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代间关系在对家庭理解的变化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因而,近年来,那些将世代关系作为家庭的核心要素和特征的定义就变得越来越意义重大了(请参照Burkart,2008年;Ecarius,2008年;Huinink/Konietzka,2007年;Lange/Lüscher,2000年;Lenz/B?hnisch,1997年;Peuckert,2007年)。与之相应的是,在家庭研究领域中,汉斯·伯特伦(Hans Bertram)【汉斯·伯特伦(1946年—?),德国社会学家。主要著作有《家庭、责任和关怀》、《谁属于未来的家庭》和《家庭生活:灵活安排人生、工作时间和家庭时间的新路径》。—译者注】所提出的术语“多居住地、多世代家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承认,这个概念是对帕森斯【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1902—1979年),美国著名的社会学者,是美国二次世界大战后统领社会学理论的重要思想家,也是二十世纪中期负有盛名的结构功能论的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社会行动的结构》《社会系统》《经济与社会》和《关于行动的一般理论》。—译者注】所提出的“核心家庭”这个术语的区分和发展(请参照Bertram,2009年a,2009年b)。核心家庭这种家庭模式是由塔尔科特·帕森斯主要针对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的状况进行分析所总结得出的。帕森斯将核心家庭系统地描述为“孤立的、新建立的配偶家庭”,这一类家庭的特征是存在着婚姻机制、家庭中有一个或多个子女、家庭内部存在着以性别为基础的差异化的分工以及新的家庭建立,清晰地标志着从父母家中分离出来(请参照Parsons,1970年)。核心家庭模式的历史起源是工业化进程不断向前发展和市民家庭形式的广泛普及,经济方面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夫妻之间以及亲子之间密切的情感上的联系(请参照Huinink/Konietzka,2007年)。【在核心家庭模式之前是“大家庭”模式,后者反映了19世纪前后的农民的生活形式,即不同等级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作,此外一些没有亲缘关系的人也和大家庭的成员生活在一个屋檐下。在大家庭中,地位结构是与复杂的继承规则体系联系在一起的(请参照Lenz/B?hnisch,1997年:第13页)】而且在联邦德国初创的战后社会中,随着纳粹主义制度的终结,导致了社会的分崩离析和重新构建,在这个过程中,市民家庭模式作为延续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特征,发挥着推动社会重建的重要作用(请参照Lettke/Lange,2007年:第16页)。伯特伦通过他的大量有关德国家庭的研究(请参照诸如Bien/Marbach,2008年;Kohli,2007年;Lüscher/Liegle,2003年;Peuckert,2007年),在人口统计、经济、社会结构方面的变化所导致的复杂的背景条件下,提出了帕森斯家庭模式新的发展形式,这种家庭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末广泛地出现在西方社会。【即便是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重新统一的20年之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家庭形式这个问题上还有着巨大的差异(请参照Schneider/Dorbritz,2011年)。这些差异在本项研究中将不做进一步的探讨】所谓的变化也包括不断提高的预期寿命、不断降低的出生率、性别比例的变化、生活方式的多元化和个性化、工作领域的灵活性和对弹性要求改变以及整个生活领域的技术化。由于现象的复杂性,因此在这里对家庭变化过程的社会学观察描述,只能做到初步的、粗线条的。此外,往往家庭研究和老年研究之间也缺乏相应的关联,目前还只是刚刚开始将这两方面的研究系统地联系起来。(请参照例如Saake,2002年)。因而,在这里,对于“多居住地、多世代家庭”只是从三个中心层面进行进一步探究的,即:居住地原则、所涉及的世代的数量和现代化的关系结构。
居住地原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原则,在核心家庭模式中已经对这一点进行了讨论,它指出尽管原生家庭和新建家庭之间在空间上是“分裂的”和隔离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年轻一代和年长一代的情感上的阻断(请参照K?nig,1974年)。有两条经典的公式在今天仍然是有效的—“通过外部的距离产生内在的亲近”(请参照Tartler,1961年)或者“距离带来亲密”(请参照Rosenmeyr/K?ckeis,1961年),它们都是对世代关系的描述(请参照Kohli/Künemund,2005年)并使得居住地原则变得更加清晰。因而,尽管出于福特式工业化社会的需要,不同世代的家庭成员生活在各自的家庭中,但是他们之间依然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对于许多家庭而言,与其说他们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空间上的分离,不如说展现了不同世代之间情感上的亲近。在这里,统计数据中所反映的通常家庭的户构成往往与真实生活的实践并不一定相符这个事实,也促使人们在科学研究中放弃核心家庭模式(请参照Rosenbaum/Timm,2008年:第13页)。尽管如此,在“多居住地、多世代家庭”的概念中,居住地原则(请参照Vaskovics,2001年:第104页)仍然反映了家庭的户结构,在描述家庭构成不再是建立在以情感和空间为中心的基础之上,而是由其家庭成员所生活的不同居住地所构成的方面,这个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因而,在概念的构建上不仅存在着一定的连续性(从“新居住地”到“多居住地”),而且“空间”这个概念在家庭研究中也完全体现了其用于描述世代关系的中心地位。
在最新完成的定量的家庭研究中,居住地问题主要是关注不同世代住处的距离和由此所产生的面对面的交流的可能性。这些研究指出,从总体上来看,不同世代之间是住得非常近的。在老年人调查(Alters-Survey)这个研究项目中,通过重复随机抽样发现,在2002年,有超过70%的人在他们的人生后半段至少是和他们的一个子女生活在同一地点的(请参照Hoff,2006年:第255页)。但是,没有和子女住在同一地点的老人比率在近年来是在不断上升的(请参照同上出处:第253页)。这项研究进一步指出,不同世代之间的每日交流的次数在不断下降,与之相应的是,每周有一次或数次互动的比例在上升(请参照同上出处:第267页)。尽管如此,世代之间交流的次数总和仍然保持在高水平之上,即在2002年,大约90%的老年人每周至少与他们的子女有一次互动(请参照同上出处:第267页)。居住地之间的距离和交流的频繁程度成为描述家庭中世代关系的核心指标。
为了进一步地确认空间上的邻近或者分离是如何体现在世代之间关系上的,就必须要考虑,空间性对于世代关系有哪些影响。根据法比安·凯瑟尔(Fabian Kessel)和克里斯蒂安·罗伊特林格(Christian Reutlinger)的定义,空间“不是一个绝对的单位,而是社会实践活动不断生产或再生产的组织”(请参照Kessel/ Reutlinger,2007年:第19页)。在这两位作者进一步的阐释中,涉及到了相关关系的空间概念,这个概念不仅包括了现实存在的物质化空间安排与其所产生的符号化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也包括当事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对空间的释义而做出的持久的斗争(请参照同上出处:第27页)。具体到家庭这个问题上,相应地就会涉及户和户之间的布局,它将构成或共同构成家庭的符号象征世界。因而多居住地、多世代家庭模式,尤其有可能遇到很多有关空间的问题,或者说在这样的家庭内部,特别可能产生这样的纷争,即哪些空间被确定为家庭的公共空间,换言之,在多居住地的家庭形式中,到底是否存在所谓的公共空间,或者是否可能根据当时的需要或不同的情况找到这样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