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至20日,国家体改委和中宣部《时事报告》杂志社在北京举办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操作难点”研讨会。参加会议的30多名专家、学者、教授及企业界的同志,着重对“关于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新的产权制度”这一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点和操作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传统产权制度的弊端
传统的产权制度是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它的特点是产权模糊,产权混乱,主要表现在:(1)宏观上,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没有明确的代表者。长期以来,把“国家所有”抽象化。到底谁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谁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很不清楚。(2)微观上,国有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没有进入企业内部。这也就是说企业的法人产权不明确。
由此而产生的弊端是:第一,所有权代表不明确,政府部门缺乏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随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当企业出了问题发生亏损、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和侵害时,却谁也不负责;第二,政企不分,国家对企业实行国有国营国统国管,企业成了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根本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第三,企业没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人、财、物、产、供、销等各种权利,自然没有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不吃国家的“大锅饭”;第四,企业缺乏产权意识、投资意识和资产增值意识,长远考虑得少,眼前考虑得多,资产浪费、资产流失和短期行为严重;第五,职工对企业的资产关切度低,主人翁责任感差,互相攀比普遍存在。近两年来,虽然市场取向的改革发展很快,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国有产权关系没有理顺,对旧的国有产权制度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以上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理顺产权关系的地位和作用
与会者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十分活跃,普遍认为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理顺产权关系、改革产权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代表们认为,理顺产权关系是改革14年来的经验总结,是深化改革必然遇到、不可回避和必须解决的大问题。同时,它关系到各个方面的权力和利益的重大调整,是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中的重点和难题。因此,产权改革必须积极,又必须慎重。对产权关系是改革还是维持原状,是早改还是晚改?代表们提出要进行比较研究,即要分析“阵痛”与“长痛”的关系,要分析改与不改、早改与晚改所付出的不同代价和不同成本。改革本来就是一件前无古人的事,不可能一帆风顺,要准备付出一定代价,承担一些风险,但不改革就没有希望。产权改革也是如此。目前,产权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又有了14年改革的丰富经验和有利条件,因此,产权改革可以避免大的社会震动,可以避免东欧式的“休克疗法”。
具体来说,产仅改革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
第一,理顺和明确产权关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一方面,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划分政府部门的事权关系,各自行使自己的职能,促使政企分开,搞好间接宏观管理,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明确企业的法人产权地位,以形成真正的商品生产者、商品交换者和市场竞争者。而有了市场环境,又有了产权和市场的主体,发展市场经济就有了直接的基础。因此,只有理顺产权关系,才能促进和达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相互兼容,才能实现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有效过渡。
第二,理顺产权关系是切实贯彻《条例》和还权于企业的基础。维持旧的产权关系,政府和企业的“婆媳”矛盾难以根除,政企职责难以分开,《条例》赋予企业的权利难以到位,从而企业就不可能真正走向市场,不可能在“大海”中生存和发展。目前,在政府有关部门出现的“翻牌”公司,实际上是给企业设置了新的圈套,给《条例》的落实增加了新的阻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第三,理顺产权关系是企业转换内部机制的前提。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企业的法人产权,政府与企业完全脱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就会由政府行为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机制必将积极主动地建立健全。
第四,理顺产权关系是搞活企业的关键。企业的活力和企业所拥有的权力是成正比的。法人产权是企业最基本的权力,只有企业有了产权主体,才有可能成为投资的主体和市场的主体,才有可能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去争夺利润的最大化。这么多年来,由于产权不明晰,其他权利不到位,企业仍然亏损面大,效益不高。为什么首钢搞得好、有活力?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其根本原因是首钢不仅享有一个完全的经营者的权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享有一个所有者的权利,具有不受任何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干预的自主经营的权力。因此,总结和推广首钢的经验,首要的一条是权力,是企业要掌握根本性的权力。
讨论中还产生了不同观点。个别代表认为,改革中的主要问题不是产权问题,承包制比理顺产权关系和搞股份制更重要、更现实,搞承包制平稳、保险,它既坚持了公有制,又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主张,目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继续大量发展承包制,少研究和实行股份制,更不要在理顺产权上做文章,不要为自己出难题,不要否定和取消国家所有制。
三、如何理顺产权关系
理顺产权关系有四个前提:一是政府不能直接行使产权;二是政府的职能被明确界定为间接调控;三是企业被界定为行使独立的法人产权;四是不能把产权改革等同于搞私有制。只有在此基础上探索理顺产权关系才能出成效。代表们对如何理顺产权关系提出的意见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开,并明确行使各种权力的代表者,划分各种权力的职能,正确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所有者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等手段,对经济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等进行间接调控;管理者主要是制定法规、提供服务和强化监督,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营者负责制定资产经营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二,理顺产权关系要与其他改革相结合。一是要与实行政企分开、精减管理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二是要与理顺分配关系相结合;三是要与理顺银行关系、财税关系、外贸关系相结合;四是要与建立市场体系、保障体系、法规体系相结合。
第三,积极实行股份制经营试点,促使产权明朗化、具体化、分散化、多元化。
第四,建立国有资产转让制度和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商品化,促进产业产权的合理调整和优化组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一些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和一些小型企业,要实行有效转让、出租、民营和拍卖;对扭亏无望和失去“造血”功能的企业要实行破产。
第五,在理论探索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大胆试验,认真总结,然后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行。同时,要设立理顺产权关系的专门机构,以便使这项重大的改革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态简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成果,起到了促进改革与发展的作用。
然而,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形式有何区别?公有制是不是等同于全民所有制?传统公有制与当代公有制有什么不同?各个公有制形态之间是什么关系?对于这类问题,我们还想进一步作些研究。
一、社会主义公有制与社会主义所有制
