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若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退还,押金没收,则计算应交的增值税为435,90元(×17%),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没收包装物押金2564,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90。
如果企业的出租、出借包装物频繁、数量多、金额大,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也可以采用五五摊销法计算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例:某商品流通企业出租包装物100件,出借40件,每件50元,应收取押金8000元,租金936元,其中含增值税136元。
(6)领用出租、出借包装物时: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5000。
--出借包装物2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7000。
(7)摊销价值的50%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2500。
营业费用--包装费10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3500。
(8)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8000。
(9)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936。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包装物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10)出租(出借)包装物到期归还,退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同时: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包装物7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5000。
--出借包装物2000。
(第七节)库存商品的核算制度与销售监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会计作为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核算基础,势必成为具体体现社会经济生活各种矛盾的集中点。诞生于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国有零售企业,必然会从商品流通角度鲜明地反映出当前改革的焦点问题,库存商品的核算制度与销售监管就是迫切需要完善的重要问题。
按销价核算库存商品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进价和售价进行核算。国有零售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特点,自主选择库存商品的核算制度。目前除了批发行业之外,国有零售企业一般都采用售价核算,即将所有库存商品的毛利均放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进行核算,月末一次性地计算出库存商品和已销商品的综合平均毛利。虽计算简单易行,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一些问题。
1,进销差价存在人为漏洞。
所谓进销差价,即是对以一定数额进价的商品虚加上一定的毛利作为零售单价入账,此入账价高出实际零售价若干。
譬如,将进价3000元的电脑,虚报毛利2000元,合计零售单价为5000元入账,而该电脑实际售价只有4000元,以致每销售一台电脑就要损失1000元。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企业,大多数不计进价,财会主管部门只计库存商品总额,而库存商品明细账则由各柜组按售价具体核算并记账。这样的记账程序为一些人员违法、钻制度的空子提供了条件。进货时,故意虚报毛利,以抬高商品的账面售价和毛利率。在期末核算利润时,当期利润就相应增大,并以此多分利润,实际上是不顾后果提前瓜分库存商品资金。由于库存商品按售价进行核算,在账面上反映的是售价金额而很少记录进价金额。其结果不仅会给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十分不利于企业今后的清产核资工作。
2,商品毛利用综合平均差价率计算其结果不准确。
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各商家大打价格战的情况下,用综合平均差价率公式计算商品削价时的毛利,不仅毛利浮动幅度过大,而且差错惊人。长此以往,企业不仅仅是经济效益的下滑,库存资金也会名存实亡,国家利益严重受损。
3,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不利于信息反馈。
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一般采用按月计算、结转差价的做法,销售毛利要到月底通过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记账、编制报表后才能反映出来,由于周期长,财务信息反馈迟缓,且反馈的信息质量差,不利于企业管理层及时发现问题,并相应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库存商品的保管一般是由各柜组负责,企业领导层对于基层环节存在的问题和有问题商品不容易及时发现,难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解决和处理,以致问题越积越多,直至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营运。
库存商品按售价核算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是针对当时国营企业商品毛利率比较稳定的客观情况设计的一种核算方法,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制假、造假、售假的技术和手段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而按售价核算库存商品这种手工操作、意识落后的核算方法,弊多利少。
改进核算办法,加强销售监管。
1,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
其具体做法:
(1)对库存商品设置总账和明细账,并统一按进价记账;
(2)库存商品明细账依据商品的编号、品名、规格、等级进行分户,按永续盘存制组织核算,以实物数量和进价金额逐笔反映库存商品的进、销、调、存,库存商品账册保存在财会部门,以便随时调阅库存商品结算数据以及使用电脑对商品实行单品管理;
(3)建立健全商品账册体系,对库存商品实行三级核算,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从而对售价核算制度所存在的三个严重缺陷,都给以较好地解决,满足了对库存商品科学管理的需要,体现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2.完善库存商品销售监管。
目前,国家对各级商品流通企业考核的主要指标是看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税的能力,销售额已不再是考核的主要指标,且零售企业绝大多数做的是门市生意,收入的是现钞,属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也是国家税收的当然对象。正因为现金资产流动的特殊性,使得一些心术不正的人,利用现金销售收入形式偷税漏税。譬如,少报现金营业额,降低纳税基础;利用增值税可以抵扣的规定,用现金进货,却开增值税发票,不入库存账;有些批零兼营单位,利用现金的全流通特点,将零售制度用在对集团的商品销售上,销售所得现金收入一部分用于支付给集团的商业回扣,等等。由于商品零售中销售对象的分散性,税务部门要想一笔笔查清账十分困难,各级政府和税收机关应对国有零售企业现金财产的保全引起充分重视,切实加强对国有零售企业现金销售款的监管。目前,实际效果比较理想的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实行电脑统一收款。这既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又可以杜绝现金收入管理不严和容易失窃的弊端,更便于有关部门查证和监管。
3.提高国有零售企业财会部门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财会人员专业素质。
