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第一次以政府名义发布的全面系统地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性文件。此后,甘肃省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如《甘肃省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35条意见》、 《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并于2007年召开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这些举措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权益,改善了农民工就业环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城市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维权、心理健康以及发展问题等方面。
(一)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1.农民工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缺乏真正的工伤保险。通过调查发现,77.8%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参加工伤保险或有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9.8%。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很多是高危行业,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侵扰在所难免。农民工出现工伤接受初次医疗后,用人单位与这些伤残人员一般再无瓜葛。至于医疗以外的伤残待遇,如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假肢等)和伤残抚恤金及补助金等项目几乎没有。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享有医疗费报销的仅占12.9%。
2.农民工存在严重的失业风险,缺少失业保险。在被调查的农民工中,59.5%的人曾有过失业的经历,这一比例要比城镇登记失业率(2006年为3.6%)①高得多。这是因为农民工在非正规部门工作的比例大,加之正规部门的二元用工制度,所以他们面临着极大的失业风险。但是在被调查的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中仅有2%的人享有失业保险。
3.农民工难以支付大额医药费,缺乏疾病医疗保险。在调查中,有77.5%的农民工在打工期间生过病,有些人甚至多次生病,45%的生病达3次以上。农民工生病后有77.2%的人花钱看病,20%的人超过了1 000元,13.5%超过2 000元,10%的人看病花费在5 000~20 000元。一旦患大病,便会失去工作机会,回家治病,而这又常常导致刚刚脱贫或已走上小康的农户”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4.城市农民工自我养老意识淡薄,缺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发现农民工关于养老问题的打算呈现出明显的年龄组差别,真正考虑到自身养老的人多是高年龄组的人。但也仅有4.1%参加养老保险,后顾之忧难以解决。20年后,这批农民工逐步进入老年阶段,届时他们的老年生活将面临严峻挑战。
(二)维权问题
随着政府对农民工1=资、维权等方面的进一步重视和宣传,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权益问题正在得到改观。在调查中,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37.3%的农民工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17.3%的会向媒体寻求帮助,6.5%的找律师为自己讨回公道。
但必须看到,当前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依然严峻,有38.4%的农民工仍然采取忍气吞声的办法,不以申诉,主要原因:一是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调查中,65.6%农民工认为签订合同对自己的权益有保障,但只有28.6%的农民工与单位签订了合同。没有签订的原因中,有18.9%是单位不签,37.1%认为自己是单干,27.7%是自己不愿意,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还有16.4%不知道合同为何物。二是维权体制不健全。目前,涉及农民工的高发侵权案件,主要是工伤和劳资纠纷。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但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日的规定太短,使得众多农民工延误维权的时机。此外,仲裁、诉讼环节过多,必要程序全部走完一般需要1~2年,有的到案件终结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相关责任人已无从查找,迫使农民工到处申诉告状。三是很难正常行使民主权利。农民工在企业里缺少主人翁地位,劳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得到执行。许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一些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把农民工划入另册,与原有的城镇职工待遇差别大,有的还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不能行使正常的民主管理权利。四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事时有发生。有些企业对农民工实行”封闭式”管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采取扣留身份证、搜身检查等非法手段,有的甚至随意体罚、打骂农民工。
(三)心理健康问题
农民工进入城市后,面对的不仅是一个陌生的环境,而且由于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差、工资低等诸多实际困难,心理困扰也随之而来,不少农民工存在自卑、压抑、失落和缺乏归属感等负面心理问题。
另一方面,他们远离亲友,只是一个”半成人”的社会化水平。还是一些处在青春期的孩子,他们正处在一个恋爱的季节,却发现身边鲜有能够在一起说心里话的伴侣;他们处在一个最爱体面的人生阶段,却在城市里遭受着白眼与蔑视;他们正处在培养自尊自信的关键阶段,却很少得到尊重;他们不满于现状,却又由于文化、能力有限,找不到更好的工作;他们渴望融入现代城市文明却遭到了城里人的种种歧视。迷茫、彷徨、愤慨、无助、仇视、向往等多种思想混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生代农民工青春期复杂的人格和思维状态。
(四)城市农民工的发展问题
城市农民工要生存、要发展,有赖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自身的专业文化素质要不断提高。以初中文化为主、50.5%的人没有接受过技能培训、78.5%的没有专业资格证书,农民工素质不高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除了教育体制的因素外,目前还没有一个部门真正对农民工的培训、再教育问题负责,政府只是出台指导性的意见,有关农民工培训的费用、培训的时间、培训期间的工资等都无从说起,因而企业从自身经济原因考虑,对农民工培训多是走马观花,应付检查而已。可以说,这个瓶颈不突破,农民工就很难得到发展。二是户口政策。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体制下的产物,我国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都与公民的户籍息息相关,对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来说尤其如此。因而,给农民工以真正的市民待遇,做到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解除分离现象,为城市农民工的居住、教育、就业等各方面社会制度打下基础,创造发展的基本条件。
(五)城市农民工的发展趋势
