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人对法的神圣信仰。”这种信仰是法治社会的最坚固的支持系统。因此,法学教育对法治的最根本的、最直接的贡献就是对法治的中坚力量——法律人法律信仰的培育。前述各章中所论及的法学教育所应发挥的知识传递、整合与创新、训练和提升法律技能、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式、培育法律职业道德等价值的最终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树立牢固的法律信仰。法学教育培育法律信仰,其实质就是在基于知识、技能、思维和道德全面培养的前提下而达至的一种理想的综合状态——法治人格的塑造。
法律信仰的时代意蕴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如果说信仰是人类社会存在的普遍而永恒现象的话,那么孕育于法治时代的信仰必将是法律信仰。法治社会不仅需要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制度体系,更离不开法治精神的支撑与滋养,这种精神便是人对法律神圣性的终极信仰。自法律渐次取代其他规则而成为社会秩序之维护的主要规则以后,法律信仰便从其他信仰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与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等可比的独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等简单而深刻的命题表达了法治时代的精神意蕴。
(一)法律信仰意味着法律是拴系人们心理的“结实木桩”
人类社会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始终面临着自然界外在压力和人为动乱的种种苦难。为了摆脱苦难、摆脱生命无常的漂泊不定的心态,人们便不断寻求心灵的慰藉,寻找拴系心理安定的“木桩”。历史上的图腾信仰、神灵信仰、真理信仰等都曾是人们祈求的对象。在当代,人们的信仰对象亦具有多层面性,宗教、政治、道德、学说、精英人物等都可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但是不同时代人们信仰对象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人类的蒙昧时代,图腾是人们信仰的主要对象;人类迈入文明的初期,宗教成为人们消解苦难的精神寄托,成为人们普遍的信仰对象;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与工业革命的飞速发展,虚无的神灵信仰的统治地位逐渐被真理信仰所替代。在当代,无论是在已然的法治社会,还是法治建构中的社会,法律已经或正在成为这一时期人们信仰的主要对象。
在法治社会,法律之所以能够成为或将会成为人们普遍信仰的对象,是有现实性和可能性的。
现实性在于:法律取代了道德、宗教而成为满足现代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维护的主要规则。首先,当代社会的主流经济形式是以交换为特征的市场经济。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的利益,而且也正是由双方对利益的平等追逐,市场经济才得以发展。这就决定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必须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机制,而不可能是劝人行善而无法直接为人们提供普遍现世利益的宗教,也不可能是利他主义的圣人之德。法律规则成为市场经济的主导规则。其次,民主政治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理性选择,民主政治亦内在地需求法律。因为,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是人民自由、平等参与的政治,是权利决定权力、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因而是崇尚社会主体的权利性精神的政治。它迫切需要一种肯定主体人格平等独立、人身自由、权利自主的政治运行规则。显然,以尽义务和服从为宗旨的道德规范和宗教的清规戒律是不符合民主政治需要的,只有体现自由、权利、公平、平等的法律规则才能满足民主政治的需要,也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构建起民主政治的大厦。因此,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模式和以民主政治为导向的当代社会,法律信仰无疑居于其他信仰之上而成为社会的主要信仰。
