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山东省招远县金岭金矿与天津理工学院所属电子厂签订了联合生产“星光牌电子驱蚊器”的协议。该协议规定:由天津理工学院所属的电子厂提供技术,负责质量,申请办理技术鉴定和免税手续,以及对外一切业务。金岭金矿则提供厂房、设备、资金,并组织工人进行生产。利润按比例分成,电子厂得百分之六十五,金矿得百分之三十五。
然而,时隔不久,电子厂假称受市科委委托,召开了“电子驱蚊器技术鉴定会”,但其中的鉴定人员大多数没有技术职称,甚至不懂电子技术和生物医学。被鉴定的驱蚊器也是临时从其他厂购置来临时顶替的;会上宣读的技术资料也是从网上材料中东拼西凑而成的。次日,他们在报上刊登消息,诈称该电子驱蚊器试验成功,经过本市和外省市许多单位试用,反映良好。而事实上,此时他们还未生产出一只电子驱蚊器。
金岭金矿虽然对该产品的驱蚊效果产生过怀疑,曾向电子厂提出实地试用的要求,但在对方的敷衍下,并未坚持进行实地试用,就进行了大批量生产。与此同时,电子厂为了扩大销售量,加大广告攻势,一时间,电视、报刊、网络各媒体之间充斥了该产品的宣传,该驱蚊器效果吹上了天,甚至对“家鼠、苍蝇、蟑螂等害虫也有驱逐效果”。
在电子厂“专员”的“技术指导”下,金矿先后生产了近5万只驱蚊器,并由电子厂以单价5.17元投放市场,结果却只出售了1万多只。由于驱蚊器不具备驱蚊效果,引起消费者的极大不满,先后来信200多封,《市场报》和《电子报》等报先后载文揭露,批评其欺骗行为。各地用户纷纷退货,金矿被迫停产,致使造成经济损失达几百万元。
为此,金矿要求电子厂履行关于解除合作生产电子驱蚊器合同及处理善后事宜的协议,然而,电子厂拒绝履行协议,金矿被迫起诉。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及现有驱蚊器,双方造成的损失,金矿承担20%,电子厂承担80%。
纵观这起商业案例的始末,我们不难发现金矿正是因为在与电子厂的合作缺乏防备之心而受骗的,如果签订联营合同时明确双方责任的后果,尤其是明确电子厂的技术责任,也就不至于后来被迫共同承担责任。金矿更应在拿到电子厂送来的生产此种产品的“许可证”后再动工投产,这是防范日后受牵连的必要措施。正是由于缺乏防范心理,所以追究责任时,金矿才承受了莫大的损失。
在商业活动的进行中,若需与他人进行合作,必须先了解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了解对方资金、财产、人员等和经营管理能力;了解联合经营时项目的合法性和市场前景。
首先要签订全面有效的文字合同,到有关部门签证和公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尤其是管理经营方面应如何进行相互监督。例如各自承担的经营管理范围,资产、生产、技术、销售服务、利润分成等等,具体项目都必须确定清楚。
其次要随时防备对方的不良动机。当发现对方在经营时有危害我方利益的举动时,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在这里警告经商者:小心对待,换回的是合作的成功;粗心大意,则只能给别人以可乘之机。
3.靠实力说话,一切不可盲目出击
作战最怕盲目出击,经商最怕得狂热病,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经商要发展就必须要竞争,但竞争是需要用实力来说话的,在实力不如人时,不可硬拼,要以防为主,伺机以奇制胜。否则,等待你的只会是失败。
20世纪70年代末期,位居日本乃至世界摩托车领域第二把交椅的日本雅马哈摩托车公司,为了争取该领域的首席,开始向雄踞世界第一位的日本本田公司发起被后人称作“近代日本工业领域最残酷的一次竞争”的挑战。历时两年的激战,终以雅马哈的失败而偃旗息鼓。
那么雅马哈公司为什么会失败呢?