1.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调查中,50%的农民工属于常年在外务工经商,时间超过了5年,28.5%的在外超过10年,在外务工时间最长的达到30年。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域不断向周边农村地区扩展,一些农民在撤村建居的过程中失去了耕地,因此放弃农村生活去城市务工成了他们的主要选择。此外,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和务农收入较低等因素也是促使农民工选择长期在城市务工的主要原因。
2.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调查数据显示,38.5%的农民工对于未来生活的设想选择的是在城市发展定居,表明农民工正在由回归向滞留转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部分外来工现在考虑最多的已不是工资多少的问题,而是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这是农民工发展中一种质的转变。
3.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在调查中,平等是农民工用得最多的词。在调查问卷”目前最希望得到政府帮助”的选项中,36.5%的农民工选择获得平等的工作机会,19.8%的农民工选择”平等的户口政策”,30.7%的选择”解决子女就学问题”。新一代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是为了挣钱满足于养家糊口,他们中不少人如今更向往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对尊重、平等和社会承认有更多的期盼,这是一种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远远超出了讨薪、就业等基本生存问题。
五、解决农民工现实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由于农民工有较强的流动性、人数众多以及国家财政承受力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推动农民工的”低保”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可以采取分层分类逐步推进的措施。在推进农民工”低保”工作的同时,要实行灵活多样的救助形式,如失业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社区互助、子女教育救助等。
第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必要性、紧迫性与可行性,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应当逐步包括以下险种:农民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可实行”现收现付”制并坚持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原则,费用主要由企业或雇主负担。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实行”现收现付”具有较大的难度,可以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以缓解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压力。医疗保险制度可包括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两个方面,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
第三,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加强农民工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福利;建设面向农民工的城镇社区服务体系;组织多种形式的农民工各项评比活动,既可以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又能够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品格。
(二)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针对现有的法律体系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方面无能为力的情形,建议立法机构在修订法律时增加对恶意欠薪者的处罚条款。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和欠薪报告、公示制度等。劳动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立即或限期补发和补偿,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行政及刑事处罚。
认真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城市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查研究,合理确定、调整和定期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的增长和调整机制。
(三)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工素质
要从提高全体国民科技文化素质的高度认识农民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义,结合职业教育建立农民工教育培训的体制和机制。动员和配置政府、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资源,形成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合力。尤其要结合实际需要,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用于进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短期教育与培训,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工在城市的竞争力。
(四)关注农民工的心理健康
根据农民工思想道德现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农民工开展”我为家乡添光彩”、 “知荣辱、促和谐”等主题教育活动,在企业、工地举办”优秀农民工”评选活动,增强农民工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以民工组织为载体,发挥好”同乡会”等自发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作用,对条件成熟的用工单位可组织民工中的党、团员成立临时党、团支部并发展党、团员,为农民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组织保障。课题组成员:张彦珍马亚萍
执笔人:许振明
甘肃省开展宗教文明建设,促进
宗教关系和谐的调研
2002年以来,甘肃省社会科学院范鹏同志曾经在几次学术会议上提出建设宗教文明的倡议①,其实,宗教文明这一概念在学术研究中早已被人们广泛认同和普遍使用,但是在面对现实宗教问题时,人们还没有接受甚至还没有提出过宗教文明这个概念。我们提出建设宗教文明的倡议已经多年了,那么,到底社会各界对此倡议的认识和认同程度如何?目前甘肃宗教界有哪些宗教文明建设的实践?宗教文明到底应该怎么建设?带着这些问题,在对以往宗教文明建设的认识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一次较为深入的调研,现将相关结果报告如下。
一、现代宗教文明的概念
(一)文明是文化中的积极因素。相应的宗教文明是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
我国古代典籍《尚书·舜血》给”文”与”明”所下的定义是: “经纬天地日文,照临四方日明。”对这句话理解就是”对天地的认识改变是文化,对宇宙的美化促进是文明”。因此,文化与文明的关系是:文化是文明的逻辑前提,文明是文化的积极成果。
古往今来,宗教文化的存在是个客观事实。从人类文明发展的总体来说,不能认为所有存在过的和存在着的宗教文化(其他类型的文化同样)都是积极的,归根结底,只有那些服务于并有利于人类总体利益增进的宗教文化才是积极的,才能称得上是文明。当我们说到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和佛教文明时,则应该是专指存在于这些宗教中的有利于人类存在与发展、能够增进人类总体利益的那些积极的方面和内容。
(二)现代宗教文明是立足当代、面向世界、服务人类的积极的宗教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