治,更好的管理广大民众,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重刑,并连坐法。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不告奸者腰斩,告发者与斩敌同赏。商鞅还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3)推行县制。
新法规定,以县为单位,废除分封制。通过县的设置,把领国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政府所有,从而保证了土地的私有制。巩固了封建制的中央集权,削弱了权贵在地方的权力。
(4)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变法的得与失
商鞅受法家思想的影响,变法从秦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以军功晋级原则取代官禄世袭制度,庸碌无为的世袭奴隶主贵族丧失了政治特权和经济特权,调动了地主阶级和下层民众从事农业生产和参军作战的积极性,使土地日渐开垦,物资日渐丰富,方便了税收和交换。秦国从而逐渐富强起来。
商鞅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变法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独裁统治。
重刑轻罪,刑罚严酷。变法倡导“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整套严的刑罚制度。“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从而使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商鞅的思想
商鞅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这一思想正好顺应中国历史的法展。因其受到秦孝公重用,所以,他的思想才能得已真正的实践。在法家思想中,只有商鞅的思想是通过真正的实践才成为官方思想的,在我国历史上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而使奴隶制社会开始向封建制社会转化。
“一元化”
在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几千年里,商鞅的变法思想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他的思想对中国封建专制统治起到了深远的影响。
“一元化”思想,是商鞅思想的核心,所谓“一元化”就是对国富兵强的单一目的。然后是实现目标的单一特性的“刑”与“赏”,而“刑”则更具有主导地位。最后是实现单一目的的操作性。“人”的绝对单一化,是指所有的人都要成为农民和战士。
“一元化”思想,作为商鞅变法目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这就是秦国能在短期内达到国富兵强的最要思想。
“一元化”思想,在中国封建统治时期起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却导致了商鞅反道德、反文化的倾向,也正是因为这些,所以中国封建专制统治才会异常残暴,而这也正干扰了社会经济的运行和人民的生活,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不前的最主要原因。
商鞅政治目标和治国手段的绝对单一性
“国富兵强”是商鞅“一元化”思想的唯一目的,其针对“国富兵强”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商鞅认为,要想富国强兵手段只有“刑赏”,“赏”是绝对单一的,“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专,力专则强”。而“赏”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耕战。
“刑”具有主导地位,“治国刑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而“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管理民众,使民众不敢做乱。商鞅还指出,专制政权不仅要“刑九赏一”,还应该单一地采用重刑。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把商鞅的“法家”称之为“罚家”,因为只有“刑罚”才是治“法”的手段。
为了使“法”能够更彻底地执行,就要把所有的人都置于“法”的控制范围之内,而这也包括权贵。商鞅说:“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束,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而这些观点,即是“法”对任何人都绝对一致地发挥同样的作用。
然而,从中国几千年历史上分析,“法”只对民众才是有效的,对于权贵和统治者,仍然是无效的,或偶尔有效的。因为权贵才是封建阶级政权赖以生存的主要依靠力量,所以在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时期,商鞅的“法”也仅仅单一地起到了控制和压迫民众的目的。
“人”的绝对单一化
“人”是为实现单一的“富国强兵”这一政治目标的最原始单位。单一的“刑”手段,直接的对象也是“人”。因此,“人”被成功地单一化。商鞅认为,“人”应该只有单一的思想。而所有的“人”都应该单一的成为农民。
重农思想并不是商鞅首创,却是他把重农思想扒向了一个顶点和极端。也正是因为这样,重农思想会也就失去了其合理性。
作为“人”本身富有多元化,而商鞅思想里,单一的“人”就失去了他本应该有的多元化,从而更容易的被专制政权所控制,这也是商鞅的另一个目的。要实现“富国强兵”的根本目的,就必须“使民贫”、“使民弱”。
随着商鞅对“人”的绝对单一化思想的深入和发展,“人”的多元化被彻底单一化。商鞅说:“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所战,必削至亡”。
商鞅的“一元化”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外儒内法”是它的思想特点,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专制统治的重要组成,这就是商鞅思想的现实意义。
“法、信、权”
“法”从字面上理解为法制、法律。从“法”的内容上解释,“法”就是管理制度,却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商鞅提倡“法”制,而轻“礼”制,废除奴隶制土地所有制,实行封建制主地所有制。实施“法”的手段为“赏刑”制。这与当今社会中实行的奖励制度有些类似,但商鞅的“赏”,只赏给立了军功的人。而“刑”则是所有不服从“法”的人,包括权贵。并且他主张重“刑”。从商鞅对“法”的重视,可以看出,他把“法”作为一种评判的标准,而这种标准是客观存在的,他依此来控制“赏刑”的范围,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因此,这里的“法”就与现代社会的“法”有些类似了。
从“法”实施的主体上看,“法”是君臣共同掌握的标准。在封建社会,君主就是法律,法律并不能规范君主。商鞅认为,君主应做到“不以爵禄使近亲”,这样才能不失疏远,不私亲近。
“信”即诚信,“上一则信,则臣不敢为邪”,做人就要做到言出必行。诚实守信,履践诺言,是美德,是善的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信用。
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以劓刑太子傅来说明自己做法严格,以取得民众的信任,其目的是为了让民众守“法”,另一目的是说明变法要有“令必行”的效果。
“权”就是权力,而“权”只有君主才可以控制,说明,只有君主才拥有立“法”的权力。君主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法”的制度,臣和民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就是臣和民的义务。
“法、信、权”的关系
“法、信、权”是不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在战国时期,商鞅为使秦国拥有争霸天下的实力,从而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商殃认为,“法、信、权”应处于首位,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法”由君主制定,所以君主不受“法”所控制。“法”也就成为了君主限制臣的权力、统治民众的工具。“信”无法控制君权,君主可以不用讲信用,“信”也只是对臣、和民众来讲的。经过几千年的封建制社会,我们分析,商鞅的法律至上的思想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
在封建专制统制下无法治而言,甚至思想家们所提倡的思想当中也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思想。而实际意义的法治思想应该是具有“公民意识,民主精神,平等观念,自主精神,宽容精神,法治精神,契约精神,权利意识的”。而在封建制社会的权力由君主独制,所以,也就没有了“平等观念”、“权利意识”、“民主精神”。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信、权”思想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