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智的特别的实体可以自己制定自己的法,此外,还有不是自己制定的法。在理智实体存在之前,它们可能是理智实体,所以它们有着可能的关系、有着可能的法。制定的法产生之前,它们就已经有可能的公道关系了。说在制定的法或禁止之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道不公道,就等于是在说人们在画出圆形以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一样。
所以,必须承认,公道关系是先于这些制定法所确定的关系。比方,如果有了人类社会,遵守这些社会的法才算是公道的;如果有某些理智的实体接受了另一实体的恩惠,那么他们就应对他感恩;如果有一个理智实体创造了另一个理智实体,被创造者就应当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从属地位;如果一个理智实体对另一个理智实体作了恶,那就应当接受同样的恶;诸如此类。
人生的价值由自己决定
◎浪漫主义运动之父
卢梭被称为“浪漫主义运动之父”,他发明了与传统君主专制对立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还开创了从人的情感角度出发推断人类范围以外事实的思想体系。卢梭之后,自称改革家的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追随洛克,另一派就一直追随卢梭。
生于日内瓦的卢梭,全名为让·雅克·卢梭,父亲是一个钟表匠,母亲在他出生后不久便离开了人世。之后,父亲也被放逐,离开了日内瓦。孤苦伶仃的卢梭是跟着姑母长大的,从小受的是正统加尔文派教育。12岁时,卢梭停止了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开始在很多行业当学徒,但对于这些行业,他没有不憎恨的。
16岁时,他离家出走,独自一人到了萨瓦。当时,他没有经济来源,衣食无着,只好来到一个天主教神甫家里,撒谎说他要改宗。后来,他在都灵的一个公教要理授讲所正式举行了改宗仪式。其间,还发生了几段浪漫趣事。
卢梭曾受到一名美丽贵妇——德·华伦夫人的接济,他在她家中住了将近十年。德·华伦夫人成为他情妇的同时,还是他的义母……1743年,在另一位贵妇的帮助下,卢梭成为了当时法国驻威尼斯大使的秘书。两年后他开始同旅馆中的用人黛蕾丝·勒·瓦色同居。两人一共育有5个孩子,却一直到卢梭56岁时才得以完婚。
1760年,卢梭迎来了生命中的作品多产期,这一年他出版了小说《新爱洛绮斯》,两年后,出版了《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这两本书给他带来了名气的同时,也让他陷入了困境。因为他同时惹怒了新旧两教,最后不得不离开法国。
之后的几年里,卢梭颠沛流离,因休谟曾说过愿为他效劳,所以他决定前往英国。在英国生活的最初阶段,卢梭非常得志,他整日与休谟见面,但他却患上了被害妄想症,把休谟当成了要害他的人,这种精神病最终将他逼疯。
在一些领域内,卢梭的地位非常重要。他在哲学方面的学说主要分为两部分:神学与政治学。
卢梭主张感觉是认识的来源,坚持“自然神论”的观点;强调人性本善,信仰高于理性。他认为在理性与感性中选择感性,这不是一种进步。在实际中,若是理性与宗教是在一起的,谁也不会抛弃理性选择感性,但在卢梭所处的时期,理性是与宗教对立的。
在政治学上,卢梭主张自由平等,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坚持社会契约论;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和暴政。
他在自己的名作《社会契约论》中,不断夸赞民主政治,他认为小国家适合民主制,中等国家适合贵族制,而大国家则适合君主制。书中曾多次提到了斯巴达,每当提到普鲁塔克笔下的斯巴达,他都抑制不住赞美之词。不过,在他的学说中也隐含着对集权主义国家的辩护。他说,主权者的职责便是制定法律,政府以及各种形式的政府部门是主权者与国民之间联系的中转站。他还认为政府部门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也有自己的利益和总意志,并且他们的利益和总意志同社会的利益以及总意志多半是对立的。
卢梭的学说在后来俄国、德国的独裁统治中也都有所体现。这些学说对未来还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谁也不知道,也没有人敢猜测。
◎社会契约论(节选)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意志,要么是公共的,要么不是;要么是人民的共同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第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旦宣告出来,就将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同时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况下,它只是个别的个体意志,或是一种行政行为,最多也只能是一道命令而已。
不过我们的政治家们却不能从原则上区别主权,于是转而从对象上区别:他们将主权区分为强力和意志,区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区分为税收权、司法权和战争权,区分为内政权和外交权。有时候他们将这些混为一谈,有时候他们又将它们拆开。主权者被他们弄成一个支离破碎的怪物,就像是他们随意用几个人的身体部位拼凑起来的人的样子。一个有眼睛,一个有手臂,一个有脚,此外再无他物。
传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在众人面前将一个孩子肢解,然后把他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随后就会在掉下来一个全新、活着的孩子……
这倒很像我们政治家玩的游戏了,他们使用的,不过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肢解了,然后又随意地将各个部分拼凑到一起。这样的错误,主要是由于正确的概念没能形成主权权威,由于仅仅是把主权权威派生出来的东西错误地当做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这就好比,人们把宣战和媾和的行为认做是主权行为一样。
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状况的一种个别行为。只要我们将法律这一词所蕴涵的所有观念确定下来,就会很显然地明确这一点。同样的,在考察其他分类时,我们会发现,每当人们认为自己看出了主权分立时,就要犯错误;而那些被人们认做是主权各个部分的权利,都只是从属于主权而已,并且要永远以最高的意志为前提,这些权利都只是在执行至高无上的意志……
