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杂技艺人再造中的国家力量
格尔茨说,“所谓文化就是这样一些由人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可见,文化不是虚无飘渺、超自然的能力,人们对文化不是被动的,可以根据自我的需要对文化加以改造。实际上,这里面贯穿着人们面对现代社会的新情境,利用传统社会、文化资源进行创造的过程。
通过将吴桥杂技学艺行为放置在时代背景中,对吴桥杂技教育形式、学艺动因和学艺类型、学艺过程的变迁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吴桥杂技学艺传统所发生的变迁,探讨学艺传统因何及如何实现再造,并重点讨论在再造过程中,国家力量在其中所起作用。
一、学艺行为的个体化倾向
从上文对吴桥杂技学童的学艺行为的研究中,发现家族、家庭作用的弱化和个人主义的崛起。
就杂技世家出身的杂技学童而言,学艺行为由家族行为向个人行为转变。如现年六十多岁的刘大娘,出生于杂技世家,幼年的记忆都是跟随家族杂技团漂泊的痕迹,父辈和兄弟姐妹几乎都是杂技艺人,她学艺、从艺行为几乎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可以说,对她而言学艺几乎是唯一的选择。而刘大娘的三个儿女中却只有大儿子选择了杂技。老艺人李印怀的一对子女都从事杂技业,可儿子在吴桥杂技大世界工作,女儿和女婿在广州工作,一家人并没有像历史上一样组建家族杂技团或杂技班、共同流浪演出。此外,从杂技世家学童的学艺方式也可以感受到这一转变,历史上一般为家传,而今多数杂技世家出身的学童选择在杂技学校和团体学艺为主,以家传为辅。学童学艺的目的也由服务于家族杂技团班,维系并壮大家族杂技团班,转变为追求个人发展。
就非世家出身的杂技学童而言,历史上学艺过程中和师傅一家呈拟家庭状态,进入杂技领域,需结束以往的社会关系,以拜师仪式的形式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杂技学童跟随师傅一家、师兄、师姐流动演出,往往很久不能回家,在信息不发达的年代,和师傅一家、杂技团班成员(即师兄师姐等)的关系构成杂技学童全部的社会关系,杂技学童的学艺过程,不仅包括学艺,也包括为师傅一家服务,其性格的形成几乎完全受到这个群体环境的影响。而今学艺的场所几乎都是固定在吴桥县内,学艺从演出中独立出来,师生关系被以契约式教与学的关系取代,这点在公立杂技学校体现得更为明显。而且随着信息的便捷化和交通工具的发达,杂技学童和家庭保持密切的关系,在新的模式中杂技学童日益成为独立的个体。
许烺光在《祖荫下》一书中指出,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个人都被笼罩在祖先的阴影下。而当今学艺更多出于个人发展的考虑,新的学艺单位形式的出现,也使师徒关系更多被笼罩在契约关系之下。乌尔希里·贝克说,在当今社会个人必须进行“以自我为中心”的个人化的生涯模式建构,这种建构必须“对自我和世界的关系负起责任”,个人需要独立承担各种可能性的风险后果。从而,走杂技之路就变成个人的主观选择。
二、传统社会关系的现代运作
然而,学艺传统实现家族消失而个人崛起了吗?通过深入观察,笔者发现,传统的家族、亲缘关系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依然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首先,吴桥民办杂技团体和学校以家族和家庭的形式存在。这些团校规模一般都比较小,很多保持十几二十几个演学员的规模,团校的工作人员由负责人的亲属担任,很多负责人和家人中会杂技的担任教练,年轻的儿媳、女儿担任文化课老师,家中老人和妇女担任生活老师。如福江杂技学校,校长兼负责人魏福江、妻子孙桂荣和大儿子担任教练,大儿媳晚上教学生文化课,孙桂荣和大儿媳负责做饭、照顾学生日常生活,即生活老师。这样的杂技团体和学校在吴桥非常普遍,且一般只在演学员人数多、家人或族人照看不过来的时候才会雇用家族和家庭以外的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这样的团校学艺的学童,在一定程度上类似历史上和师傅一家保持拟家庭形式。然而,当今杂技学童和历史上不同,历史上要签生死契约,契约规定师徒人身依附关系的确立和孩子与父母关系的结束,学艺者在交通、通讯手段不发达的时代,师徒关系有时代表着学艺者全部的社会关系。而当今,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第一监护人,学校具有一定监护、管理责任,交通、通讯手段的便捷使学艺者和家长可以保持较频繁的联系,父母和家人承载学艺者更多的情感诉求和经济来源,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家庭成为学艺者的避风港和保障源。这就使得杂技学童主要社会关系得以扩大,师徒人身依附关系解除,即使民办团校中学生和师傅一家的拟家庭关系存在,也变得松散了很多。