国有零售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零售企业,普遍存在财会部门技术装备落后,大多数企业仍用算盘和计算器手工做账,财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基本上不懂电脑,不可能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参与企业的控制和决策。在当前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财务会计部门必须参与企业管理层决策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的控制活动。既要参与经营循环控制,又要参与决策控制,而这两个控制系统的紧密结合必须通过计算机中央控制系统才能成功。计算机中央控制系统除了对库存商品实行进价核算之外,还掌握着商品进销调存的全部动态,并能对现有和潜在的客户、制造供应商等市场需求动态和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及时地发出各种信息和指令。在国有零售企业财会部门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的同时,要提升财会人员的专业素质,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从而直接地运用和分析各种经济信息,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决策。
4.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国有零售企业。
据统计,我国现有国有大型零售商场800多家,中小型零售商场100多万家,而小的零售商店有1400万家左右。可见,如何将那些既不符合现代化财会管理的规范,也不能满足参与国内、国际市场激烈竞争需求的数量众多的国有零售企业改造成为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企业是一项艰巨的改革任务,如果只是考虑改进一些成本核算方法,增加几台电脑,或者办几期企业财会人员短期学习班等小打小闹的做法,要在三、五年内使企业脱困、翻身是不可能的。我们应从符合现代企业财会管理的需要出发,从运用大型的中央控制电脑管理系统和便于将来电脑联网的角度考虑,加快国有中小型零售企业的改革步伐,实行资产重组,优势剥离,将其一部分优质资产改组成大的集团公司,或者是由企业集团统一领导下的超市(或连锁店、大卖场等),这就能提高国有零售企业国际竞争实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第八节)商品购销入账时间和价格
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购销的过程,也就是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过程。因此,商品购销的入账时间应以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依据,即购货方以取得商品所有权的时间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销货方以失去商品所有权的时间为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货款结算和商品交接方式的不同,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商品购进、销售的具体入账时间,应根据不同的商品交接方式和结算方式,作相应的处理。
1,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应以支付货款或收到商品的时间为依据。根据交接方式和货款结算的方式不同,可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
(1)商品先到,货款后付的情况下,应以收到商品的时间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但为简化核算手续,便于集中反映商品采购资金使用情况,可以作如下处理;
①凡月份内能结算货款的,仍以付款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②凡月份内不能结清货款的,月终补做商品购进入账。
(2)贷款先付,商品后到的情况下,应以支付货款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
(3)在采用预付货款方式购进商品时,则以收到所购商品的时间而不能以预付货款的时间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时间。因为预付货款不能形成买卖双方的商品交易行为。
(4)进口商品以支付货款为购进的入账时间。
2,商品销售的入账时间。
商品销售是以发出商品,收取货款的时间;或以发出商品,取得收取货款权利的时间作为入账时间。根据商品交接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商品流通企业商品销售入账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可按以下原则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以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己交给购货方(无论商品是否发生)时,作为商品销售入账时间。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销售入账时间。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以本期收到货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的日期作为商品销售入账时间。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以实际发生商品销售时为销售入账时间。
(5)采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以代销商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作为销售的入账时间。
(6)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入账时间;易货贸易出口(包括边境贸易)以取得有关运单作为销售的入账时间。
(7)进口商品销售,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船舶到港通知,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以后(陆运、空运与海运结算方法相同),作为销售入账时间;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账单向订货单位开出凭证后,作为销售入账的时间。
商品购销的入账价格。
1,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
商品购进价格,即商品购进成本。从理论上说,应包括:买价、运杂费、应付税金、合理的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等实际支出。但由于商品购销频繁,存放时间不一,费用分摊复杂,且费用项目最终认为利润的扣减项目,为减化核算规定,凡从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或出口的商品,原则上的进货原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作为购进入账价格。具体规定如下:
(1)向生产单位购进的商品,按生产单位的出厂价作为商品购进的入账价格。从商业系统内部调入的商品,以调拨价和批发价入账。
(2)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如属直接收购的按收购价入账;属应税产品的,以收购价加收购税金入账。
(3)进口商品,其入账价格应包括进口商品在到达目的港口以前发生的各种支出,具体包括;
①进价: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货孰之日国家外汇牌价结算的到岸阶(CIF)。如进口合同签定的价格为离岸价(FOB),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我方以外汇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均加入进价。
②进口税金:即商品报关进口时应交纳的税金。包括进口关税、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等。
③购进外汇价差:即企业从外汇调剂中心购进外汇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用于进口,按规定结转的购进外汇价差。包括购进外汇额度或有偿使用政府留成外汇额度支付的价格和手续费,或购进现汇支付的价格与国家外汇牌价的价差和手续费。
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进价成本还应包括支付给委托单位的有关费用,即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进口合同之外的海外运保费、佣金等。企业支付给代理单位的代理手续费、检验费、银行财务费、外运劳务费、代垫资金利息等,分别计入经营费用和财务费用。
2,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
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应以出售商品的实际价格为入账价格。
(1)商业批发企业直接供应给生产部门和零售企业、基层供销社的商品,按批发价作为商品销售的入账价格。
(2)零售企业或基层供销社直接供应给消费者的商品,按零售价扣除增值税作为销售入账价格。
(3)商业企业采用浮动价、批量作价,按协商价即实际开票价作为销售入账价格。
(4)出口商品以离岸价(FOB)为销售入账价格,如果合同确定的价格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应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企业收到的佣金,应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