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继续允许政府机关直接开办非营利组织,或者大量非营利组织仍然把政府机关作为承揽非营利服务业务、资金来源的后盾,甚至借助行政权力的影响力强行非营利,势必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因此,通过对各类“官方”非营利组织的清理、整顿,限期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不仅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规范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为,而且也有利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要把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建立非营利组织纵横交错的组织网络,作为今后培育和发展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重点。从长远观点看,只有这样的非营利组织服务网络形成以后,才可以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部门分割、所有制形式分割的局面,“政中不分”的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在实行政府与社会组织分离的过程中,关键要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财政上的分离;二是行政隶属关系上的分离;三是职责分离;四是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化问题。解决非营利组织在财政上对政府部门的依赖,关键是要切断政府机关和所属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财源关系,改变非营利组织也实际上“吃皇粮”的局面,使其与政府机关脱钩。如果作不到这一点,实现政中分开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大量的事实证明,非营利组织与所依附的政府部门在财政方面的这种看似不合理的关系,其实有其更深刻的内容:这就是这样一种“互动”关系其实对政府部门来说有可能带来某种潜在性好处,即非营利组织的一般开支由财政负担,而非营利组织上缴的某些收入,则可以成为某些政府部门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这就足以证明从财政上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分离的重要所在。
解决非营利组织与所依附的政府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实现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化,关键是要解决政府用办行政机关的方式办非营利组织的问题,改变非营利组织与所依附的政府机关事实上的行政一体化的问题。一般来说,政府及其部门对非营利组织实施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这种必要性并不意味着政府及其部门就要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形成某种直接的隶属关系。
因此,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分离,还必须割断政府及其部门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
解决政府机关与非营利组织的职责分离的问题,关键是要划清政府机关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职能分工问题。
对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来说,并不承担政策制定的职责,而是承担具体的公共服务职责。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范围之内,为各类社会主体提供服务。但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不可能代替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合理划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职责,并使其分离,就成为实现政中分开的一个关键问题。在解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职责分离的问题时,还要防止一种倾向,即把一些本来必须由政府机关承担的不应该收取费用的某些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项目,变为收费项目转交给非营利组织,从而加重民众的负担。
从发展的角度看,解决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分开,最终要使非营利组织走向社会化的轨道,使其真正能够成为独立、自主的社会实体,这是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唯一途径。
三强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立法,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
非营利组织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其运作中的行为不规范。而这个问题的直接原因,又是法制的欠缺。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现行法规体系中,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运作等的规制严重空缺,致使大量的非营利服务行为处于无序状态。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非营利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由于发展势头过猛,相关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服务和运作机制还不太了解等,但有一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政府在这方面的管理不力,至少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从政府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人手。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而不是靠政府的行政命令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实施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是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共识,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发展非营利组织、强化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主要经验。
在进行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立法方面,要把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因为在社会各类主体、非营利组织、政府三者之间,非营利组织是联结社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政府不应该直接开办非营利组织,决不意味政府就不应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就有一个政府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的问题,也有一个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本身的关系问题。要避免政府过多地运用行政手段干预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制,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为了通过法律途径同时规范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还应该建立政府制定规制的审查、约束机制。也就是说,要建立防止政府利用制定规制的权力,制定出带有部门利益化倾向的法规。在西方法制较健全的国家,一般也都有这方面的制度。
在中国,这种审查机制是放在立法机关,还是由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可以研究,但建立这样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将现行管理体制中所有民间组织的成立均须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的规定改为:一般民间组织,只要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均允许其按照发起人的合意自由设立,无须再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批准即能合法地成立。宪法赋予并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而法律法规应当通过更详细的规定使其得以具体化,而不是予以过多的限制。另外,按照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许多有益于社会的民间组织因不能找到所谓的业务主管部门而不能依法设立,最终或者转而到工商部门登记为企业,或者只能以非法的形式存在,造成所谓的“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不仅如此,许多民间组织的设立和活动更多地体现了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主管部门的价值取向,只有符合有关部门意图的组织才有可能设立。事实上,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主管部门的实际管理能力是有限的,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从管理成本投入与产出效益的对比来看,继续依靠传统的社会控制模式已难以取得理想效果。因此,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现行管理体制转变为允许民间组织依照公民的自由意志设立,而不需要民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再行审批。
所幸的是,在中央政府层次,在对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修订中,已经将双重管理体制作为重要问题讨论和考虑修改,甚至提出取消双重管理体制的意见,尽管法规的修改尚未明确,但中央政府的态度和观念表明,双重管理体制的突破已经具有可操作性。
在此共识下,地方率先作出了创新。2000年底,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确认本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若干意见》,在部分市区承认街道可以作为社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使得社区的草根NGO得以突破“准入门槛”的制约。2002年,青岛在社区内试行NGO备案制,社区NGO勿需再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获得活动资格,政府并对备案的NGO颁发“准社团”、“准民非”证书,扩大了NGO的法律生存空间。
四、政府要为非营利组织加强自我约束与管理,提高自身素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非营利组织作用发挥的好坏,特别是那些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功能发挥的好坏,对较好地实现社会自我管理影响极大。而非营利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功能,又取决与两个条件:一是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素质,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准,规范的非营利行为等;二是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外部环境。这两者,在一定意义上说都与政府有关。一方面政府要通过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促使其提高非营利服务的水平,加强非营利组织专业化队伍的建设,并通过资格认定等,不断加强管理;另一方面还要为非营利组织的生存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从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看,在上述两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从政府方面看,既有对非营利组织监督不力、管理不善的问题,也有对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扶持不够、干预过多的问题。比如,一些从政府分离出来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其行业自律功能之所以发挥不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主管部门干预过多,而对大多数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则显得软弱无力。从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看,问题就更加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特别在两种体制并存的社会条件下,由于计划体制的惯性,以及市场规则的欠缺,市场运行过程中的某些混乱现象,必然对非营利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使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恶化。加上非营利组织的自身素质不高,大大提高了其违规操作的可能性。目前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坑、蒙、拐、骗,唯利是图等社会丑恶现象,都可以从这里找到原因。但对政府来说,也有一个如何为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的问题。比如,通过制定规则,如何更好地使非营利组织能够公平竞争,对违规者如何能保证给予及时的处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等等。所有这些,离开政府的有效管理都是不可想象的。
为了使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可以采,取如下一些对策:首先,要大力鼓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通过贯彻实施《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条例》,加强对其的管理。其次,要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分离的基础上,把原来政府部门开办的非营利组织,推向社会,使其与民间的非营利组织开展公平的竞争,这样不仅可以克服非营利组织由于隶属关系的不同,形成非公平竞争的现象,还可以使非营利组织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第三,要严厉惩处那些参与制假、坑害服务主体的非营利组织,使其在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使非营利组织真正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四,要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规则,通过加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建设,促进非营利组织行为的规范。
思考题。
1.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2.政府如何为非营利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中国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路径是什么?
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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