“不知己,不知彼,每战必殆。”雅马哈的败北主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正确地估计自己和竞争对手的实力,在暂时的胜利面前没有保持清醒的头脑。
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的摩托车行业数易其主。最初居摩托车行业之冠的不是本田而是东菱。60年代以后,本田不顾一切地扩大市场占有率,利用盈利进行再投资,1964年终于将东菱赶下世界摩托车车业的霸主地位,一跃成为摩托车行业的领导厂商。自此本田不断发展,实力越发雄厚。进入70年代,日本的摩托车市场基本上是四分天下,依次为本田、雅马哈、铃木和川崎。其中,本田在日本本土上的占有率高达85%,稳居宝座。
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世界摩托车市场需求的增长明显减缓。为此,本田决定开拓新的生产线——进军汽车市场。然而当时国际汽车行业也非常不景气,一些中小汽车公司纷纷寻找靠山,以度危机,本田为了在汽车市场中站住脚,将公司最好的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其中,甚至不惜调用生产摩托车的技术力量,到1975年,本田的汽车收入终于超过了摩托车的收入。
就在本田致力于汽车生产,无暇顾及摩托车业务时,原来居摩托车行业老二的雅马哈公司,认为这是一个赶超本田的好机会。为此,它不惜一切代价积极拓展摩托车市场。在雅马哈的猛烈攻势下,本田公司节节败退。1970年本田的销售额以3∶1领先于雅马哈。到1979年本田的摩托车销售额一直没有增大。雅马哈公司则将本田公司领先的程度从3∶1降到了1.4∶1。在1970年初,雅马哈只有18种车型,本田有35种。到1981年双方同有车型63种,雅马哈的市场占有率已经与本田不相上下。
在胜利面前,雅马哈的决策者们认为自己的羽翼已丰,于是,不自量力地向本田发出了挑战。1981年8月,雅马哈公司总经理旧朝智子宣称:很快将建一座年产量100万台机车的新工厂,这个工厂建成后,将可以使雅马哈总产量提高到每年400万台,超过本田20万台,那时本田公司将让出第一把交椅的位置。1982年1月的一次会议上,雅马哈公司董事长小池也表示:“我们将以新的产量超过本田。身为一家专业的摩托车厂商,我们不能永远屈居第二。”
雅马哈的勇气固然可嘉,然而它忘记了本田是一个几十年来一直称雄于世界摩托车市场的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并且以其在汽车领域技术优势作为坚强后盾。面对雅马哈的攻势,本田又岂肯坐以待毙?本田的董事长河岛早在1978年就在《日经新闻》上暗示:“只要我当社长一天,本田就永远是第一。”1982年元月,当雅马哈公司挑战性的言论传到本田决策者的耳朵里时,他们迅速做出决策:在雅马哈新厂未建成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给予反击,打掉它的嚣张气焰。一场被誉为日本工业领域最残酷的战役打响了。
在这场战役中,雅马哈公司与本田公司相比实力相差悬殊,这是雅马哈失败的重要原因。
从这场“战争”一开始,本田就采用了大幅度降价策略,增加促销费用和销售点。在竞争最激烈时,一般车型摩托车的零售价,降价幅度都超过1/3,以致一部50公升的本田摩托车价格比一辆10变速的自行车还便宜,但由于本田公司除摩托车生产外,还有汽车生产,特别是80年代初汽车销售稳定上升,因此,“东边不亮西边亮”,它完全可以通过汽车的盈利来弥补摩托车价格战的损失,最终达到打击雅马哈、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雅马哈公司则是一个专业的摩托车生产厂商,它的生存完全依赖摩托车。因为投资建厂造成企业的成本投入较大,如果采用与本田公司相同的降价策略,公司本身是无法负担的,但如果不降价或降价幅度较小,那就只有在价格大战中失败。显然,在价格战上雅马哈公司已处于劣势。
本田采取的另一策略是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迅速使产品多样化。在18个月内,本田凭借它的技术优势,也凭着它有2/3的营业收入来自汽车、资金充裕等条件,推出81种新车型,淘汰了32种旧车型。产品更新换代的加快,使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起新的形象。这样,本田摩托车的销售量直线上升。而雅马哈公司则有些相形见绌了。为了超过本田,雅马哈公司在投资建新厂上下了很大赌注,内部运营资金入不敷出,只好向外大量贷款,而新厂尚未建成,无法产生效益,因此雅马哈几乎无力开发新产品。在本田推出81种新车型时,雅马哈公司只推出34种新车型,淘汰了3种车型。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减慢,使雅马哈在市场上的形象日益衰老,产品日益积压。
结果在价格战中,雅马哈难以承受巨大的损失,节节败退;在市场形象方面,由于推出新产品品种单调而渐受顾客冷落,造成大量库存积压。一年中的较量,雅马哈市场占有率从原来的37%下降为23%,产量迅速下降,1982年营业额比上一年锐减了50%以上,1983年初,雅马哈公司的库存占日本摩托车行业库存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雅马哈只有举债为生。1982年底,雅马哈公司的债务总额已达2200亿日元。银行家们看到雅马哈前景不妙,纷纷停止贷款。雅马哈公司缺乏资金,产品无法降价出售,库存越积越多。走投无路的雅马哈公司为了避免破产,终于在1983年6月向本田举出白旗。
