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属西印度尚未发现之前,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普通利息率好像都是10%。自从发现了西属西印度之后,各国的普通利息率就相继从10%降到了6%、5%、4%,甚至是3%。现在我们假设,一国银价的下降比例刚好等于利息率的下降比例,比如利息率由10%减至5%,那么跟以前相比,现在等量的银就只能购买到一半的货物。可是,这种假设符合事实吗?我相信事实绝对不是这样的。不过,这种假设却非常有助于论证我将要说明的理论。此外,我们也绝对不能仅仅根据这个假设,就断言金银的利息率会随之降低。因为,如果现在的100镑和以往的50镑价值相等,那么现在的10镑就会只相当于以往的5镑。无论降低本金价值的原因是什么,都会使利息以同一比例降低,所以本金和利息的价值比例并没有改变,所以利息率当然也不会改变。如果利息率改变,本金和利息的比例也必然会改变。如果现在的100镑只等于以往的50镑,那么现在的5镑也必然会等于以往的2镑半。所以,如果利息率随着本金价值折半也折半的话,那么现在的资本利息,就会只等于以往资本利息的1/4。
当一国的商品靠白银流通,而且商品的数量未增加时,银的增加就只会使银价降低。这时,虽然各种货品的名义价值都会增加,但它们的真实价值却没有变化。虽然这些货品能够换到更多银,但它们能够支配的劳动量、维持的劳动者人数却没有变化。虽然可能需要更多的银量才能把等量资本从甲地移转到乙地,但是资本额却没有变化。虽然货币这一转让物品的媒介,增多得像冗长的委托书一样累赘,但它所转让的物品却没有变化,转让效果也是相同的。既然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金没有变化,那么市场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量,自然也不会变化。因此,虽然生产性劳动的价格增大了,但劳动的实际价值却是不变的,即工资按照所付的银量来计算是增大了,但其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却没有增多。至于资本利润,则无论是从名义上还是实际上说,都没有变化。由于劳动工资经常是用所付的银量来计算的,所以当所付的银量增加但工资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时,工资也好像增加了;而资本利润却不是这样,它并不是用所得的银量多少来计算的,而是用所得银量与所投资本的比例大小来计算的。比如,我们在说到一国的劳动工资时,往往使用5先令每星期来衡量;而说到一国的利润时,却经常称其为10%。不过,既然国内的总资本没有变化,那么国内各个资本占有者的资本竞争必然不会变化,他们在交易时遇到的便利和困难也必然和从前一样。所以,资本对利润的普通比例和货币的普通利息,也都不会变化。此外,使用货币的一般利息,也必须受制于使用货币所能取得的一般利润。
当国内货币的流通量不变时,如果国内每年流通的商品量增加,那么货币的价值就会提高,还会产生其他一些重要结果。这时,虽然一国资本名义上没有变化,但其实际价值却增加了,虽然表示它的可能仍然是同量货币,但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却增加了,所以市场对劳动的需求自然也就随之增加了。于是,工资自然也会提高,只是可能有时从表面上看反而下跌了。这时,虽然劳动者的工资可能比以前少了,但其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却可能多于以前需要用更多的货币才能购买的货物量。不过,资本利润仍然还是从名义和实际上都没有减少。既然国内的总资本增加了,那么资本竞争必然会随之增加。这时,各个资本家的投资所得,即使在各自资本所雇的劳动生产物中只占有比以前小的比例,他们也只好自认倒霉。既然货币利息和资本利润是同时变化的,那么即使货币价值大增,即一定量的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增加了,货币利息也仍然有可能大大减少。
有些国家原本是禁止收取货币利息的,但由于收取资本利润的情况在任何地方都有出现,所以后来它们也规定:使用资本时,无论任何地方都得给付利息。由经验可知,那些禁止放债取利的法律非但没能阻止重利盘剥的发生,反而加重了商人的罪恶。因为,债务人除了要为使用货币支付一定的报酬之外,还要额外支付另一笔费用,以保障出借人不致因为接受这种报酬而有所损失,即保障出借人不致遭受法律对重利盘剥所处的刑罚。
有些国家不禁止放债取利,法律往往会规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来防止重利盘剥。这一法定最高利息率,一般都比市场最低利息率稍微高一点儿,它通常是那些有能力提供可靠抵押品的借款人所付的价格。如果这一法定最高利息率比市场最低利息率还低,那么其实质无异于全面禁止放债取利。因为,当放贷的报酬比使用货币的价值还低时,债权人就不会再愿意将钱借给别人,于是,债务人就得被迫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以防止债权人因为冒险出借货币而遭受损失。如果法定利息率刚好与市场最低利息率相等,那么遵守国法的诚实人,就不会借钱给那些无力提供可靠抵押品的人。这么一来,那些借款者为了借到所需资金,就只能被重利盘剥者盘剥了。现在,英国各个银行贷给政府的资本,收取3%的年息;贷给那些有可靠抵押品的私人,收取4%或45%的年息。所以,英国这类国家的法定利息率,最适合规定为5%。
虽然法定利息率应该比市场最低利息率高,但是也不能高出太多,这一点必须要注意。比如,如果英国的法定利息率是8%或10%,那么大部分货币就会被浪费者和投机家借去。因为,这么高的利息,只有他们这种人才愿意出;而诚实人使用货币时所能给付的报酬,就只能是由借款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自然不敢跟他们竞争。于是,一国资本的一大部分,就会从诚实人那里转到浪费者手上,它们没有被用于有利的用途上,而是被用在了浪费和破坏上。相反的,当法定利息率只比市场最低利息率稍微高一些时,有钱人都只愿意将钱借给诚实人,而不是浪费者和投机家。因为这时,无论是把钱借给诚实人还是浪费者,所得的利息几乎都是相同的,而相比之下,把钱借给诚实人要稳当得多。这么一来,一国资本的大部分,就会掌握在诚实人那里,从而得到有利的运用。
一国的法律,不能将国内某一时期的利息率,降到一般市场利息率之下。比如,法国曾于1766年将其利息率由原本的5%降到了4%,却迫使人们为了逃避它,想尽了种种办法,最终使得民间的借贷利息率一直都保持在5%的水平。
有一点需要指出,即市场的普通利息率决定了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那些资本所有者,他们不需要使用资本,而宁愿用它来取得一笔收入,所以他们一般都会再三盘算到底该怎么使用它,最后往往会在把它用于购买土地还是借出取息之间举棋不定。土地财产除了具有极其稳当可靠的特点之外,还有其他几种利益。所以,借款者一般都宁愿出于稳妥的考虑而购买土地,虽然由此得到的收入比借贷所能收取的利息要小。不过,这些利益也只能抵补收入上的一部分差额。如果地租比货币利息少得多,那么土地的普通价格就会因为供过于求而下跌;反之,如果从土地中所得的利益不但比货币利息多,而且还有很多剩余,那么人们自然会愿意购买土地,从而使得土地的普通价格因此而提高。
土地的售价,在利息率为10%时,通常是年租的10~12倍;在利息率为6%时,就上升到了年租的20倍;在利息率相继降至5%、4%时,则分别高达年租的25倍、30倍。法国和英国相比,前者的市场利息率更高、土地的普通价格更低。通常情况下,土地售价在英国为年租的30倍,在法国则为年租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