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哪些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宣讲要点】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程序。对一些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而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均应适用一般程序。这样规定既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有:
1.处罚较重的案件。
所谓处罚较重,按照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是指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个人处50元以上,对法人处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这些案件,执法人员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情节复杂的案件。
行政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书刊,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还应当查清其****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
2004年11月份,某卫生监督机构对部分桶装饮用水企业的产品抽样检测。其中,17家企业的产品经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研究决定,拟对17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监督人员对17家企业作了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询问了不合格产品(同一批次)的生产销售数量,违法所得,对17家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合议,监督机构对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的8家企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他企业按照一般程序作了行政处罚。8家企业均签收,履行了行政处罚,未形成行政诉讼。
【专家评析】
本案中,监管部门对17起行政处罚案件使用了两种处罚程序,既使用了“一般程序”又使用了“简易程序”。依据检验结果,监督机构拟对生产经营不合格桶装水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时,对生产经营的数量进行调查,确定违法所得,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依据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实施的。最终,对8家企业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了“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使用前提和条件,具体案件只能选择一种程序使用,不能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使用两种处罚程序。
【法条指引】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有哪些条件?
【宣讲要点】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对部分案件正确使用简易程序,不但会迅速、及时地化解纠纷,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而且也会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考虑一下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指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并且能够证明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清楚、充分。
2.有法定依据。
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无明文规定,不予以处罚。
3.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罚款和警告,并且还必须符合规定的幅度,即: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使用简易处罚程序。同时区分相对人的性质也是至关重要的,公民、法人的主体比较明确,而其他组织往往比较容易混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执法中要认真掌握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和范畴,才能合法而有效地使用这一行政处罚手段,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做了明确规定,但随着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开展,在适用简易程序时,特别是在大量适用简易程序的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主要存在三大问题。
1.简易处罚文书制作不规范,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行政法律文书的制作,直接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并影响着行政案件的复查、档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询。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主要存在问题一是称谓不规范,被处罚人的身份不明确,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列全基本情况,如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二是简易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件不齐全,如文书中没有载明违法地点、时间、违法事实、证据等。而且,有相当比例的处罚决定文书制作上简单、书写上潦草,不仅老百姓看不清楚,事后,连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无法辨认。
2.不严格执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导致处罚程序违法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的收取程序和向被处罚人开具的收据,都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法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的,不超过1千元,对自然人则不超过50元,其他单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处罚决定明明是对法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抬头却是自然人;相反,处罚决定明明是对自然人的处罚,开具的罚没收据却是法人。二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罚款除交通不便地区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被处罚人限期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但某些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处于交通便利地区,居然也收取被处罚人的现金,并且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有的虽然开具了票据,但开具的却是旧式收据,没有使用新式法定收据。
3.不告知或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
告知被处罚人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不告知、不完全告知或者不正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议、诉讼权利。一是只告知被处罚人有复议、诉讼权利,但不告知复议机关、受诉法院。二是错误的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如告知行政复议期限为2个月、诉讼期限为90天等等。三是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议,而不依法告知向地方政府申请复议,故意规避地方政府的监督。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而且损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对经济社会发展极为不利,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及相关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二是规范执法文书;三是正确处理执法与管理、执法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的关系,牢固树立融服务于执法全过程的意识,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手段,确保行政管理程序规范有序。
【典型案例】
某日,交警部门以林某在驾驶汽车时未系安全带为由,决定对其罚款200元。值勤民警依法向林某出示了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填写了统一制作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林某并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林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但是,交警部门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行政处罚时的事实证据。
经审查,被申请人在执法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对于案件的处理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理由是交警部门未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10日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应当视其为没有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为理由,撤销当场处罚决定,不符合当场处罚的立法原意。因为当场处罚的案件,交通民警可以不进行调查取证,所以也没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可以提供。
【专家评析】
本案中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
第一、当场处罚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交警部门可以在没有固定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场行政处罚的行为。
这首先是行政效率的需要。虽然行政执法活动同司法活动都是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但是在对效率的追求上,二者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兼顾行政效率。效率原则是依法行政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之一。相比之下,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就显得有些缓慢和繁杂。它所追求的首先是司法的公正性,然后才考虑效率的问题。二者对效率追求的程度不同。行政机关执法有工作量大、负担重的问题,并且具有经常性的特点,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效率原则,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当场处罚程序简单,能够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和费用,减少浪费。其次,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主体和当事人的负担。从被处罚行为的性质来看,当场处罚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后果轻微的案件。这就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容易得到保障。当场处罚程序一方面使行政机关从繁琐的执法中摆脱出来,抽出更多精力去处理更重要的或者重大的案件;同时,方便了当事人,对当事人来说,时间和精力比按复杂程序处理自己的轻微违法行为更为重要。
第二、案件的内容决定了交警可以在没有固定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场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汽车的数量也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也使得交警部门的执法任务异常繁重。他们经常面对着流水般的车流。其中有相当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和事。如果让交警都按部就班地调查、询问、做笔录,目前我国的警力根本无法达到。这是其一。其二,对于一些违法的人员必须当场作出处罚。通常,一些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例如本案中林某没系安全带的行为,除了交警之外,其他人根本不会注意,所以警察很难找到旁证。如果不进行当场处罚,事后,如果相对人拒不承认违法的事实,很难再取得证据进行处罚,不利于严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