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三大政策工具引进信贷计划,其结果难免是信贷计划不再是原来的信贷计划,三大政策工具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大政策工具,双方在共同的运作中都失去各自的部分特征,从而削弱了双方作为完整系统的宏观调控效果。其具体表现为:信贷计划运作的基础,“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和行政命令发生了重要变化,因为,商业银行制度取代了“大一统”银行体制,准备金制度赋予专业银行以利益导向的运作的空间,信贷计划的控制效果不能不受到削弱。三大政策工具的运作基础,现金、包括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领先并决定信贷规模的功能,至今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因为,在现金发行还被动地受制于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的条件下,按照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专业银行可以根据利益导向,将贷款规模扩张至货币乘数允许的限度。可实际上,因为信贷指标对资金流向的规定,专业银行往往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发放贷款,而且,其信用创造倍数也往往未能趋近货币乘数,就会受到信贷指标的限制而不得不停顿下来。这也不能不是人民银行被动供给基础货币的原因,因为它要求专业银行在一定的程度上放弃自己的利益,服从它的指令,就只能相应承担提供基础货币的责任。按照再贴现业务的精神,中央银行只能变动再贴现率,以影响整个利率体系。可实际上,在信贷计划控制货币供求的情况下,没有市场利率,就不会有再贴现率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而且,再贴现窗口是专业银行最后贷款的渠道,可信贷计划体制中的专业银行习惯于向上级行要求直接贷款,对于最后贷款渠道的需求有限,以致我国目前的再贴现规模远未达到必要的水平。按照公开市场操作的精神,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供给和利率的结构性调整主要通过中央银行的国债买卖来实现,可实际上,因为当时信贷计划决定的再贷款仍占主导地位,无需公开市场充当重要角色,国债买卖就难以成为调剂货币供求的主要手段,更无法实现对利率结构的“扭动操作”,这里尚不讨论国债发行方法和品种结构方面的问题。
简言之,无论是三大政策工具,还是信贷计划都不再是调剂货币供给的有效手段,因为三大政策工具还不成熟有效,所以需要信贷指标的控制。而信贷指标的控制,又在防止货币供给失控的同时,阻碍三大政策工具的发育成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信贷指标控制的存在成了需要信贷指标控制的理由。
六、需要深化的有关认识
1998年1月1日我国中央银行宣布解除信贷指标管理以后,尽管没有理由认为计划金融的运行机制已经在我国银行体制中销声匿迹,但是,两种运行机制的并行已经逐渐转换为以三大货币政策工具确定的运行机制为主上来了,这种转换的核心是中央银行账户与商业银行账户的分离,以及中央银行的债务凭证与商业银行存款创造的不同,但是我们的理论认识则在这些方面,以及有关基础货币、派生存款等问题的认识上落后于我国的改革实际。
(一)对银行账户平衡机制认识的滞后
我国信贷计划中的贷大于存决定现金发行,现在已经演变成所有商业银行的存大于贷和中央银行的贷大于存。然而,我们的许多论文却仍然停留在信贷计划的框架中,认为商业银行的存大于贷,是贷款没有放足,现金回笼的表现,这种判断势必影响我们正确地认识改革中的货币供给机制。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中,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存款发放贷款,其贷款规模不能超过存款来源。这就决定了公众的现金的提取只是商业银行存款的相应减少,而不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如果商业银行的现金支付不会使其准备金与存款之间的比率突破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动用自己的库存现金,或者提取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此两者都表现为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的减少,因为,不影响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所以造成中央银行账户上的贷款大于存款。
