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唐书》中“忠义”部分的笔墨是“孝友”部分的两倍。忠道地位的提升于此可见。与之相应,孝道必然要退居次要地位。《大唐新语》上有这样的记载:侍御史王义方欲舍命弹奏恃恩放纵的李义府,遂先告其母日:“奸臣当路,怀禄而旷官,不忠;老母在堂,犯难以危身,不孝。进退惶惑,不知所从。”母日:“吾闻王陵母杀身以成子之义,汝若事君尽忠,立名千载,吾死不恨焉。”义方乃备法冠而弹之。《贞观政要》中太宗也对侍臣讲了这样一个事例:昔隋将屈突通被高祖率兵追杀时,高祖遣其子往而招慰。通云:“吾蒙隋家驱使,已事两帝。今者吾死节之秋。汝旧于我家为父子,今则于我家为仇雠。”因射之,其子不得不避走。屈突通被擒后,高祖因其忠而授兵部尚书。太宗也认为“此之忠节,足可嘉尚。”不“以私害公”、“以私害义”,为君国利益不惜牺牲孝道,甚至大义灭亲,乃是唐士大夫的一般价值准则。即使提倡孝治,也只是为忠道的政治伦理服务的。
其次,从取士用人制度看,“举孝廉”以及九品中正制被科举制的取代,使孝道失去了对广大民众,特别是对士人阶层的吸引力。
废除自汉代延续下来的以“举孝廉”为核心的察举制度以及魏晋创制的九品中正制,而代之以科举取士制度,这是隋王朝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创造。唐代继续发展和完善科举制度,其实质是以才以功而非以德以孝举士。正如王夫之所云:“唐以功立国,而道德之旨,自天子以至于学大夫置不讲焉。”当时朝廷也敏锐地意识到这种取才制度的弊端,如贞观三年,唐太宗对吏部尚书杜如晦日:“比见吏部择人,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如何得获善人?”“举孝廉”和中正制的废除,其实就意味着孝德丧失了其在仕途中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衬托。毫无疑问,科举制的实行,是对孝道的极大冲击。换个角度说,实行科举取士,使得孝道的推行失去了实际的动力,这是唐代孝道举而不行的一个至为重要的因素。
第三,唐代孝道的弱化,除了上述原因之外,还有一个人文性的综合因素,那就是雍容大度、恢弘豪放的大唐气度从内在本质上排斥封建孝道对人性的束缚。这是一个开放的时代。从政治上向四方八域的辐射,经济上的一系列改革创新,到文化上的三教合流,兼融并蓄,社会上价值体系的多元化,以及思想上的解放,信仰上的自由,人格上的无拘无束,无不昭示着大唐的开放风格。孝道的那种绝对服从,那种繁文缛节,那种苛严拘谨,那种不近人情,对豪放旷达的唐人无疑是一种严重的束缚,同时也与繁荣兴旺、蒸蒸日上的盛唐气象格格不入。如前述二程认为“唐之有天下数百年,自是无纲纪”,这从反面反映了唐代社会道德的实际状况。充满活力、务于进取的唐人是不拘小节的,他们似乎不屑于在细枝末节上斤斤计较,求全责备。他们更注重的是情感的寄托、心灵的充实和人性的完满。就这一点而言,孝道的被唐人忽略实属情理之中。
二、唐代孝道特点
孝道约束力弱化,并不是说唐代就完全不讲孝道。事实上,为辅助忠道,加强这样集权,李氏王朝在推行孝道方面也不敢懈怠。
隋唐皆以儒学为治国之策。如隋重臣苏威日:“唯读《孝经》一卷,足以立身治国,何用多为?”文帝深以为然。据载,唐玄宗天宝三年,“诏天下民间家藏《孝经》一本。”《唐律疏议>强调:“为子为臣,惟忠惟孝。”皇帝诏敕政令中,不乏尊老孝亲的条文。王公大人也有以孝而闻名者,如司空房玄龄“事继母,能以色养,恭谨过人。其母病,请医人至门,必迎拜垂泣。及居丧,尤甚柴毁。”许多贤吏也以孝道感人、化人,如《旧唐书》载,景骏为令时,有母子相讼者。章谓之日:“吾少孤,每见人养亲,自恨终天无分。汝幸在温清之地,何得如此?”他垂泣呜咽并取《孝经》读与母子。于是母子感悟,遂称孝慈。对于典型的孝子,朝廷或政府也不吝啬旌表门间、授官封爵、赐帛赏粟、蠲免赋役,乃至载人青史、扬名后世等各种形式的褒奖。如《新唐书?孝友传》中除为26个孝子单独列传外,还乡里名姓俱全地列举了217个受到上述种种褒奖者。《烈女传》中也另为5个孝女列传。由这个相当可观的数字可知,与其他朝代相比,唐代在奖掖孝子方面是毫不逊色的。只是由于上述几方面的原因,使得孝道的倡导效果不彰、功效不著而已。
