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仅不得拒绝,还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等不愿意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就会减少甚至丧失,其经济利益也就会受到损害;个人隐私一旦泄露,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就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部分,申请人、第三人请求查阅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项是委托鉴定机构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
即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典型案例】
1998年4月,夏某在工地施工时头部受伤。此后夏某又患上胃炎、肾结石、痛风等疾病。夏某认为这些疾病与治疗自己头部伤的药物有关,向所在区劳动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社保局认为夏某患上胃炎、肾结石、痛风等疾病与工伤无关联,遂于2007年8月9日作出夏某所患胃炎、肾结石、痛风等疾病为非工伤的认定结论。非工作认定结论作出后,夏某不服,于9月30日向市劳动社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过程中,夏某经查阅区劳动社保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认为对其所患胃炎、肾结石、痛风等疾病与工伤有无关联,不能由区劳动社保局说了算,而应当以专门机构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为此,夏某向市劳动社保局申请委托市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市劳动社保局委托,市鉴定中心作出了夏某所患胃炎、肾结石、痛风等疾病与工伤无关联的鉴定结论。市劳动社保局据此作出了维持区劳动社保局非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要求夏某承担市鉴定中心的鉴定费用。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区劳动社保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因此,夏某提出查阅区劳动社保局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请求后,市劳动社保局允许其查阅并为其查阅提供方便,是正确的。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因此,根据夏某的申请,市劳动社保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要求夏某承担鉴定费用,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该怎么处理?
【宣讲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就成为申请人。申请人不但享有申请权,而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还可以决定是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用法律术语说,就是享有处分权。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一般有五种情况:
一是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确实认识到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没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主动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又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处理过于宽大,害怕加重,为规避法律而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是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此而不再受处罚或者能够接受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害怕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后对其打击报复而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采取各种方法向申请人施加压力,逼迫申请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申请人不能认为在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要求以后,该行政复议申请就理所当然地撤回,行政复议机关也不能认为只要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的要求,该行政复议申请就应当无条件地撤回。
那么,我国法律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进行以下审查和处理:
第一是审查撤回申请是在何时提出的。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只有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的,行政复议机构才会进行处理。一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行政复议申请已不可能撤回。
第二是审查撤回申请的理由,确定撤回申请是否出于申请人的自愿。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说明理由,以便于行政复议机构确定该撤回申请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因为撤回申请是公民、法人主动放弃行政复议的请求,任何单位或个人,尤其是行政机关,都不能欺骗、威胁、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申请。
第三是决定是否同意撤回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提出,并且是出于自愿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旦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即告终止,除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以外,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案例】
某宾馆需进行室外装修,李某把工程介绍给黄某施工,从中收取介绍费,三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在施工过程中,黄某从高处坠下摔伤左手致六级残废。某区劳动局认定李某为黄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人,作出决定由李某负责黄某的工伤赔偿,并对李某处以罚款。李某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立案受理此案。区劳动局在准备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答复和对李某进行处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某为工伤赔偿责任人,于是主动撤销了原来的处罚决定,并把撤销原行政决定的通知书送达了李某和黄某,并抄报复议机关。申请人李某收到通知书后,以不再受处罚为由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李某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区劳动局主动撤销了原来的处罚决定,李某已不再受处罚。此时李某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因此,如果李某不要求撤回或复议机构不同意李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继续审理此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同时,《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因此,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并说明理由以后,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确定李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要求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同意李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李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对此案的行政复议即告终止。此后李某不能对区劳动局此次对其所进行的处罚,以在此案中提出的不服此次处罚的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5.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如何处理?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因为该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而规范性文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产生普遍效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并不针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用法律术语说,它是抽象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那么,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时的处理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时分别两种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第一种是对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时的处理。
即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申请对除******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对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修改,或者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对行政复议机关制定的规定,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或者修改;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定,逐级报请制定机关对规定作出解释或者处理。
第二种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时的处理。
即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主动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其范围不仅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包括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我国宪法以及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情况的处理作了具体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认为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典型案例】
2011年5月,某市公安局和文化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整顿网吧。根据市公安局和文化局的联合通知,某县公安局和文化局联合进行了执法大检查。在此过程中,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吊销了方某的消防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方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受理后,认为吊销方某消防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所依据的市公安局和文化局的联合通知不合法,遂于7日内将该联合通知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并中止了行政复议。此后,市人民政府撤销了市公安局和文化局的联合通知。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撤销决定作出后,恢复对方某行政复议案的审理,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撤销决定,作出了撤销县公安局和文化局吊销方某消防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