按照通常的说法,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新型形态,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理应属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范畴。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如果严格地讲,却不能反过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现在看来,它们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广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应该包括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两大类。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则是其中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一个部分。
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的比较看,二者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后者从属于前者,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二者的另一个区别是,各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和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不同,就是说,前者(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是生产资料,后者(占有主体)的占有对象则是生活资料;前者(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是劳动者集体,后者(占有对象)的占有主体则是劳动者个人。因此,社会主义生活资料所有制不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范畴,所以不能说成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即使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也不能完全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画等号。大家知道,那种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传统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等同起来的做法,是阻碍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通过改革所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应该是包括平常讲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新出现的不同于传统公有制而又具有合作集资性质的小型的社会主义合股经济、乡镇经济、城乡合作经济、工商合作经济以及国营办集体、企业自有资产等在内的由多形态、多层次共同组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当然,在这个所有制结构中,传统的公有制仍占据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这里需要弄清的是,从现阶段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传统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还存在一定区别。从两个概念的外延来说,前者大于后者,它们的逻辑关系是属种关系。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与公有制形式
前面讲过,作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对立物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制度。而公有制的形式,是指公有制的具体构成、组织和实现形式。公有制性质的生产资料要说明的是这些生产资料归广大劳动者共同占有,而公有制形式要说明的是这些生产资料应如何或通过什么手段来被劳动者占有。前者是抽象的,后者是具体的。它们虽然有密切联系,但也有严格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公有制的性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是可以变化的、探索的。这一区别告诉我们,世界上不管是现有的还是将来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共同之处就是,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但是,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取完全相同的实现公有制的具体形态。各国要采取或选择什么样的具体形态,只能由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定,决不可照抄照搬,千篇一律。对于某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时期或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在坚持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对所实行的公有制形式进行不断改革、不断更新和不断完善,决不能始终禁锢在某一种形式上,不能将这一形式贯彻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全过程。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才使社会主义赋予了强大的生命力,也正是由于这一区别,才给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了可靠的理论依据和客观依据。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
长期以来,一些人总是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混为一谈、等同对待。这是缺乏理论研究的严肃性和责任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相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国内现有的少量私有制而言的,而全民所有制则不同,它起码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范围内是一种全面统一、独一无二的所有制形态。应该强调,真正的科学的全民所有制,必须是社会的全部(而不是部分)生产资料归社会的全体(而不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公有制形态。它的独特之处就是:第一,它与极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这也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目前实际上还没有什么全民所有制可言。很显然,我国现有的生产力状况不仅不充分,而且极不平衡。在这样的条件下,是无论如何也不会产生真正的全民所有制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没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作基础,全民所有制就只能是人们“脑海中”的一种“理想”,而它要想出现,“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第二,它存在的单一性,即它排除了其他任何生产资料所有制形态与它同时并存的独立性。第三,它没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利益差别,从而不需要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
第四,它的直接的社会劳动决定了其分配是按照需要进行直接的分配。
这些特点都是现实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没有的。
应该承认,我们现在的全民所有制其实是国家所有制。如果硬要把
“全民所有制”强加给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这可以说是一种很不科学和很不客观的行为。大家知道,我国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它仅仅是整个公有制中的部分,并非公有制全部。在现实当中,我国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劳动者、城镇集体劳动者和个体劳动者都是在“全民”的范围之外的。
不仅如此,他们也不享有“全民”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因此看来,“全民”的“民”不“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也不“全”,整个“全民所有制”既没有达到其量的规定性,更没有达到其质的规定性,结果它只能是一种空洞无物、名不符实、脱离国情的教条。总之,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并不是等同概念。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现实存在并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等同概念。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它们的关系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包含了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公有制要有赖于国家所有制,并以国家所有制作为自己的实现手段,二者互相依靠、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所有制虽然具有公有制性质,但它只能是公有制的一种具体形态,不能与公有制等量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