从新旧《唐书?孝友传》的记载来看,唐代行孝的方式,主要还是表现在尽心养亲、悉心侍疾、苦心居丧等方面,如上面提到的217个被提名的孝子中,有152人属于“事亲居丧著至行者”。孝感方面的记载也依旧不少。不过,唐代最突出的孝举是数世同居,新旧《唐书?孝友传》中因数世同居而受到彰励的孝子人数剧增。
先秦文献中已经有同居的记载,但累世同居之风兴于汉末,起因于统治者对孝道的极力倡扬,“颖川韩元长,汉末名士,八十而终,兄弟同居,至于没齿。济北汜稚春,晋时操行人也,七世同财,家人无怨色。是此风起于汉末。”对家族伦理的极端重视使得中国人视家族家庭为理想的家庭模式,以分居为不孝不悌,以五代同堂为美德。所以历代正史都把父子兄弟数世同居作为彰扬孝道的重要内容。
汉代虽然朝廷提倡同居,民间也视同居为至孝、至悌,但累世同居之家实际上寥若晨星。曹魏废除了“异子之科”,使父子同居合法化,特别是由于当时实行的户调制,使得人们为逃避从户之税而不得不合户同居。因而这~时期数世同居之户明显增多。不过,当时总的情况还是:“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凡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
逮及唐代,政府一方面以同居为垂范加以旌表,另一方面以强制性的律令形式倡导同财共居,并把别籍异财列为十恶中“不孝”
罪的第一款。于是在道德的倡扬和律令的禁止下,上由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同居之风气大盛于世,三代同堂是很普遍的事,钟鸣鼎食之家也屡见不鲜。如《新唐书?孝友传?序》中因“累世义居”而被提名者就有36人之多,仅次于“事亲居丧”而居于第二。
另外,新旧《唐书?孝友传》也有多例是以“累世同居”而孝名远扬的。这些数据显示,同居共财已经成为唐代社会推崇和流行的一种行孝方式。学者的研究表明,“唐型家庭”是中国古代规模最大的家庭类型,平均每户人口达九至十人。
从现有史料看,唐代社会民间的真实情况也的确如此。日本池田温先生所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一书收入唐代99个完整的家庭,其中一对夫妇与父母同居的有21户,占21.1%;两对及两对以上夫妇与父母同居的有8户,占8.1%;父母已经去世,已婚兄弟同居的有13户,占13. 1%,合计占到42. 4%。而且由于当时的籍帐主要为征发徭役、征收赋税所用,因而难免存在着隐没丁男、降低户等等问题,这就使得一些同居的家庭在籍帐上没有反映出来。
再加上池田温先生所依据的主要是西域的敦煌、吐鲁番的文书,这些鄙壤远乡所受孝悌之道的熏陶教化当然不如中原地区。据此估计,当时中原地区同财共居家庭当约居半数或半数以上。我们从《旧唐书?孝友传》中摘录两例,籍以了解当时同居之概况:
刘君良,瀛州饶阳人也。累世义居,兄弟虽至四从,皆如同气,尺布斗粟,人无私焉。大业末,天下饥谨,君良妻劝其分析,乃窃取庭树鸟雏,交置诸巢中,令群鸟斗竞。举家怪之,其妻日:“方今天下大乱,争斗之秋,禽兽尚不能相容,况于人乎!”君良从之。分别后月余,方知其计。中夜,遂搅妻发大叫日:“此即破家贼耳!”召诸昆弟,哭以告之。是夜弃其妻,更与诸兄弟同居处,情契如初。
青州北海人吕元简,四代同居,至所畜牛马羊狗,皆异母共乳。
郓州寿张人张公艺,九代同居。北齐时,东安王高永乐诣宅慰抚旌表焉。隋开皇中,大使、邵阳公梁子恭亦亲慰抚,重表其门。
贞观中,特敕吏加旌表。麟德中,高宗……亲幸其宅,问其义由。
其人请纸笔,但书百余“忍”字。高宗为之流涕,赐以缣帛。