可能性在于:法律本身所应具有的内在品格,即法律本身内涵着人类所追求的诸如公平、正义、利益等价值理念。“通常,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又是一种意义体系。其为规则体系,旨在将人世生活中历经检验、屡试不爽的生活经验与生存智慧记录下来,辗转而为生活的法度,行为的最低标准。人世生活由此而得维持与延续,求存求荣的生命冲动由此而得导入理性的堤坝;其为意义体系,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价值诉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熔铸为规则之身。由此,法律不仅是现实生活中日常洒扫应对的凭借,展示预期前景的生活之道,人们据此可得‘安身’;而且,成为人类情感寄托与信仰膜拜的对象,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人们据此可得‘立命’。”法律被信仰的基础在于法律自身的价值。有的学者将法律所具有的信仰基础概括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三个方面,并且认为正义性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最大可能性。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其中人权性是法律信仰的人道基础;利益性是法律信仰的直接的、现实的物质基础;保障性是法律信仰的司法基础,是人权性、利益性得以实现的终极性保障。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可能被信仰的基础在于法律的功利性,即法律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尽管学者们对法律信仰价值基础的看法及提炼不尽相同,但对于法律被信仰的可能性在于法律自身所应具有的合理性这一点上是没有异议的。正如伯尔曼所言:“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更为重要。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的神圣化的过程,是人们对法的价值蕴涵追求的过程。法律本身存在着的被信仰的现实性和可能性,决定了法律成为人们信仰对象并且在社会中占据着突出的地位。
(二)法治时代的法律信仰也意味着主体对信仰对象的由衷信赖和自觉追求“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一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靠了宗教激情,信仰的一跃,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因此,“信仰法律,意味着相信法律应当是、可能是并且正是公平、正义的规则,是我们的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框范;信仰法律,意味着认可法律作为规则对于事实的组织和网罗,即对于自己的生活的描述与厘定的准确与允当,因而,法律成为一种自然的规范,也就是生活本身天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信仰法律,意味着明了法律是维系人世生活、达成理想的人间秩序所可能有的较不坏的选择,而为人类对于自身生活善加调治的人类德性的伟大展现,阳光下的善的光辉;信仰法律,意味着坚信法律的真实力量,循沿法律规则,失衡的人间秩序必将复归均衡,因而,法律不过是将对于行为与结果间的特定因果关系及其预测呈现于世,使得人们对于自己的举止作出一定的预期,从而妥帖措置;信仰法律,还必然意味着时时以天理人情省视俗世的规则,对一切恶法深恶痛绝,时刻准备着为法律而斗争。从而,信仰法律也就是在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天理良心进行追问与宣谕,参悟而持守;而这,便也就是法律理性,一种蕴涵于规则之中的人类的同情心。”主体的法律信仰一方面表现为主体对法律信赖的心态,而相信是信仰心态的核心。相信是一种主体的判断态度,是从有机体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中升华、抽象出来的一种对待认识和观念的态度。从根本上说法律信仰是关于法律最高秩序规则的最核心观念的信奉和相信。法律信仰是由许多信念诸如法律至上、权利保护、权力制约等所组成的内在体系,而这一信念体系的构成是以某一特定的信念即最高信念为统领或核心的。笔者认为,法律至上性是组成法律信仰的信念体系的核心信念,也是法治精神的最高体现。法律至上信念意味着主体信奉法律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核心规则,因而当法律规则与其他规则发生冲突时,当权力的运作与法律运行相悖时,法律优位。法律信仰中的这一核心信念统领着其他法律信念,并使其他信念根据与最高信念的关系而被确定在一定的信念位阶上,从而形成一个有序的信念体系。
主体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表现在主体的信仰行为方面。信仰并不全然是主体的内在观念,它最终通过主体的信仰行为追求而体现出来。所以信仰行为亦是信仰生活的一部分,是体现和检验信仰的外在表现。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是受主观信念支配的,人一旦确立某种信念后,必然促使人采取某种行动,以实现信仰所确立的目标。因此,人的信仰即可以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行为来检验其是否树立牢固的信仰。另外,信仰行为也是强化信仰的一种手段。信仰境界的体验往往通过某种行为的追求才能实现,经常采取某种信仰行为并形成固定的行为方式,可以使人产生神圣感,进而使其信仰得到强化。
