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力是一切媒介取胜于市场、赢得受众的法宝和标志,中国党报作为党委机关报,其特殊政治地位使其在百姓心目中享有特殊的权威性,这是党报最宝贵的资源之一。由此出发,党报更应把提升公信力作为首要目标。这就需要党报内容能更多符合“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标准。具体已在第二章论及,此处不重复。
公信力足以赢得普遍的受众,但做主流大报要赢得社会精英阶层,还必须靠思想取胜。这就要求党报加强深度报道和思想性强的分析评论,要求党报的记者编辑不仅要有一般的新闻敏感,还要有全局观念,有全球视野;不是人云亦云,而是有独到的见解和视角,“在重大问题上有自己的观点和声音”;有敏锐的洞察力,能“搭准幕后的潜台词”;同时还“要加强政策分析的深度”,因为“准确、深刻的政策分析也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这意味着党报将改变以往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期以简单印证政策、传达政策和一般信息报道为主的内容模式,转而以主动、深入的解析、评论内容为主。要强化党报的思想性既有赖于政策的进一步开放,同时也对党报的人才队伍提出了较高要求,党报需要大批立场坚定、政治敏锐同时对某些领域有一定积累的专家型记者。
核心突破:开放时政报道
有学者提出,中国新闻改革路径是从边缘到中心的渐进过程,其中媒介内容改革的渐次开放过程将是娱乐、知识、经济信息,最后到时政新闻。
如同本书开头提到的,新闻改革是对社会改革的回应,媒介内容改革也是如此。在经济改革的拉动之下,受众的信息需要首先在于满足自己的切身利益,媒介提供的信息首先满足的是距离意识形态较远的衣食住行、娱乐身心和个人利益的(尤其是经济利益)最大化。虽然前不久中国足协取消《足球报》相关采访资格的事件引起舆论关注,但媒介在娱乐报道上享有的自由显然领先于其他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资本市场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与人们的利益关联也日益普遍,尤其股市成为社会最敏感的神经。但进入21世纪,人们发现大众传媒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功能日渐凸现,“基金黑幕”、“银广厦事件”、“蓝田神话”等一系列黑幕曝光,新闻媒介以监督者的姿态出现,以公众特别是投资者利益捍卫者的姿态出现。
以下是“基金黑幕”事件中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记者陈大会的独家专访的节选——
吴敬琏:证券市场“黑”不得
静观半个月来,一些媒体和十家基金公司针对《基金黑幕》一文的态度,基金事件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财经》杂志的《基金黑幕》一经刊出,十家基金公司就发出《严正声明》称对方在恶意炒作。难道《基金黑幕》这篇报道的背后另有黑幕吗?这个时候,一向被媒体追踪采访,又难得一见的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站了出来,希望对基金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10月29日上午,吴敬琏接受了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记者陈大会的独家专访。
记者:吴老,您是经济学界的泰斗,首先感谢您对我们栏目的器重,能够接受我们的独家专访。您为什么打算在这个时候站出来说话?
吴敬琏:因为是重大的、事关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问题,那当然有责任。
记者:您为什么觉得这个事件重大?
吴敬琏:《基金黑幕》这篇文章发表以后,我们看到网上的讨论和中小投资者发表了很多意见,他们不光是针对了这篇文章,而且对于我们的整个证券市场的现状也很不满。
记者:您在看完这期杂志的读后感是什么?
吴敬琏:如果不是假造出来数字的话,它应该说是很翔实的。
记者:您是相信它的报道了?
吴敬琏:对。但是后来看了十大基金的声明就将信将疑了。因为十大基金那些声明说:多处不实。
记者:我没想到像您这样的专家也会动摇。吴敬琏:这不是动摇,我并没有完全动摇。因为十大基金这个声明本身也有破绽。
第一,它说是多处不实,但它没有举出来最基本的核心的事实是不实。对倒、倒仓这些活动,我想是《财经》这篇文章最主要的指责、指控。因为这是一个触及《刑法》的问题。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吴敬琏:对。操纵市场是刑事犯罪。第二,怎么可能十大基金公司共同互保?难道它们之间互相的账在它们内部都是公开的吗?它们的操纵行为都是互相知道得一清二楚的吗?对于经济学家来说,这是不可想象的。十大公司本来各个之间是竞争对手嘛。而且法律上说它们不能够串谋来进行交易活动,对不对?在这种情况之下,它们怎么能够互相证明呢?如果这个证明是有资格证明的话,那肯定就是说它们在交易活动中完全是共同商量的结果。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不就是违法行为了吗?