从史籍记载看,以累世同居而被列入正史孝传的,“《南史》13人,《北史》12人,《唐书》38人,《五代》2人,《宋史》50人,《元史》5人,《明史》26人。”宋代以后,与如火如荼的宗法家族制相应,在朝廷的旌表和理学家的鼓吹下,六世以上的“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开始成批涌现,同居世代的纪录不断被打破。十世同居的记载,在《宋史?孝义传》中就有五宗,如大理学家陆九渊之家就是十世同居的典型。《宋史》中累世同居的最高纪录竟然达到十九世。不过,最奇异的当数十三世同居的陈兢之家。《宋史?孝义传》说:
. 江州有陈兢者……九世同居,长幼七百余口。……每食必群座广堂,未成人者别为一席。有犬百余,共一牢食。一犬不至,诸犬亦皆不食。
不仅九代七百多口人和睦相处,连一百多只狗也同时进食,这与犬豚同乳、乌鹊通巢的孝感传说一样,都反映了公众对这类孝行的钦羡。明清时期同居世代虽有所减少,如《明史?孝义传》中累世同居多为四世到七世,但历代政府对同居共财的提倡,以及律例将别籍异财悬为厉禁,使数世同居渐成习俗。直到光绪年间,仅湖南省五世同居共财的家庭还有1229家。所以四世、五世同堂在旧中国是常见的现象,也是家道兴旺的表现。
当然,不论政府如何提倡、彰励,由于普遍缺乏经济条件,这种被称作“义门”的理想家庭除了皇族和豪门大户之外,在普通民众中依然是屈指可数。事实上,从战国到清末,核心家庭(夫妻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和主干家庭(以夫妻、子女为基本单位,包括父母乃至祖父母也与之同居的家庭)是我国家庭的主要类型,五口或八口之家是传统家庭的一般规模。如南北朝时,至少在南方,小家庭仍占上风,有的甚至父子兄弟陌如路人,“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
即使少数勉强历代累世同堂的大家族,实际上也是难以为继的。更何况社会上还存在着种种不利于同居的因素。比如在家庭规模最大的唐代,当时的赋役制度也对同财共居者有诸多的不利:
均田制使之所交赋役较多;按财产定户等的制度使之杂徭、户税加重;府兵制使之被征为府兵的可能性增大。这样,虽同室共居在唐代一直占着上风,但其实到天宝年间已出现父母健在兄弟别籍异财的现象,至于父母过世后兄弟异财分居的就更为普遍了。至宋代,已经有不少有识者觉察到义居同财的弊端,如袁采认为,“兄弟义居,固世之美事。……顾见义居而交争者,其相疾有甚于路人。……兄弟相爱,虽异居异财,亦不害为孝义。一有交争,则孝义何在?”反不如分居者,各惜其财,各勤其事。看起来,数世义居也诚非易事,个中矛盾纠纷、同室操戈等难言之苦滋味,只有当事人自己去体味了。
值得注意的是,《新唐书》中说:“以孝悌名通朝廷者,多间巷刺草之民。”《旧唐书》中也称前代史官传《孝友传》所录的多为间里乡间微细之人,因此特意捡录“衣冠盛德,众所知者”为之作传,但也不过二十多人。此前的《宋书?孝义传》也说:“若夫孝立闺闱,忠披史策,多发沟畎之中,非出衣簪之下。”可见,自汉魏以降,传统孝道已经在社会下层民众心中根深蒂固,成为一种“理所当然”
的习惯性心理和行为。不论社会意识、社会风气如何变化,“孝”都是普通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据统计,在清代342名孝女孝妇中,出身或出嫁后属官吏阶层的12人,孝廉2人,缙绅富豪2人,知识分子80人,平民(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及其它社会最底层者)246人。平民占总人数的72%。可见,孝敬父母的优良传统在劳动人民中延续不断地得到了继承和发扬。
唐代子复父仇的事件也层出不穷,孝道与法律的矛盾较前代更为尖锐。我们接下来就详述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