如果商业银行的现金支付有可能致使其准备金与存款的比率突破准备金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这里不讨论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出售国债或外汇),随着贷款转成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商业银行又可在此存款额度内提取现金,现金的提取同样是中央银行的贷款不变,而存款减少,其结果同样是中央银行账户的贷款大于存款。这就是说,公众对商业银行的现金需求最终只能由中央银行供给,所以它不会改变商业银行存大于贷,却必然导致中央银行的贷大于存。也就是说,历史上表现为各级银行和人行总行共同的贷大于存为现金发行,现在演变为中央银行一家的贷大于存,所有商业银行都存大于贷。中央银行的贷款支持了商业银行的存大于贷,并且承担了全部商业银行的贷大于存。
同样的结论也适用于商业银行以居民储蓄抵付的存款人的现金提取,因为,商业银行向企业贷款,形成企业存款后,经工资奖金的支付转化为居民储蓄。没有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就没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所以居民储蓄也是先前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转化的,如果不讨论完全信贷计划体制中发行现金的沉淀的话。需要指出的是,“存大于贷”和“贷大于存”的提法本身已经过时,因为,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的银行业务远远超过“存款”“贷款”两项,中央银行的科目也不能为这两个科目所涵盖。本文沿袭传统的提法,只是为了便于进行历史的比较,表达的实际上却是资金运用大于或小于资金来源的意思。
(二)对金融系统存差认识的滞后
在计划信贷的体制中,如果不讨论非现金的比重增加,每年货币供给的增加,只能是通过各级银行贷款大于存款来实现的,它既表明经济增长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资金供给的相对紧缺;而存款大于贷款则意味着货币供给的减少和资金供给的相对富裕。顺着这样的思路,我们理论界对1994年以来全部金融机构的存大于贷也仅仅解释成资金来源的增加,固然这种解释很有道理,但是,它却忽视了准备金制度作用的效应。因为,准备金制度要求商业银行缴纳部分准备金之后才能发放贷款,而且,其所发放的贷款永远只能是其存款的一部分,所以,如前所述,商业银行的存款将始终大于贷款,否则,就是支不抵收,就要有破产倒闭之虞。贷款大于存款主要表现在中央银行的账户上,只要中央银行顺应经济增长的需要,增加货币供给,贷款就一定大于存款。我们的理论显然没有对这变化了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解释。
(三)未能严格定义我国的基础货币
我国准备金制度的运作已经使我国基础货币的实际与国际惯例相当接近,但是,我国对基础货币的论述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这不能不引起对实际基础货币运行,以及货币供给机制的误解。
所谓基础货币应该是指中央银行的债务凭证。它包括商业银行(严格地讲,现在已经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此句下同)以外的现金和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以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只有中央银行才能创造基础货币,商业银行必须以基础货币交纳准备金和创造存款,却不能以它创造的存款凭证交纳准备金。这就是说,基础货币是派生存款的依据,派生存款却不能混迹基础货币之中。没有基础货币,商业银行不能派生存款;有了基础货币,商业银行的存款创造的倍数也不能超过准备率的倒数,基础货币因此是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基础和约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中央银行才能通过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实现对货币供给的控制。我国实际的基础货币功能和运行已经与这里的论述相当相似了。
我国基础货币的论述与这里的表述却仍然有不小的距离,《中国金融实务大全》给基础货币以与发达国家相似的定义,就是没有明确它是中央银行的债务凭证。而且,基础货币的构成为“流通中的现金和存款准备金等由中央银行支配的资金”。因为,中央银行可以支配的资金不止这两项,特别是在我们这种转轨经济中,很难说中央银行不能支配银行的资金,我国的基础货币因此可以越出了中央银行债务凭证的范畴。不仅于此,关于基础货币的形成,它还论述道,“当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各类开发性贷款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增加;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发放贷款后,企业存款相应增加,经过一系列派生,存款数额扩大,其中一部分转化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一部分转化为流通中现金,财政性存款”。这就是说,我国中央银行的贷款经过专业银行对其他企业贷款的一系列派生过程后,可以转化成准备金和现金,我国的准备金和现金中因此包含着专业银行的派生存款。又因为,准备金和现金是基础货币,所以基础货币中有了专业银行的派生存款,基础货币因此不完全是中央银行的债务凭证。
