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法学教育,它应是一种集传递知识、发展能力、塑造法律人格于一身的融会贯通和深思熟虑的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法学教育本身就是一个世界,同时也反映着整个的世界。法学教育自身作为一个世界说明了法学教育价值存在的可能性;法学教育与整个世界的密切联系性,说明了法学教育的存在是一种意义的存在,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必然性。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实、属性与结构证成了法学教育价值的核心是培养新生法律人的法治人格。这是法学教育最直接、最主要的价值,是法学教育其他价值存在的基础和前提。
法学教育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分支,是以高深的法律知识为教学、研究对象的,具有学术性;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作为一种专业教育,又是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职业性。因此,在历史上形成了理论素养价值观和职业素养价值观的分野。大陆法系是理论素养价值观的发源地,普通法系是职业素养价值观的发源地。两种法学教育价值观在当代正在靠近、融合。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即知识、技能、思维方式、职业道德、法律信仰正成为世界各国法学教育主导的价值观。
知识是连结法学教育主体的中介,也是法学教育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通过知识教学不仅可以实现知识内化于学生内心的目的,也为学生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养成、法律人格的塑造奠定了基础。但知识有不同的种类,它们在法律人素养的塑造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非专业知识、国内法知识和非国内法知识、方法知识和规范知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等诸种知识对法律人素养的影响主要通过课程设置的方式实现,因此科学地配置不同种类知识的课程比例,对于学生合理知识结构的建构尤为必要。
法学教育在知识的传递中,通过保存环节不断再现人类知识财富,这为学生知识素养的形成奠定了认识的前提;通过提炼环节,将人类认识成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这是确保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必要条件;通过内化环节,将外在的、客观化的知识置于学生的心智之中,这是实现知识素养培育的关键环节。法学教育对知识的整合、创新不断推动着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水平的提高,从而为知识教学创造了理性的前提。
法律职业以专业化的法学知识和职业技术为存在的显性标志。法学教育不仅为法律职业创造知识性条件,也应为法律职业技术训练创造机会。由于技能的教与学不同于知识的教与学,它只能通过示范——指导——训练式地教,通过观察、模仿、练习、实践的途径去学,因此寻找有效的法律技能训练机制是法学教育实现技能训练目标的关键。法学教育的法律技能价值通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表现出来。课堂教学为法律技能的形成提供了理论知识基础和经验知识基础;实践教学即诊所教学则为学生法律技能提供了实际演练的机会。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尊重本土资源的基础上寻求训练法律技能的有效机制。
作为沉淀于法律人心智之中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维护的无形纽带,也是法学教育培养学生法律专业素养的隐性目标。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依赖于法学教育的培育。一方面,法学教育为法律思维方式架构起硬件支撑——知识和知识结构;另一方面,法学教育还将知识升华为一种能力即思维能力,为法律思维方式提供软件支持。我国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教学的传统使前者成为教学的主要目标,而后者即思维能力的培养则常常被人忽视。知识与能力对法律思维方式虽然不可或缺,但相对来讲思维能力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更为关键。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实现由知识授受向思维能力培养的转变。
法学教育中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对学生人文素养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从其实现的途径上看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法律职业道德准则的层面,法学教育可以通过课程的设置实现伦理知识的传授;另一方面,在法律职业道德修养层面,法学教育只能通过特殊的方法间接地实现对学生的道德情感、态度的影响。道德学习最根本的是一种态度学习,态度学习必须通过学习者自身的体验、认同,因此在知识和技能领域可以成功的教学方法,不一定适合道德领域的教学。在道德教学中,西方国家的案例教学、示范和体验角色的代理活动是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值得参考的方法。
法律信仰应是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法学教育的传授、整合和创新知识的价值、提升和训练法律技能的价值、养成法律思维方式价值和培育法律职业道德价值最终综合体现为法律信仰。法学教育对法律信仰的培育通过两方面的途径实现。一是法学教育促进了法律认识的科学化,为法律信仰的形成提供了客观可能性;二是法学教育引导着主体理性化的进程,培育主体的信仰意识,为法律信仰的形成创造了内在可能的机制。因此,法律信仰的培植应是法学教育一切活动的轴心。
本书所论及的法学教育对法律人法律素养的诸种价值,从纵向方面来看呈现出由低到高紧密联系的价值序列。其中传递、整合和创新知识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性价值,也是法学教育其他价值实现的途径。法学教育的法律技能价值是建立在知识价值基础上的知识应用能力和技巧的培养。法律思维方式一方面与法律说理方法和解决纠纷的艺术的紧密相连;另一方面也是法律职业修养和法律信仰形成的前提。法律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学教育培养学生法律专业素养的操作性价值。法律职业道德价值的显性的层面与伦理知识联系在一起,隐性的层面构成了法律人格的重要内容,因而属于法学教育的人文性价值。法律信仰是集基础性价值、操作性价值、人文性价值于一体的终极性或综合性价值。法学教育之存在的合理性当在于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在显性价值目标和隐性价值目标的追求中实现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
我国法学教育在这几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偏误,纠正这些偏误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系统性工程。
1.重构法学教育价值观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先导。教育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支配下进行的,不同的教育活动也体现着不同的教育理念。事实上,支配教育实践的是以主流形态根植人们心中的教育价值观。当代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汲取理论素养和职业素养合理因素的新型价值观。
2.合理配置不同种类知识的比例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基础。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中应提升方法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重视外国法、比较法和国际法等方面的知识教学,重新检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3.强化法律技能的训练和提升是法学教育改革的焦点。应充分认识法学教育对法律技能训练的价值,在借鉴西方法学教育法律技能训练经验的基础上寻找适合本土资源的有效的技能训练方法。
4.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应是法学课堂教学的重心。应改变课堂教学以知识为起点,又以知识为终点的状况,培育法律思维能力应引领法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方向。
5.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难点与关键。法学教育要从过度强调思想政治教育转向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一方面,要还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独立课程地位;另一方面,要根据道德教育的特殊性建立起有效的教育机制。
6.培育法律信仰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最终目标。法律信仰是贯穿于法学教育始终的灵魂。从教育理念到教育制度、从课程设计到教学方式都应以唤醒学生的法律信仰为宗旨,以培养健全的法律人格为法学教育的终极追求。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关于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是根据法学教育应有的对法律人素养培育的价值目标提出来的。要实现这些价值目标,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价值目标的实现。前些年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掀起了学习法律的热潮。大学中的法律院系成为人们首选的专业,适应市场需求,法学教育出现了办学的多层次性、办学的普遍性的现象。多层次办学和大学法律院系“遍地开花”的现状,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的核心任务——为法律职业输送高素质的精英人才这一目标。“短期大量上市的法律人”是对这种现象的一种非常贴切的形容。因此,法学教育要实现应有的价值目标,就必须首先改革现存的教育制度。关于这方面的议题超出了本书讨论的范围,因而,在此不作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法学教育在法律人素养教育方面具有培养学生知识性素养的价值、训练法律技能的价值、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价值、培育法律职业道德的价值和培植法律信仰的价值。通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世界法学教育的历史就是上述价值不断被人们认识并为人们所实现和充实的历史。我国当下法学教育改革的进路就在于寻求全面实现法学教育价值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