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不能得到严格地、普遍地遵守和执行,那就不是法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执法问题在法制建设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严格地、普遍地遵守和执行法律是法治的关键所在。因此,邓小平极端重视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建设。早在1980年的时候,他就尖锐地指出: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通观全局,对提高政法队伍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思考。
加强民主、健全法制必须培养大批专业干部。加强民主与法制没有人才不行,不抓教育不行。他强调指出:没有大批的人才,我们的事业就不能成功。这一点在法制建设领域尤其突出。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学教育和政法队伍受到严重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后,当时政法队伍的状况与形势发展的需要极不适应,文化结构和专业结构极不合理,素质偏低,法律人才青黄不接。对此,邓小平作过科学的分析,他说道:像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各行各业,一千八百万干部,就绝对数字来说,并不算多。问题是干部构成不合理,缺乏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多,具有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的干部太少。比如现在我们能担任司法工作的干部,包括法官、律师、审判官、检察官、专业警察,起码缺一百万。可以当律师的,当法官的,学过法律、懂得法律,而且执法公正、品德合格的专业干部很少。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政法队伍素质。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指出:我们需要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干部队伍,而且是一支宏大的队伍。他针对政法队伍的实际,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他还特别指出,政法干部除了必须通晓各项法律、政策、条例、程序、案例和有关的社会知识以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这些论述不仅对政法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专业法律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应的教育培训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院校要扩大、要发展。邓小平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大力倡导者。1977年8月,他在科学和教育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用马克思主义观研究政法。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淡到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1985年6月,在同彭真谈话时,他强调指出:法律院校要扩大,要发展,我们从建国以来就对办法律学校注意不够。在一些国家,大学毕业以后还要学习法律专科。经济发达国家的领导人当中,许多是学过法律的。建没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与邓小平的大力倡导是分不开的。
5.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制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其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自觉地遵守法律。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邓小平多次强调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提出要在全民范围内开展法制教育。他说道: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大中小学的学生从人学起,工人从人厂起,战士从入伍起,工作人员从到职起,就要学习和服从各自所必须遵守的纪律。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他还特别强调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1986年,他就非常明确地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五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
根据邓小平这一思想,1985年至2000年,我国连续开展了三个五年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活动。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三个普法规划顺利实现,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广大干部群众不同程度地受到法制教育,不同程度地学到了一些基本法律知识,不同程度地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新时期、新阶段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我国新时期、新阶段的法制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必须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深刻领会和正确认识法制建设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从而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法制建设
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最终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根据我们自己的经验,讲社会主义,首先就要使生产力发展,这是主要的。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制,必须为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服务,必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此,一方面,法制建设要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就必须改革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或其某些环节,必须大力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必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改革和废止那些阻碍和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得以完善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要求运用法制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二)中国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与法制建设
中国当代的先进文化就是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其前进方向就是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服务。一方面,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需要法制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法制建设要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必须着力提高全体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必须正确处理文化多样性和民族性的关系,必须积极发展先进的法律文化,确认、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必须运用法制手段抵制和肃清腐朽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法制建设要在先进文化前进过程中得以完善和发展。先进文化前进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要求运用法制手段加以规范和调整,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必然促使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更有效地发挥法的确认、促进和保障先进文化的作用。
(三)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与法制建设
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指中国最广大人民长远的、全局的和整体的利益。一方面,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通过法制来维护和保障。我们党始终代表着中国人民的最大利益、最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制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任务就是要确认、促进和保障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制建设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尊重人的主体性,激发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法制建设要在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给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人们在利益分配上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制规范和调整,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对于法制建设来说,同样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党领导人民建立人民政权,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社会主义法制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要领导人民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还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整个法制建设,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以及依法治国统统都要在党的领导下才能顺利进行。党的领导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不懂得党的领导的重要性,就是不懂得民主、法制建设的真谛,就不能正确把握民主、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就无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或削弱党的领导。
(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本质要求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说都要致力于为广大人民谋求利益和幸福。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民主、法制建设,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因此,民主、法制建设必须维护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包括立法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要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都要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就是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如何治理国家、如何当家作主的问题。
(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所谓治国方略,是指治理国家的战略性指导原则。治国方略基本上有两种,即人治和法治。历史经验证明,法治的方略优于人治的方略。我们党根据历史的经验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党对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标志党的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国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依法治国,广大人民群众始终是依法治国的真正主体。我国的依法治国是将国家各项工作都纳入法制轨道,依法办事,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依法治国。因此,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依法治国方略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全面加强法制建设,必须完善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严格执法,推进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必须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侦查、审判和刑罚的执行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人人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宪法和法律平等地保护所有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公民和单位违法犯罪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绝不允许逍遥法外,逃脱法律制裁;绝不允许特权现象和特殊公民的存在。
总之,党的领导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是关键,人民当家作主是基础,依法治国是保障,三者必须联系起来,统一起来,决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保证我国民主、法制和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第三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制和法治的科学含义
(一)法制和法治的科学含义
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学界,“法制”与“法治”经常是混用的,以“法制”代替“法治”,不讲或很少讲“法治”,认为讲“法治”就是散布资产阶级法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