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这一前提的条件下,市场会选择哪一种信息是有价值的,并逐渐建立起真正有价值的社会征信数据库。
(二)政府在信用管理的金融工具方面的角色和作用。
企业在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以后,需要有规避风险的手段。抵押是一种可选择的方法。但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真正需要的是资金的正常回收(企业自身需要的是应收账款的回收,银行需要的是贷款的回收)。因此,保证企业能正常地回收资金的金融手段是必须的。因此,担保、保险以及国际贸易中的保理等是为企业正常回收资金的保证。
从各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遵循大致相同的模式。即首先由政府支持,设立机构来运营。从而为企业出口,或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帮助。这类机构的性质本身都不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初期必须有政府的财政支持。逐步运营成熟后,再走向市场,独立运作。由于这一市场本身不是完全商业化的市场,民间资金的流入规模会有一定的限制,没有政府支撑,难以启动。因此在这一市场上,政府机构一定程度的参与是必要的。政府应该提供财政、政策支持,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但是,一定时间以后,在信用环境逐步成熟的情况下,政府必须退出。
(三)政府在信用风险处理方面的角色和作用。
信用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无论是企业的正常业务往来中的信用管理,还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管理,不可避免地要碰到资金回收的问题。
由于政府的限制,这一市场运作非常不规范(政府限制不了市场的巨大需求)。
目前,有以下方式解决应收账款的回收问题:
(1)现有信用管理机构采用绕过政府限制的方式在运作;
(2)律师事务所在运作;
(3)一些个人凭借关系和个人活动能力也在运作;
(4)企业自身也通过各种手段解决问题。
由于缺乏信用良好的应收账款管理机构,使企业在处理风险时的成本高昂,迫切需要政府来解决这一问题。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信用风险的处理应该完全市场化,即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何种方式是最适合中国市场的信用风险处理方式。因为,这一行业如果运作良好,获利丰厚。同时,成熟的应收账款管理公司都拥有数据库,记录企业被追讨的行为。该数据库本身也是企业不良行为的一个记录,在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比政府机关的信息更有价值。同时,该数据库的存在也是对企业不良付款行为的一个威慑,使企业清楚知道,任何不良行为对企业今后的发展都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信用风险处理方面,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然后由市场自行选择(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时,必须考虑这一问题)。政府不应该再犯类似禁止设立追账公司之类的错误。
针对目前的信用管理市场现状,对不同的细分市场,政府扮演的角色略有不同。但从总体上而言,可用“球场理论”说明: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个“球场”(即信用市场环境)。这个“球场”中的信息应是开放的、可流动的,政府部门垄断的信息可以放开的就要开放。建立这个“球场”并不需政府给予什么特殊的待遇,因为市场本身的发育只需要给个“市场”环境。
第二,要建立一个比赛规则。这个规则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而是要逐步建立。“规则”由观众(信用管理服务使用者)、参赛者(信用管理服务提供者)、裁判(政府)共同制定;该规则不仅仅是用来“约束”运动员--信用信息提供商,还要约束那些裁判--掌握信息资源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统计、税务等。
第三,比赛在“裁判”的监督下进行。即政府应该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立法”,然后监督比赛的进行。
最后,政府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角色是培育市场,普及信用文化,提高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意识,建立信用制度。这样的重任是任何一个企业都无力承担的。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司长张德霖:要合力架构中国信用体系。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过程中,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场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已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令人忧虑,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隐患。近日,就建立怎么样的信用体系和如何建立信用体系这两个问题,记者专程采访了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司长张德霖博士。
张德霖认为,造成信用危机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如道德失范是公民个人不讲信用的内在根源;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尚未建立;传统国有企业产权界限模糊,信用问题很少有人关心;信用制度的建立缺乏必需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等。对此,他提出需要各界、各层面共同参与,合力架构我国的信用体系。
张德霖指出,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市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之所以称其为基础信用,是因为每一个具体的交易是市场链条的一环,是市场的组织细胞,也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缺乏这样的基础信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必然会受到损害。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制度信用,是信用体系中的制度因素的总称。建立制度信用的目的在于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基础信用的建立和发展。制度信用中的“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等以立法方式形成的规则之外,还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在长期国际商事活动中形成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等惯例和规则,以及在一些地区形成并沿用至今的商业习惯。这些广义的制度资源都包含着丰富的制度信用理念,也是制度信用外延应当涵盖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应当以不违反我国法律为前提。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时,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其行为和成果属于制度信用的范畴。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时,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的信赖,保障基础信用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张德霖认为,信用体系的目标在于促进和培育社会信用,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对于市场主体讲,信用要成为其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和无形财富;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资讯网络,而且要发挥信用监管的职能,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关于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与角色问题,张德霖认为在架构信用体系时,政府应大有作为。
首先,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因为法律手段不仅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也是制度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民商事法律还是刑事、行政法律制度,都是以建立信用和维护信用为基本出发点的。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立。在立法方面,深圳等地已经进行了开拓性的实践。今年元月一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生效,建立了该市个人信用档案。今后,通过立法实践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成为普遍事实。
其次,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交易各方获取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企业、个人信用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交易相对人可以顺利获取所需资料,为交易决策提供必要参考。同时,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信用制度的建立。
第三,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为本。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竞争力之源。我国目前企业信用存在的问题,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是改革不到位的表现。因此,政府在指导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也必须引导企业切实诚实守信,把信用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抓好引导和落实。没有企业信用制度的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制度也无从建立。
第四,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为便利当事人了解交易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增强社会信用力量,需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用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服务。
第五,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惩戒失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针对我国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措对建立我国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还应从治标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真正塑造出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制度,这也是应对入世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