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13条销售业务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交企业财务部。
第14条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15条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并在不超过××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交。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第4章应收账款交接
第17条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18条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19条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0条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21条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2条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23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24条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25条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26条应收账款交接后××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27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第28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范例
现以某企业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处理准则为例,说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管理的具体内容。
1.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2.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要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国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3.营业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唯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日内收款。如超过上述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的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立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国营事业及民营大型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依其规定。
4.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形(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5.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6.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7.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或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8.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
9.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以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径送总管理处依法办理。
10.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业。
11.总管理处接到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
12.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账(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警察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直接冲销应收账款。
13.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还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14.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
15.本准则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呆账管理办法范例
现以某企业呆账管理办法为例,说明呆账管理的具体内容。
1.本公司为处理呆账,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
3.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给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账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账的赔偿责任。
4.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2点。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招致的倒账,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5.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盖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招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1/2的赔偿责任。
6.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提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再返还票主。
7.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为由依法追究其责任。
8.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9.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1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10.催收或诉讼案件中,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账准备。
11.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招致倒账,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账,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2.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来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限额如何,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赔偿责任。送货签单因归罪于业务代表的疏忽而遗失,以致货款无法回收者亦同。
13.设立未满半年的客户,其信用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如违反规定而发生呆账,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全额。
14.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于其所负责的销售区域内,容许呆账率(即实际发生呆账金额除以全年销售净额的比率)设定为全年的5%。
15.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超过容许呆账率的惩处如下:
(1)超过5‰,未满6‰者,警告一次,减发年终奖金10%。
(2)超过6‰,未满8‰,申诫一次,减发年终奖金20%。
(3)超过8‰,未满10‰,小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30%。
(4)超过10‰,未满12‰,小过二次,减发年终奖金40%。
(5)超过12‰,未满15‰,大过一次,减发年终奖金50%。
(6)超过15‰以上,即行调职,不发年终奖金。
若中途离职,于其任期中的呆账率达到上列的某项程度时,减发奖金的比例,以离职金计算。
16.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其每年发生的呆账率低于5‰时的奖励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
(2)低于4‰,高于3‰,嘉奖二次,加发年终奖金20%。
(3)低于3‰,高于2‰,小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0%。
(4)低于2‰,高于1‰,小功二次,加发年终奖金40%。
(5)低于1‰,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50%。
若中途离职,不予计算奖金。
17.各分公司业务主管,业务代表以外人员的奖励、以该分公司每年所发生的呆账率,低于容许呆账率时实行。内容如下:
(1)低于5‰(不包括5‰),高于4‰(包括4‰),每人加发年终奖金5%。
(2)低于4‰,高于3‰,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0%。
(3)低于3‰,高于2‰,每人加发年终奖金15%。
(4)低于2‰,高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0%。
(5)低于1‰,每人加发年终奖金25%。
18.分公司因倒账催讨回收的票款,可作为其发生呆账金额的减项。
19.法务室依第9条接办的呆账,依法催讨收回的票款减除诉讼过程的一切费用的余额,其承办人员可获得如下的奖金:
(1)在受理后6个月内催讨收回者,得20%的奖金。
(2)在受理后1年内催讨收回者,得10%的奖金。
20.依第11条已提列坏账损失或已从呆账准备冲转的呆账,业务人员及稽核人员仍应视其必要性继续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获得30%奖金。
21.本办法的呆账赔偿款项,均在该负责人员的薪资中,自确定月份开始,逐月扣赔,每月的扣赔金额,由其主管签呈核准的金额为准。
问题账款管理办法范例
现以某企业问题帐管理办法为例,说明问题账管理的具体内容。
1.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3.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逾2个月尚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4.“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2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5.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
6.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2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协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7.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
8.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
(1)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2)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