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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1)

思想与依法治国方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马克思主义者邓小平同志,全面继承并发展了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关于民主、法制的理论,创造性地提出并论述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针;“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些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治的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关系;立法问题、执法问题、司法问题、法制宣传教育问题,以及一系列法治理论、宪法思想和刑法思想等。而贯穿所有这些思想始终的一条主线和内容就是发扬民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因此,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准确地把握时代特征,科学地判断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创造性地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逐步将其形成系统的科学理论体系。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及目标,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则是这一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第一节 邓小平理论与依法治国

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国内国际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76年10月,在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人们对“文化大革命”中遍及全国的严重破坏民主与法制、践踏公民权利的种种现象深感痛心,急切盼望恢复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和全国人民进一步认真反思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方面的失误和“文化大革命”发生的原因,从中得出了这样一些经验和教训:长期封建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后来,1980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的问题“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同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的讲话中,邓小平又极为深刻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只有这样,才能够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悲剧的重演,防止重犯历史错误。

邓小平还总结了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领袖和群众的关系上所犯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错误,深刻地指出社会主义国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他说道: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西方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谈话中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二)促进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多次强调: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和法律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大力促进和发展;宪法和法律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规范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和稳定地发展。

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要有两手,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是邓小平一贯坚持、反复强调的战略思想。1986年1月,邓小平明确地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谈话中又明确地指出: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在此之前他还说过,“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些论述深刻地阐明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辩证关系,也就是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它们相互促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同时,这些论述也强调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保障,确定了法制建设在整个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制建设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离开法制建设的现代化建设是片面的、没有可靠保证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只有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才能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秩序。第二,只有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才能有效地调节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宏观调控,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第三,只有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才能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保障和促进科学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发展。总之,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只有坚持两手抓的战略,才能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多次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中国一定要坚持改革开放,这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希望。但是要改革,就一定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离开国家的稳定就谈不上改革和开放。如何维护社会稳定?邓小平明确地提出要运用法律武器,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清除和化解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和矛盾。只有加强法制,才能准确、有力地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才能正确、有序地调整和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对有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必须给以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发展。

(四)社会主义本质内在地要求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谈话中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怎样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怎样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方针、政策、办法、手段固然是多种和多方面的,然而法制却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法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本质内在地要求建设高度的民主和健全的法制。法制通过维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通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通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通过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这正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最根本的价值和作用所在。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就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在提出新时期加强法制建设任务的同时,针对当时我国立法很不完备的情况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这个思路,国家加强了立法工作,完善了立法体制,改进了立法程序,加快了立法步伐。

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认真总结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摆在全党面前,他多次要求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处理各种问题。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一切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秉公办案,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各种案件,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执行程序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

在法制建设中,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主要应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大力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第二,建立和健全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良好机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第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对执法违法的追究赔偿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把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是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

总之,这十六个字是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完整的指导方针。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根据上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和工作:

1.加强立法。有良好、完备的法律,这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针对当时我国法律很不完备的情况,邓小平就明确地提出要加快立法,健全我国的法制。他说道: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邓小平还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一系列论述。他强调,立法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学习和借鉴中国历史上和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必须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紧密地结合起来,不能照抄照搬。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导,必须坚持民主程序,法律要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法制要在执行中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总之,对立法工作要有紧迫感,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坚持和实行这一重要原则。1980年8月18日,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他又强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差别,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邓小平曾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

在这里,邓小平明确指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有三个方面:一是权利平等,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人人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责任平等,任何人犯了法都要平等地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邓小平一直坚持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986年,他曾针对高干子弟违法犯罪问题强调说,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是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事件影响大,犯罪危害大。1989年,他在谈到反贪污、贿赂犯罪时又强调,该受惩罚,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

3.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980年,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强调指出: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后来,邓小平在多次讲话中继续强调,违法犯罪范围内的问题,应由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处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他还说: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强调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责,不能互相代替,党委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淮也不能违反党章、党纪,不管谁违反,都要受到纪律的处分,也不许任何人干扰党纪的执行,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

4.发展法学教育,加强政法队伍建设。邓小平关于发展法学教育,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论述是其法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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