其次,在新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中,亲缘关系仍是获得学艺资源的重要途径。艺校、县团、职教中心这三个公立单位,透明度和知名度相对较高,人们比较了解,经济状况好的家庭一般首选艺校和职教中心,为了孩子毕业后有稳定的工作保证、不希望孩子离家远则倾向选择县团。而面对众多民办杂技团校,在信息不够公开、评比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下,家长为孩子选择学艺场所,一般是通过亲戚和熟人介绍。在调查中,70%以上的被访者表示选择学艺场所是认识人中有在某个团校学艺而选择该团校。同时,很多家长表示孩子小一个人在外不放心,有亲戚、熟人的孩子已经在某个团校学艺,自己孩子去了有伴,可作为照应。可见,在很大程度上,亲缘、熟人的关系依然是人们选择学艺单位的依据。
可见,在外群体看来,杂技学童及其家长选择学艺场所是盲目、无序的只是表象,他们内部延续亲缘、熟人关系的潜规则。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选择杂技之路的人们不完全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的,而是通过亲缘、关系网了解进入该领域的;而且在学艺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仍保持拟家庭的方式。因此,可以说先赋性的传统关系在整个过程中成为极为重要的社会资源。此处我们又一次看到传统的再造过程。农业社会中对家族群体的依赖性,而在当代转型社会中面对新的选择和制度安排,传统社会关系却成为拉动力量。由此,笔者认为简单地宣称作为一种文化传统的家族、亲缘关系业已衰落或依然强大都难以对现实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传统是数代累积并传承下来的生存经验,传统的再创造不是简单的回归重复,而是在新的经济、社会关系中,借鉴其他文化形式中的传统、综合现代教育的新内容,进行的再创造、再建构。当今杂技学童群体的遭遇正昭示着学艺传统在传统性和现代性的张力作用下再创造和重新建构的过程。
那么,为什么传统发生如此再造呢?
三、国家力量的嵌入与学艺传统的再造
文化变迁是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存在的现象,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复杂动态历史过程。Davis和Harrell认为,中国的“国家权力与政策推动了社会转型”。综观杂技学艺传统的再造过程,发现国家力量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国家的改造计划和政策促成杂技学艺传统的变化。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将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杂技艺术自然不能例外。
阎云翔总结了国家和家庭变迁之间的关系的相关研究。早期研究受到上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影响,乐观地强调国家在家庭变革中的作用;随后以经验研究为基础的学者提出虽然政府批判传统,但是仍承认人们对家庭的责任和归属感;女权主义者否定社会主义国家对传统家庭观的改造;但更多的学者肯定了国家的正面作用。阎云翔通过对下岬村的研究,认为“国家在集体化期间一手直接启动了私人生活的转型,而在非集体化之后又间接地帮助了这一转型的继续……国家改造了农民生活的道德世界,从而也改变了家庭。”导致农村私人生活领域的变革,即个人主义的兴起,对传统家庭观念的破坏,甚至极端化为“无公德的个人”。
那么,在吴桥杂技学艺传统的再造过程中,国家力量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为何没有出现下岬村那样的个人主义,反而个体化程度有限,家族和家庭依然在一定程度发挥作用呢?