记者:在您将信将疑的时候,您能告诉我们应该相信谁吗?
吴敬琏:我不能说,不能说。因为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它要判断的基础是事实。
记者:基金在上市的时候,大家对它的期望值无论从上到下都是非常大的,而且一直是在褒奖。《财经》杂志说基金未必能够稳定市场,但十大基金公司说这绝对是公理。您的判断是什么?
吴敬琏:这跟市场的透明度、合规度和监管是否有力有关,它会影响到市场稳定。在一个不正常的市场下,也许做一些违规违法操作的人赚的钱比很规矩的人赚的钱多。于是他(很规矩的人)会受到投资者的压力。那么这个责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这个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要保证这个市场健全性,使得那些违规违法的人违规违法的成本非常的高。
记者:就算是基金管理公司出了一些问题的话,按照您的说法这笔账应该记到谁的头上?
吴敬琏:这有各种各样的账。如果违规违法受到了惩处,那它当然应该是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但是一个市场,如果普遍的违规违法,那就要考虑了。这个环境引诱人们走向违规违法,那么就是有关当局都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记者:您说的有关当局,比如……吴敬琏:比如说首先是监管机构,然后是司法机构,那都是负有责任的。当然比如说行业的自律,还有我们的传媒,我们都是有责任的,有的是有行政责任,有的是有法律责任,有的人是一种道义责任,包括经济学家。我们都是一个社会人,在这里面你是鼓励让这个市场正常化起来,你是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你还是在帮那些违规违法、自己当了暴发户而把中小投资者套住了、坑了的人,你是站在哪一边?
记者:《财经》杂志指出来基金公司有倒仓、对倒违规做法,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确实有可能会触及刑律,但是我发现十大基金公司在它们的声明里面没有提到这个细节,但它有这样一句话,它说基金的每一笔具体的买卖的基准,都是追求基金投资人的利益的最大化。我们能不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十大基金公司对它们的违规做法的一种解释?
吴敬琏:这个我不知道。这你要问十大基金公司它们什么意思。我想这个话说得不太严密,基金公司它的任务就是要做到投资人价值的最大化。但是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否则的话呢,这一小部分投资人就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
记者:基金对于很多人来说非常有吸引力,你没有时间或能力炒股票,你可以把钱交给基金公司,让它们帮你炒它们帮你赚钱。在您看起来基金公司到底在为谁服务?
吴敬琏:我们现在的基金吧,它的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有问题,《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同志讲到,以后我们的《投资基金法》要增加独立董事。
记者:您觉得做得到吗?
吴敬琏:是做得到的。
记者:假如说《财经》杂志所揭露出的内幕是真的,那么我们能不能认定这些东西是中国证券市场走向成熟付出的必不可少的代价?
吴敬琏:多多少少出现这种情况,在一个新兴的市场上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情况不能延迟太久。如果恶性发展的话结果是必然会出现股灾。股灾就是崩盘,就是爆发大的丑闻,出现整个证券市场的崩溃。在韩国战后,曾经出现过。发生股灾以后,有二三十年的时间谈股色变,证券市场建立不起来。
记者:很多人拿着杂志,指着封面说,这些东西根本不是秘密,我们早就知道了。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大家好像在证券市场上共同遵守着一个默契,您觉得特别可怕吗?
吴敬琏:比较可怕在什么地方,就是变成了公开的秘密。但是为什么没有得到治理?我看到王连洲同志有一个讲话说:有法不依。
记者:《财经》杂志的做法有点像一种举报。现在天下人都知道这件事了,无论是股民、机构投资方、举报者自己,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大家都希望听到比较公正的以正视听的声音。我们想请问您,这个声音应该在哪听到呢?
吴敬琏:证券监督机构,它应该来说明,还有司法机构。因为双方提出来的指控都带有触犯刑法的性质。一个是操纵市场,另外一个说是诬告。那么司法机构对这种刑事问题,不是不告不理的民事问题。执法机构、管理机构要采取行动。
记者:吴教授,我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就在今年的六月份,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说过,而且是严辞抨击过基金公司,说他们联手操纵股票套牢股民,但是当时基金公司保持沉默。那为什么《财经》杂志登了一篇报道,他们就群起而攻之?
