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方某对吊销其消防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对提出对市公安局和文化局的联合通知进行审查的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对市公安局和文化局的联合通知不能有所作为。《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因此,县人民政府在审查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吊销方某的消防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市公安局和文化局的联合通知不合法,于7日内将该联合通知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并中止行政复议的作法,是正确的。同时,中止行政复议只是暂停止行政复议,而不是彻底结束行政复议,因此,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恢复对方某行政复议案的审理,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6.行政复议是否可以和解结案?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就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但行政复议案件并不一定都要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使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那么,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的和解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和解,应当遵循以下条件和程序:
第一,行政复议和解的条件。
行政复议和解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可以和解的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幅度、种类、程度、范围等之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只有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才可以和解,对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能和解。
二是和解完全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自愿。
即进行和解以及和解的内容,都是申请人与被申请的真实意愿,不存在任何强迫、威胁、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
三是和解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达成。
第二,行政复议和解的程序。
行政复议和解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是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对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否则,就不应准许。此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或者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和解协议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后,行政复议即告终止。
【典型案例】
2007年2月,某区环保局接到市民对该区某酒楼油烟污染的投诉。区环保局先后于2月23日和3月10日到该酒楼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酒楼擅自拆除油烟净化器,导致油烟污染,要求酒楼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并于3日内到区环保局接受处理。酒楼超过3日未到区环保局接受处理。3月25日,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酒楼立即对油烟净化系统进行治理,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并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酒楼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所在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在该行政复议案审理期间,区环保局多次与酒楼沟通、协商,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向市环保局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和解协议:酒楼同意在协议达成后15日内缴纳罚款4万元;酒楼于同年6月31日前完成油烟治理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经对和解协议审查,认为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遂准许酒楼与区环保局达成和解,依法终止行政复议。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区环保局是根据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对酒楼进行行政处罚。根据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35条的规定,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区环保局作出对酒楼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和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该案的和解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区环保局多次与酒楼沟通、协商达成的,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存在任何强迫、威胁、欺骗的情形。因此,市环保局对向其提交的和解协议经过审查,依法准许酒楼与区环保局达成和解,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7.在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中止?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法定情形的发生,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暂时停止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待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制度。
那么,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第一种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即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还没有确定是不是参加行政复议之前,行政复议中止。
第二种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即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丧失了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又无法在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能力的同时就确定其法定代理人时,在确定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之前,行政复议中止。
第三种是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即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期间终止,又无法在申请人终止的同时就确定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时,在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之前,行政复议中止。
第四种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即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行政复议因申请人不能参加而中止。
第五种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即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只要有一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地震、台风等而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中止。
第六种是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即对案件是否适用某一法律规定或者某些法律规定,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由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在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前,行政复议中止。
第七种是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即本行政复议案件与其他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有关,其他案件还没有审理结束,但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又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行政复议中止。
第八种是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除上述7种情形外,在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出现时,如因大规模疫情暴发而使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等,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典型案例】
200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该市某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有关问题。9月25日,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拆迁公告》。2010年1月,陈某等9人向市环保局要求公开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并提出该项目若未报批环评文件请依法查处。2月2日,市环保局作出答复,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尚未拆迁完毕也未开工建设,不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表示将依法督促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之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申请报批。3月28日,陈某等9人向省环保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市环保局限期查处其投诉的环保违法行为。省环保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由环境保护部作出解释或确认。5月9日,省环保厅向环境保护部请示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中止行政复议,并向陈某等9人和市环保局发送了《关于中止行政复议的通知》。8月24日,省环保厅收到环境保护部《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8月27日,省环保厅恢复该案的审理并告知当事人。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省环保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由环境保护部作出解释或确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第2款和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因此,省环保厅中止行政复议,并告知陈某等9人和市环保局,是正确的。省环保厅在收到环境保护部的复函后及时恢复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当事人,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8.在什么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因法定情形的发生,致使行政复议程序不能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而结束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的制度。
那么,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一种是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即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准予其撤回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