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条第二款 根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6.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机关?
【宣讲要点】
行政复议是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进行的。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样的机关呢?
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首先是行政机关,同时,它又并不是某个特定的、具体的行政机关。只要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选择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是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该派出机关。
四是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五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六是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七是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分别为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部门。
八是对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政府或者上一级政府指定的某一行政机关。
九是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行政复议机关又不是特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可能直接处理数量大、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的行政复议工作。因此,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典型案例】
2005年1月,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县某超市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的背标及标识等异常,且超市提供不出合法有效进货发票,涉嫌销售假冒茅台酒,遂立案调查。为查清该批茅台酒的真伪,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与超市方共同将涉嫌假冒的茅台酒抽样封存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别。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表》,作出该批“茅台酒”是“商标属假”、“包装材料属假”、“酒质不是我公司生产”的鉴定结论。超市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无权进行行政复议,拒绝了超市的行政复议申请。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表》,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企业,并不是行使国家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行政机关。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行为只是鉴别客观事物真假的行为,而不是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因此,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不是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受理行政复议事项。
【法条指引】
《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
1.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时间限制?
【宣讲要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只有及时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也才能及时了结行政争议,使行政机关能够对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保证行政效率。因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受一定的时间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才予受理。超过一定的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就不予受理。申请行政复议的一定时间限制,用法律术语说,就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那么,我国法律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两种:
第一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没有作出延长规定的情况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一般期限为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60日内的,如果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超过60日,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二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别期限。
特别期限为法律规定的超过60日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例如,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期限,即为特别期限。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的特别期限,认为该法所调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不受60日的一般期限的限制,他们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在特别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即使已经超过60日,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受理。
应当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规定了对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期限,但该规定的期限短于60日的一般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为60日。
由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了其能不能通过行政复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橡胶厂的一名普通职工。1995年2月,张某在工作时间内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橡胶厂不承认张某为工伤。张某不服,向有关部门反映。同年12月11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作出批复,认定“张某在工作之余,比力气搬东西受伤,不属于从事领导指定的工作时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张某于1998年6月1日收到此批复。
张某收到不按工伤处理的认定后不服,但并没有马上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直到2004年4月25日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过调查认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决定不予受理。张某对该决定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
【专家评析】
在本案中,劳动行政部门对张某受伤事件的调查认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张某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张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张某于1998年6月1日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复,因此,张某于1998年6月1日就知道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受伤事件所作的认定。他如果认为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自1998年6月1日起的60日内,即在1998年7月31日以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张某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却是2004年4月25日,从其知道劳动行政部门批复的时间起,已经过了近6年之久,很明显超过了申请行政复议60日的期限。同时,也没有其他事实表明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其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