吴敬琏:执法机构、管理机构要采取行动啊。看看成副委员长是不是有根据的,如果有根据的话,就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这些问题。
记者:问一个私人问题,您炒股票吗?吴敬琏:不炒。不但不炒,而且不买。记者:是不是对这个市场不太放心?吴敬琏:对。
记者:您到什么时候会相信这个市场?吴敬琏:就是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携起手来,使我们的证券市场尽快地健全起来。
(据中央电视台2000年10月30日)
像这种采访和被采访者都能直言不讳的景象在中国财经报道历史上是罕见的,当时曾引起很大的轰动。人们在钦佩吴敬琏先生的道德勇气的同时,也感慨中国媒介的进步和开放。“基金黑幕”是单一的事件,但媒介之所以有所突破,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而建立起的利益机制的驱动,没有市场力量的崛起,只靠媒介自身的努力是不够的。
由于时政报道距离意识形态最近,因此也最敏感,诸如重大人事变动、重要外事活动、重大政策出台的背景、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冲突等,对社会影响很大但却常常难以见之于媒介的公开报道。国内媒介的沉默,给了境外传媒以很多机会(不排除别有用心者),“出口转内销”、小道消息满天飞成为常见的现象,有时甚至造成社会舆论的混乱。因此与其他题材的新闻相比,26年来时政新闻改革的力度最小,有学者直言“中国的传媒在重大的国际国内新闻报道上,特别是涉及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仆的选举与任命等方面的新闻报道仍然看不出明显变革的迹象。反而是,越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项,越被视为政治敏感问题。总编们宁可花极少的版面或播出时间报道相关新闻。而且如果一定要报道,就把新华社的通稿作为标题新闻来处理”。
要么就不报道,要么虽然报道但有新闻无背景,有形式而实质性内容(如外事报道、会议报道等),真正的新闻眼或新闻背后的新闻却常常被淹没在老套的消息文体中。
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改革仅靠经济体制的转轨难以实现全面的转型,包括上层建筑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上升,而这对中国新闻媒介而言,则意味着媒介内容改革从边缘走向核心的时机渐趋成熟,即时政报道的开放将逐渐提上日程。
《南风窗》杂志2003年11月推出《中央新领导集体“赶考”一周年》的特别报道;2004年1月26日晚,中央电视台同时在新闻频道和四套、九套以现场直播的形式报道国家主席胡锦涛出访法国的新闻……时政报道的开放在新世纪已初露端倪。
当然,开放时政报道仅仅有社会需要是不够的,仅靠媒介的呼吁和小心翼翼的尝试也是不够的,必须有赖政策和法律上的明确规范,至少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其一,制定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案,明确应予公开和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有《保密法》但没有全国性的信息公开法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现在媒介地方时政报道开放与限制的程度很多情况下是看当地主管领导的“开明程度”,带有很大的人为色彩,而对全国和国际重大事件则多依据转发新华社通稿的惯例。
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在《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国家政治生活重大新闻要统一发布,新华社作为党和国家发布新闻的机关,负责准确、及时、统一发布党和政府的重要新闻,包括: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新闻;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重要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会谈时发表涉及国内外重大问题的谈话;重要人士任免等。
为避免谣言和混乱,政府坚持重大新闻的独家发布权和报道权有其合理性,但事隔17年后,中国社会内外的情况已有了很大变化,在公众对重大信息发布的及时、充分、全面的要求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在WTO“倒逼”政府转型、提高决策透明度的前提下,信息发布的途径和规则是否也应有相应调整?
值得欣喜的是,全国有不少地区和部门已着手信息公开的条例、规章,上海市在省级政府中率先实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5月1日)。
只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披露有法可依,依法应予公开和免予公开的信息得以明确,媒介时政报道的开放与限制才会步入常规,不必因时因人而异。
其二,建立必要的司法救济和媒介抗辩制度。有法可依,相应必须违法必究。信息披露归根结底不是为了媒介的利益,而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法律保障媒介报道的权利,还必须规定有关部门特别是政府部门拒绝向媒介、公众披露信息造成公众利益损失的相关处罚,否则信息公开法只能流于形式。
没有党政部门的允许,除新华社等少数中央级媒体外,其他媒体现在很难披露重大信息。有时如果确实出于公众利益需要,媒体在未经政府允许情况下披露信息(如“非典”期间广东地方媒体疫情报道),是否可以获得豁免,或者是否可有抗辩的权利?如果媒介得以获得此项权利,无疑将为媒介时政信息披露打开通道,免除很多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