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现为:(1)服务机构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它们承担着资产评估、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并对投资基金的经营状况,包括利息、股息和资本利得等收入、各项管理费用支出、收益分配进行核算等。所有的有关资料都应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行公布,才能增强投资基金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保障投资者及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投资基金的资产评估和审计等,尚未引起领导层的足够重视,因而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尚未形成行业自律组织。投资基金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即投资基金公会。像其他行业性自律组织,如中国证券业协会一样,投资基金公会也是协助管理部门搞好本行业自我管理的机构。
至今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尚未出现一家这种机构。其影响必然是基金运营管理各行其是,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而投诉无门等。
(三)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
投资基金的运作也应与股票一样,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但在目前,我国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对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基金投资公司也没有把信息披露摆上议事日程,以致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他们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尤其是许多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真正实行管理公司与经营公司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在基金操作中常常出现资金的挪用,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况,侵犯了投资者和受益人的利益。2000年《财经杂志》披露了“基金黑幕”,人们对基金能否做到公正投资、能否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仍抱有怀疑,个别基金缺乏公信度,而使基金投资理念和社会认同度还不够高。2003年农业银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80%的被访者不熟悉开放式基金,有70%的人最多能承受5%的损失。2003年开放式基金面临赎回压力,一季度投资组合报告中,11家开放式基金的规模由342.94亿份减少至312.26亿份,相当于一个封闭式基金清算下市。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不规则,缺乏良好业绩的回报
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巴菲特的“巴郡哈撒韦”的诱人之处,就在于其高额的分红回报,而我们的不少基金没有分红。按照国外成功的经验,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按章程规定扣除风险准备金后,再在投资者和管理公司之间合理分配。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基金分配制度,管理公司所提取的报酬和比例各异。有的管理公司把这种报酬分成两大块,一块叫管理费,另一块叫佣金。其中管理费按年终基金净现值的1%提取,佣金采取四级超额累进制计提。有的管理公司将两块合二为一,统一称为“管理费”或“手续费”,一律按基金收入的1%计提。
至于风险准备金,更是不统一,有的按基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按10%提取),有的基金则根本不提风险准备金。另外,大部分基金在章程中向投资者做出了保本分红或保本保息的承诺等。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违背了基金利润分配原则,容易造成分配不公,背离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五)基金法规建设滞后
从1991年第一家国内基金淄博基金诞生以来,我国的基金业得到迅速发展,基金市场已初具规模,但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能及时跟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1997年出台的《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束了以往各地自定章程、自己审批、自主运作、没有统一规则的局面。但是它仍然没有解决法律、法规建设的明显滞后,以及未能实现对基金运作过程有效监管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
(六)市场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我国投资基金市场是由全国性交易市场、地方性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三个层次组成的,但后两个层次的市场内部呈分割状态,极大地限制了它们的日常运作和发展。
(七)基金重仓有明显的庄股特征
一方面是持股集中显示出基金投资风格雷同,另一方面是基金在某一类公司股票的投资集中度加强,各大基金之间彼此博弈,将对此类公司股票形成巨大的“卖压”,客观上有“庄股”之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股市的波动。
三、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规范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问题,就像我国经济中的其他问题一样,不是规范之后再发展,而只能是在发展之中求规范。
(一)法规制度和监管是投资基金走向规范的前提
针对投资基金发展过快所引发的问题,1994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投资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中国人民银行是投资基金(含基金类证券)的审批、管理机关”,并规定“今年不再审批设立和发行新的投资基金,过去经总行批准的投资基金,今年不再增加发行规模”。自此,投资基金的审批工作暂时停止,从1994—1997年,没有批准设立过一只新的基金。随着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审批和监管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6年,随着物价涨幅的走低和经济的平稳健康的发展,中国的股票市场又再度趋于活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求规范的投资基金的入市。因为,规范的投资基金能扩大股票市场的有效需求。我国的股市已经承担了筹集建设资金、促进企业转制、优化资源配置的责任,它的扩容势在必行,这就需要增加股票市场的有效需求,以保证股市扩容的顺利实现。规范的投资基金能促进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多少是衡量一个证券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指标。
而我国的股票投资者以中小散户为主,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量少、投资技巧差、信息不灵和盲目追涨杀跌的从众心理等,往往导致股票市场的大起大落,增加证券市场投资的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需要更多规范的机构投资者来扭转这种状况。规范的投资基金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致使储蓄存款大幅度上升;连续的利率下调,促使居民寻找更好的投资渠道。而大多数居民缺乏证券投资的实践和知识,这就需要提供新的投资工具,来满足一般居民的投资选择。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组建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其做法是法规先行,基金组建在后。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基金的设立、基金的募集与交易、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等。制定和颁布实施这一办法的宗旨是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新基金时代揭开序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首次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在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证监会还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明确对于现有基金的整顿和规范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步骤,它对机构投资者的培育、社会公众证券投资的便利、证券市场有效需求增加,以及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推动,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根据这一办法,我国开始了正式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到1998年6月,先后组建了开元、金泰、兴华、安信四家证券投资基金,四家基金规模均为2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均为20年。其运作也在各方严格的监督管理下有序地进行。可以肯定,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对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000年10月《财经杂志》披露“基金黑幕”,管理层随之加大了基金监管力度,基金队伍在规范中逐渐发展壮大。
