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开业指导收费标准(免收□收全□)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开业时,甲方派员指导,乙方负责甲方指导开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生活费等。其他收费标准为:
(1)经理级人员按元/天计收。
(2)其他人员按元/天计收。
(3)时间至天,最长不超过天,费用结算时间按出发日到返回日计算。
2.乙方须在指导人员返回日结清费用,由指导人员带回公司。
第十一条保证金和风险金
1.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捌仟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从第四家(含第四家)加盟专卖店/柜开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保证金。
2.乙方用甲方公司名义或甲方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签订合同和财务结算,须交纳的风险金,作为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信用的保证。
3.如乙方需甲方开出增值税发票与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在的经营场所的单位进行销售货款的结算,则乙方需支付增值税发票总额%的税项,即增值税发票税额的%中,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增值税发票总额%的税项在甲方给乙方开税票时支付,否则不予开具。
4.乙方必须保证将所开税票款及时返回甲方账户,如未及时返款到甲方账户,甲方停止提供税票给乙方。
5.甲方在收到乙方返款后,一部分作为预留进货款,另一部分日内将款返给乙方。
6.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
7.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中的第1、第2、第3项规定执行的,甲方扣除乙方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8.除前本条第7项和第十二条的第1、第2、第3项解约外,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在乙方撤除公司的全部招牌、标志等其他营业象征后且无其他纠纷,甲方于3个月后返还保证金。风险金在所开税票全款到账3月后返还。
第十二条加盟费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1)单店:万元(万元)。
□(2)市级:万元(万元)。
□(3)省级:万元(万元)。
第十三条合同续签
本合同距到期日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内,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连续天未从甲方进货,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天累计不足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达到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个月后由甲方返还风险金、保证金(凭原始收据)。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第六、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的第1、第2、第3项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时须付壹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风险金的款项充抵。
第十五条其他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
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协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章):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独家经销合同范本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委任作为在销售其产品的独家经销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l:
第一条双方关系: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和公司的关系纯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本协议不产生代理权,任何一方不能向第三者代表另一方,若由此而致使另一方受损,则越权的一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产品。本协议所称的产品,系指甲方所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经销权甲方给予公司在的范围内以独家进口并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第四条专营权除公司外,甲方不得再委任范围内的其他公司为其经销商和代理商。
第五条价格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最优惠的价格即必须低于正常贸易的价格。
第六条交易方式发生在双方间的每一笔交易都必须订立合同,双方均须受到每一个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卖方责任:
1.自费向乙方提供新产品的样品,每个样品为1~2个。
2.同意乙方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向客户介绍甲方的网站,并表明其独家经销的身份。
3.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内:甲方如获得专利产品的注册或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均须立即向乙方提供。
4.甲方必须将希望与其建立商业关系的境内新客户转给乙方。
5.不断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和资料。
第八条经销商责任:
1.自费维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切实地为甲方推销产品。
2.自费参加一些交易会或制作为了推销甲方产品的网站、目录等广告物。
3.在本协议的有效时限内,第一年的每个月的交易额必须达到万元,以后每年递增20%。
4.向甲方提供一个由甲方认可的银行为结算银行。
5.不得购买和销售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6.不断地向甲方提供国内相关的商业情报。
第九条有效时限本协议自生效,有效期为年。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如未能在续签本协议上达成一致,则本协议在期满时自动失效,双方再不受其约束。
第十条违约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纠正。如若违约一方在3个月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另一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一般条款:
1.不可抗力: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如遭遇到所力不能及的事由,以致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本协议,则可在下列范围内免除其责任: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击、台风、旋风、疫病、爆炸、机械事故、战争、暴乱、制裁、劳工纠纷或政府的政策性行为,或其他的确实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但一方必须将得到政府或有关机构证明的不可抗力原因的书面通知,以最快的速度送达另一方并直到另一方确认收到该通知时为止。
2.转让:本协议在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以书面的方式明确表示同意之前,任何涉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均属无效。
3.商业机密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有效期内及期满的一年内向第三者泄漏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若由此而造成另一方的利益损失,则另一方有追索泄漏商业秘密一方的经济责任的权利。
4.仲裁凡因本协议或其相关的事情而导致争执时,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应提请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是终局的,双方由于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败诉方负担。
5.协议文本本协议以英文和中文两种文字书就,如若两种文字在字义上产生抵触时,必须按照两种文字的意义作出折中判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将于所约定的时间生效。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