1.学艺传统受到国家力量的作用而发生再造
首先,在改革开放后成立的民办杂技团校中,我们看到了国家力量的痕迹。当今民办团校需向文化部门登记,由文化部门颁发三证,才具有了合法的营业、演出和招生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通过这一关键性的权力运作,民办团校成功地转变为国家认可的机构,其身份取得了制度上的合法性。
由此,可以得到国家和国家代理人地方政府的扶持和政策上的优惠。县文化局局长杨洪志告诉笔者,县政府对杂技的基本政策是大力扶持,通过《加快杂技发展实施意见》,对因办团办校的贷款、土地租用等均采取优惠措施,同时为了民办团校的顺利运营,县里在税收方面也采取照顾。
虽然吴桥民间存在一些没有任何手续的不正式民办团校,可他们的演出和招生受到许多限制,特别是外出演出只能到一些较为低级、不正式的场合以低廉的价格演出。
民办团校的负责人只有极少数年龄在60岁左右,大多数在30~60岁之间,他们中多数是在改革开放后学艺的,且基本是从县杂技团或艺校走出来的,所以他们的经营模式、管理办法受这两个公立团校的影响很大,而县杂技团和艺校是直接在国家力量支持下成立,直接由政府管理,其经营和管理办法受国家影响极大,特别是艺校深受现代学校教育理念的影响,和传统杂技传授模式差别非常大。
由此可见,当今吴桥杂技教育模式,已经由历史上纯民间运作模式,在直接或间接受到国家力量的作用下转变运作模式。新的模式和传统模式的差异就在于对家族和家庭因素的破坏。一方面是现代学校教育理念本身和家族、家庭式传统模式相悖;另一方面,吴桥杂技学童构成已经发生很大变化,70%左右来自农村家庭,如阎云翔所言,国家一系列措施破坏了农村传统家庭价值体系,导致个人主义。在当今意识形态下,杂技艺人群体也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个体化倾向的影响,从而使吴桥杂技学童群体的学艺呈现一定程度的个体化特征。
其次,传统拟家庭式学艺模式的改变。拜师仪式和生死契的消失,反映的是学童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历史上之所以要拜师、签订生死契约,是学生(徒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家长把孩子交给师傅,学艺危险性高,跟随师傅外出,社会险恶不确定性强,在20世纪上半叶的战争年代更为突出,谁为未成年的孩子的人身安全负责?拜师仪式宣告孩子和家长关系的中断,师傅承担抚养和传艺的责任,师傅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才出现生死契约。而今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得到制度的保障,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责任人,生死契约这种民间的责任追究方式就没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买卖儿童更是为法律明令禁止,因此以买徒、收买养子女的形式也不复存在。以国家力量推行的现代学校教育,师生关系成为常态,二者的契约关系随之取代了师徒人身依附关系、徒弟是师傅的私产,而老师因打骂学生而受到法律和社会舆论的指责,从而确保了学生的基本权益。因而,新模式为个体化创造了可能性条件。
2.国家力量对吴桥杂技的作用方式,决定个体化实现程度
首先,中国传统社会是农本经济,国家极力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严格限制迁移行为。杂技艺人弃农从艺的做法,有违这一原则,因而受到封建国家的排斥,从而造成杂技艺人边缘化处境,而被看做“下九流”的杂技艺人在长期流动生活中,形成了一套不同于主流的价值观念,按照布迪厄的惯习说,惯习不会因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轻易改变。正因此,杂技艺人才会在“文革”期间冒着风险演“黑杂技”,也正因此,改革开放后吴桥杂技才得以如此迅速地恢复和发展。
其次,阎云翔分析国家对农村家庭领域的作用时谈到,在“文革”期间,国家为了让民众由效忠于家庭转变为效忠于国家,采取一系列剥夺家庭功能的措施,“发动对父权、男性中心以及传统家庭观念的批判”,并且分析了新婚姻法、严格的计划生育以及相关家庭改造措施对家庭制度的改变,这些举措破坏了传统的家庭价值体系。而国家对吴桥杂技则没有这么深入的力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为了加强对杂技和其他民间艺术领域的管理和控制,采取了两种倾向的办法。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一些保护艺人、改善学艺条件的措施,并将民办杂技团体转变为公立杂技团体。二是,反右倾和“文革”期间,否定杂技在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将杂技列为“社会主义毒草”,然而只是限制杂技演出、压缩杂技团体的编制、下放杂技艺人——令杂技艺人从事农业生产。可见,在价值观念和思想领域没有直接举措,没有从思想深处加以破坏或改造,因此杂技艺人江湖文化式的价值观念并没有改变,并延续了下来。
第三,吴桥杂技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证明国家力量作用程度有限。由于历史上杂技的边缘地位、当今国家力量对杂技的了解程度的限制等原因,导致出现一些国家力量没有触及到的角落。最明显的是杂技学童文化知识的欠缺,直接为政府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在吴桥,杂技学校、团体归文化局管,杂技艺术学校越级直接归沧州市文化局管,其他本地民办团、校都归县文化局管。又因为杂技艺术学校为中专院校,毕业给学生颁发中专毕业证书,所以又归教育局管。而民办团、校没有中专文凭,所以不受教育部门管理,义务教育又不是文化局的职责。这样,这些本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孩子们公然没有接受教育,导致新一代杂技演员普遍文化水平低,现代性技术无法加入。杂技、魔术与力学、物理、化学等密切相关,而即使最正规的杂技艺术学校也没有开设物理和化学课,因为没到开课的年段,学童已经毕业了。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导致许多杂技演员面临再次择业时的困窘。此外,作为高危职业,杂技艺人社会保障问题也有待引起重视。正是由于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一些潜在的学艺者流失了。当然,这是另外一个问题,非本文研究主旨。
综上,吴桥杂技学艺传统正在经历由家族、家庭主导向个体化转变的过程。而在学艺传统在再造过程中,国家力量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国家通过推行一系列措施,在制度上打破了学艺传统的纯民间运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