可见,法律信仰的形成是以法蕴涵的价值和主体的主观信赖的心态为基础的,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只有法律能导致主体的强烈信服感即神圣感时,才会产生法律信仰的主观激情。而法律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不仅来自“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理性的利益,而且求诸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也只有主体对法律产生了一种高度的认同感,体验到法律是“我们内心信念的忠实表达和外在行为的最佳框范”和“对于自身生活善加调治的人类德性的伟大展现,阳光下的善的光辉”,是引导人们走向真、善、美的桥梁,法律信仰才能形成。伯尔曼对这一统一性的表达是“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但是,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他们对整个生活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法律信仰所展现的法律价值与主体心态的统一,恰恰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描绘的法治理想:良法及良法之治。法治的全部意义与根基就在于遍及社会主体的共同的情感、精神和意识,也就是托克维尔所言的“民情”。“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民情是法律的保障,是一个民族的惟一坚强耐久的力量,而这一力量的核心就是法律人所应含有的法治精神气质即法律信仰。因为他们是法治事业的中坚力量,是法治精神的践履者和宣扬者,一个民族普遍的法律信仰直接或间接地受其影响。因此,法律人的法律信仰的培育就成为法治精神品格——民情塑造的核心。
二、法律信仰的实质
“从社会人的形成角度来看,信仰构成现实的人的基本人格的一部分。”因为,“信仰是一个人的基本态度,是渗透在他全部体验中的性格特性,信仰能使人毫无幻想地面对现实并依靠信仰而生活。很难想像,信仰首先不是相信某些东西,但如果把信仰看做一种内心的态度,那么信仰的特定对象就是第二位重要的事了。”因此,法律信仰是浸润于人特别是法律人全部生活中的对法律神圣性的一种性格特性,一种稳定的形态。法律信仰是法治人格的核心和标志,法律信仰的这一核心和标志性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信仰是统摄法律人素质诸要素的无形纽带
法律人之所以区别于诸如经济人等其他专业人员,根本的原因在于其内涵素质的独特性。前述各章分别阐述的知识、技能、思维、道德等是法律人应有的素质要素。但是,这些素质要素唯有信仰才能使其形成有机的统一体而成为法律人特有的精神气质。因为:
1.法律信仰为法律人提供了一个将各种法律认识统一起来的法律观,接受法律信仰就意味着接受了一种对“法律世界”的完整性的说明。“法律世界”无外乎涵盖对象性的法律客观世界和主体性的法律主观世界,前者涉及的是法律作为人认识对象的法律客观存在;后者则是人自身对法律认识的主观存在。法律信仰是建立在法律客观存在与主观存在的统一基础之上的:法律科学化程度和主体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因此,接受了法律信仰就将人对法律的认识、对主体自身的体验(认知、情感、意志)统一起来,使主体形成明确的和稳定的法律观。
2.法律信仰为法律人提供了一个判断行为善恶的最高标准,从而将各种零散的信念和价值观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等级有序的价值观念体系,成为规范法律人一切行为的基本框架。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往往形成或接受各种信念和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人们的内心零散地或矛盾地存在着,使人的行为无所适从。法律信仰的作用就是将这些零散的信念和价值观在不同的层次上组织起来,成为一个有序的价值系统,确保法律人行为的自觉性、一贯性和一致性。
3.法律信仰是法律人团结、凝聚的精神纽带。法律信仰是法律人之间进行精神和心灵沟通的渠道,它可以将法律人联结起来,形成以共同理想和信念为纽带的法律共同体。法律信仰为法律人提供了共同的理想和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信念,法律人就有了共同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法律人的法治热情就会发生汇聚而相互激励;法律人就有获得了基于共同的知识和原理而形成的共同的思维方式和技能;法律人也因此而能够自觉地共同遵守着职业纪律。这些方面结合起来就是一种巨大的凝聚力,它是法律人为法治事业奋斗的力量源泉。
(二)法律人的法律信仰是法治最坚固的支持系统
法治大厦的支撑力量来自两个方面:硬件支持系统即法律制度和软件支持系统即法治精神。硬件系统是法治大厦的骨架,软件系统是大厦的血肉和灵魂,二者之于法治无疑居于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恰恰是法治的精神条件即法治的‘软件’系统才非常深刻地反映了法治的内在意蕴、精神气质与性格。法治的这种精神气质又是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反映和表达,而构成整个社会的精神、情感和意识的无疑是那生活于社会之中的、全体社会公众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意识。”而法律人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的最坚固的支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