2003年,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使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又迈出了新的一步。
(二)基金投资理念也在逐渐走向成熟
2000年5月时任证监会主席的周小川就提出要以超常规、创造性的思路,加快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以增强股市机构投资力量,让基金来稳定市场。1998年前,基金占A股市场市值比例为1.24%,2000年为4.4%,2003年6月近6%,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近720亿元。我国的基金资产已有1500亿元。在成熟的市场中,基金作为重要机构占市场的比例应该在20%以上,按目前我国证券行业的扩容速度和产品创新速度,乐观地预计,在3—5年后,我国的这一比例有把握达到20%。
(三)基金品种日益丰富
从最初的成长型、价值型、平衡型发展到指数型、保本型、债券型、伞型基金(系列基金)等多种形式并存。基金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也在加快,2002年10月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国泰君安与德国安联集团共同发起的国安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标志着基金业对外开放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不仅是中外合资,与境外基金公司合作的基金业务也在迅速发展。
(第六节)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
登记结算体系的建立
我国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尽管这个结算体系本身还有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空间。
一、上海、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建立
1990年和1991年,我国在建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后,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两个证券交易所附设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成立,促进了证券登记存管和资金清算业务的发展,保证了证券交易的顺利进行。1995年国家又建立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1997年4月10日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6月10日批转了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实物国债集中托管业务规则》。通过市场结构的完善和制度的建设,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市场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业务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并逐步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登记结算系统的效率性、安全性及成本问题都成为提高市场效率的关键。原有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在运作方式、技术支持、降低风险和成本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难以满足证券市场日益发展的要求。因此,尽快建立起统一高效的中央登记结算体系,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完善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也能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更加有效地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提供便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国际经验证明,一个安全、高效和低成本的登记结算系统对证券市场的顺利运转、推动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证券登记结算工作是证券市场的关键环节,关系到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成立
1997年,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下发了中发[1997]19号文件,提出要改革证券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制度,组建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结算体系。1998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中国证监会在向国务院的汇报中又提出了建立统一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建议,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和指数体系有关问题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原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成为其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成立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进行结构调整,逐步走向规范化、国际化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需要。国际经验证明,一个安全、高效和低成本的登记结算系统对证券市场的顺利运转,推动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非常重要,它不仅能够及时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还可以更加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登记结算工作是证券市场的关键环节,关系到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证券业务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并逐步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登记结算系统的效率性、安全性及成本问题成为提高市场效率的关键。原有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在运作方式、技术支持、降低风险和成本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难以满足证券市场日益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起统一高效的中央登记结算体系,有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完善发展,提高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根据国际经验,登记结算采用全国集中统一模式是大势所趋。一些成熟证券市场都建立了独立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处理证券登记、托管以及资金清算业务。比如,美国早在1970年代中期就将各主要交易所的结算业务统一在一起,提高了结算系统效率和安全性,满足了市场要求。在此基础上,1999年又把全美证券结算公司(NSCC)和证券存管信托公司(DTC)进行合并,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托管与清算交收体系(DTCC)。这种体系的优势在于不仅能够提高证券市场的清算效率和资金周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和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运作,还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在建立我国中央登记结算系统时,既要大胆地借鉴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更要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加入WTO后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要求。近年来,为适应全球证券市场一体化的需要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一些国际组织、证券业协会等相关机构为建立中央登记结算体系提出了很多建议。1996年国际证券服务协会(ISSA)对中央证券存管机构的职能提出了八项建议;1997年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提出了建立公开组织的框架;1999年亚太地区证券中央存管机构组织(ACG)提出了亚太地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未来制度建设的目标。这些建议,对我国建立新的登记结算系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七节)QFII和QFII制度的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