1983年6月,雅马哈公司董事长川上与总经理智子一起去拜见本田公司的总经理川岛清,就雅马哈的不慎言辞和行为向本田公司道歉。接着,川上又在记者招待会上重申对本田公司的歉意,并宣布解除智子的职务。至此,历时18个月的摩托车战役结束。
雅马哈公司终于“虎口脱险”了,但竞争的结果却让它伤痕累累。它不仅没有实现争夺摩托车霸主的梦想,反而丢掉了第二把交椅的位置。
雅马哈公司在本田公司致力于进军汽车市场而无暇顾及摩托车业务时,乘胜追击。销售额从1970年只占本田的25%上升到1979年的71%。然而,它在胜利面前不能正确评价制胜的根本原因,以致忘乎所以,盲目出击,造成人仰马翻、跌落马下的悲惨局面,分析其原因有三:
(1)雅马哈初战告捷,固然与自己的成功经营策略有关,但其战略决策远不如对手深谋远虑。雅马哈想依靠专业化生产的优势,取代本田王位,对自己的优势过于自信。殊不知单一专业化生产在风云变幻莫测的市场风浪中,随时有翻船的危险。而本田的多元化经营,则可减少市场风险。
(2)价格战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制服弱小企业的杀手锏。面对本田这样企业巨人,雅马哈在战略战中必败无疑。
(3)雄厚的技术实力是企业常胜不败的根本。本田依靠汽车领域强大的技术储备,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具有绝对优势。而雅马哈在技术之战上又不得不俯首称臣。
三方面的原因必将导致雅马哈以失败告终。
商战是智力与实力的较量,拼杀结果常常是强者胜。此例中本田的凯旋、雅马哈的投降就是证明。作为一个实力稍逊的企业,就不要不自量力,盲目出击,虚张声势与强者较量,以免伤了元气,败走“麦城”。“蚂蚁斗大象”不是不可能,关键在于要出奇制胜,在没有“奇招”时最好还是以防求稳。
4.别把真诚当天真,商场骗子要提防
骗子从古到今没有绝迹过。而今天的生意场上,骗子更是大显身手,屡屡得逞。一位稳健的商人需要拥有一双识骗防骗的慧眼,时时保持警惕,才能防止上当受骗。
生意场上除了经营风险之外,还有一个大家应时刻注意的问题,那就是骗局。可以说,商业诈骗比民间的一般诈骗更具有危害性,也更让人触目惊心。
深圳某公司业务员小A,于2002年8月的一天找到南京某公司副总经理B,闲聊几句后说:“我受敝公司委托通知B总,我们可供一批日产高端手机,请你考虑一下。”说完递上手机样板及说明书,以及该公司当年贸易供货价格单等3份文字和图片资料。
B总看后认为,对方推荐的手机是日本最新产品,价格也不算高,而时下手机正走俏,有厚利可图。于是,送客后便召开有关会议商议。
与会人员觉得B总是主管公司业务的头头,而且对这笔生意热情很高,也就顺水推舟,议了不到20分钟就作出了相应决议。
9月12日,B总写好了授权委托书,叫公司供销经理罗某和技术质量处处长殷某代表公司前往深圳与对方面洽。
罗某一到深圳,便大忙私事,而殷某是只管技术质量问题的洽谈副手,见罗忙于私事,也就去领略深圳的繁华“景色”去了。
一晃几天过去了,等到B总打电话催询有关情况时,他们一不知对方有无手机,二不知对方的供货能力,三不知对方的经营状况,罗某只好支吾搪塞,“保证马上了解,抓紧洽谈”。
第二天,罗某根本没去有关部门打听有关情况,便草率走进了对方办公室。洽谈时,他既没有要求对方出示进口物资许可证、商检证、准销证、合格证等必备证件,也没要求对方在签订合同后去办理公证等项手续,便不负责任地与对方签订了一份合同:深圳方面供日本原装名牌手机4000部。总价值1200万元。双方商定:合同签订后十日之内,南京方面向深圳方面付货款总额的30%作订金,共计400万元。
9月17日,殷某把合同带回南京汇报。B总过目后,就对方是否有权经营手机、供货能力如何、合同怎么不见公证机关的印鉴等问题打电话询问尚在深圳的罗某。罗某又是一阵搪塞敷衍,而B总也没深究就又轻易地相信了。
正在B总筹备预付款时,有人通过B总的下属提醒他:这很可能是一场骗局,对方想借此套用别人资金而并无手机可供。
但是,一心想赚高额利润的B总,把这好心地提醒误解为“同行嫉妒”,听不进去,更无意查核虚实,匆匆忙忙向对方汇去400万元。之后,B总电话指示罗某:“盯住这笔款,抓紧按合同进货。”而罗某此时只顾私事,坚持要回老家湖北,将此事交给一个不熟悉的人代办,自己则离开了深圳。
结果,不出“提醒”人之所料,对方得到汇款便逃之夭夭。B总直等到合同规定交货期,仍见不到货,才知上当受骗,急忙多方交涉,只追回100万元,损失300万元。
商业经营充满高风险,陷阱遍地皆是,如果像B总、罗某这样麻痹大意,缺乏防备之心,那么上当受骗是在所难免的。
5.小心经商,别让“馅饼”成陷阱
经商向来是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天上不会掉馅饼。许多人经商之所以上当受骗就是以为天上会掉馅饼,不劳而获可以发大财,没有丝毫的防人之心,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落入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