尽管我国实际的基础货币未必受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活动的影响,但是,我国对基础货币与商业银行存款之间的关系却描绘成“鸡与蛋”之间的关系,基础货币决定存款创造,存款又能转化成基础货币,基础货币的增长带动存款的扩张,扩张的存款也能推动基础货币的增长,这就在理论上置我国的货币供给于自我循环的扩张之中。因为,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乘上货币乘数,而货币供给又可转化成基础货币,基础货币就不是中央银行能够控制的定量,而是随商业银行信用创造活动而波动的变量。在货币乘数不变的情况下,基础货币增加,货币供给按乘数扩张;随着货币供给的相当一部分转化成基础货币,货币供给又会进一步扩张。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关系并未成为我国货币供给操作中的现实,但是,它确实存在于我国基础货币论述的理论逻辑之中,并且成为我国许多的理论与实践困惑的原因。
(四)未能正确论述我国的派生存款机制
所谓派生存款是指商业银行以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为基础,通过存贷款的业务活动,最后创造出来的存款余额要大于中央银行注入的基础货币额。该大于的部分是商业银行创造的,派生存款的总量实际上就是将全部存款余额扣除与中央银行负债的对应部分的剩余额。因为,有关于派生存款的论述都以这两个条件展开,即借款人暂时不用银行贷款,而将其留在商业银行账上,或者借款人和销货人都在同一银行开户,借款人将贷款支付购货款,从而使商业银行存款增长,超过其原来吸收的原始存款。这两个形成条件决定我国金融界流行甚广的认识,即我国派生存款规模有限,且只有整个银行体系才有派生存款的功能。因为,借款人借款不用并将其留在专业银行的账上毕竟不多,而且,借款人和销货人在同一银行开户的概率也不很大,所以,派生存款的主要方式只能是一家银行的贷款,成为在另一家开户的企业的销售收入,并为该银行据以缴纳准备金后发放贷款,没有理由认为这种方式能够普遍大量地存在。尽管,这样对派生存款形成的概括不无道理,但是其推论却似乎有失偏颇。
派生存款的基本特征是商业银行以中央银行的负债为基础,创造出超过其所拥有的中央银行负债的货币,所以,判断派生存款的关键主要在于此超过的额度,而不在于超过的方式和条件,尤其是在金融创新已将此过程搞得扑朔迷离的情况下。根据这样的观点,只要商业银行依据存款发放贷款,派生存款就相应发生,因为,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时,其得到的是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发出的是商业银行的存款凭证,此时,银行外的货币流通量不变,只不过由中央银行的货币转化成商业银行的存款凭证。商业银行将存款的一部分发放贷款,借款人就得到表示其在商业银行存款增加的凭证,此时,银行外的货币流通量为存款人持有的存款凭证,加上借款人持有贷款入账的存款凭证,此两者之和必然大于商业银行持有的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其大于的部分就是派生存款。如果说,在此环节上的派生存款还有借款暂时不用之嫌,那么,以下过程的借款立即使用,并不使派生存款减少。
借款人去商业银行提取现金,或者开出转账支票,存款人持有存款凭证不变,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或者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减少。此时,商业银行外,流通中的货币量还是存款人的存款凭证加流出银行的现金,或者是转账支票,此两者相加必然大于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其超出部分也只能是商业银行创造的派生存款。因为,贷款发放和借款使用的结果都是商业银行中的一部分现金或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支撑起几倍于它的存款凭证,它与贷款暂时不用转存款,还是借款人和销货人在同一银行开户的结果都一样,这就是说,每一家商业银行都创造了大量的不容忽视的派生存款。从一家商业银行流出的现金,或者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进入另一家商业银行,又开始同样的派生存款创造过程,显然,整个银行系统的派生存款正是由个别商业银行的派生存款的总和。
如果认定借款不用以及借款人和销货人在同一银行开户是派生存款的必要条件,那么实行单一银行制的美国,其派生存款一定微不足道。因为,他们那种银行家的精明绝不会轻易地借款不用,而负担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的部分;且其借款人和销货人在单个银行中开户的概率,要远远小于在我们这种分支行制中的银行。可事实上,他们的派生存款相当可观,所以,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派生存款有限,以及只有整个银行体系才能派生存款的论断显然不符合我国金融改革的实际。
(五)仍然把储蓄存款当作“笼中虎”
所谓储蓄存款是“笼中虎”的提法产生于计划经济体制中,在我国的储蓄存款还仅为300亿时,就有许多论文在担心“笼中虎”会出来扰乱流通和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