诚实是智谋的基本条件
作为德国唯心论的奠基者,康德虽然写了若干关于政治问题的有趣文章,但他在政治上取得的成就远没有哲学上重要。
康德生于1724年,家人都是虔诚的新教徒,他先后经历了“七年战争”、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当政的初期,虽然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是动乱的,但他个人的生活环境却是平稳而有规律的、学院式的。
1740年,康德进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最初,他接受的是莱布尼茨的哲学,由伍尔夫派传授,可是对他产生深刻影响的却不是莱布尼茨,而是卢梭和休谟。从1746年起,康德去了一个乡间贵族家庭担任家庭教师,之后又重返哥尼斯堡大学继续完成大学学业,取得编外讲师资格。1770年,他被任命为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后升任为哥尼斯堡大学校长,此后一直都没有离开过哥尼斯堡。
康德的生活十分有规律,每天早上5点起床,然后头戴睡帽、身穿长袍在书桌前工作到7点,晚上10点准时就寝。每当他去上课时都要换上庄重的外衣,然后下课回家后就立刻穿上他的长袍继续工作。
每天午餐后他一定要坚持散步。他的生活规律就如同钟摆一样准确无误,无论遇到什么特殊情况,这种生活规律都不会改变。当地的居民都在他每天下午3点半散步经过时,来核对钟表。只有一次,邻居们没有准时看到他出现,都为他担心。当时他沉浸在卢梭的《爱弥儿》中,以至于忘了时间,忘了自己,不过,在数十年间,这是他唯一一次没有准时出现。
或许正是因为这种有规律的生活方式,康德很少受到疾病的折磨。同时,他还十分健谈,是一个非常好交际的人,经常邀请客人与他共进晚餐。
康德早期的著作很少涉及哲学,主要以科学的居多,后期则主要研究哲学。从1781年开始的九年里,康德先后出版了一系列涉及领域广阔、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给当时的哲学思想带来了一场革命,主要包括《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三大批判”分别探讨了认识论、伦理学以及美学,它们的出版标志着康德哲学体系的完成。
虽然康德使用的是批判哲学,他本人却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哲学理论。康德认为知识是人类同时透过感官与理性得到的。掌握的知识虽然不能超越经验,但与经验一样,有一部分知识也是先天的,并非由经验按归纳方式推断而来。
此外他也认为经验必须来自心灵以外。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感知、理解他周围的世界,但永远无法感知、理解自己本身,因为知识的产生需要时间、空间与范畴三个要件。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指出,没有人可以想象一个存在于没有时间与空间的世界中的物体。也就是说,没有时间与空间,经验就是不可能的,这两者先于一切经验。
伦理学方面,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他说:“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里,康德记述的伦理体系有很大的历史意义,他指出,借钱不对,因为如果人人打算借钱,最后就会无钱可借……
康德关于美学的观点丰富而复杂,晦涩而难解,他主要研究的是美感的问题,即《判断力批判》中所说的鉴赏判断问题。康德认为人的美感发生的最主要特征有两大点:其一就是它不是知识判断,而是情感判断,它不具有知识概念性,只有情感的感受与态度。如“花是美的”,在美感中,并不去追求它是何种花等知识性问题,只有一种觉得对象给人美的愉悦感受,是一种纯情感和感性的心理活动,没有思维概念运动。
最大的幸福原则
功利主义哲学创立者边沁,同时也是一位法理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在英国,他还是激进主义者的公认领袖。有意思的是,1748年,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直到60岁时,他才成了激进主义者。
从小,边沁便被视为“神童”,因为他刚学会走路,就开始在父亲的书桌旁阅读卷帙浩繁的英格兰历史,而且3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1760年,边沁开始在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学习,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之后,他还获得了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厌倦了。
在得到父亲的允许和帮助以后,边沁开始研究法律,最初,边沁的成绩并不显著,只能说是他一个人的孤军奋战而已,直到他投入社会政策和政府的实际工作以后,情况才大为改观。
在当时的英国,许多犯了小罪的人都可能遭到死刑的审判,这使得陪审员们都觉得判罚太重。因此,边沁主张,除了对罪大恶极之人能判处死刑外,应该对其他所有的罪犯免予死刑的判决。
边沁有一个伟大的梦想,那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主观武断,缺乏理性基础。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结构,不过是神话而已。他认为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边沁的全部哲学以“最大幸福原理”和“联想原理”为基础,在他最著名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有详细的阐述。
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它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
基于这种价值判断,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因此,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他承认观点和语言的联合、观念与观念的联合,并想以此原理为精神现象作出决定论的说明。他把“联想原理”当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提出“效用原则”,即把功利主义看做社会生活的基础和道德的最高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对英国的立法和政策影响极大。不过,如果追溯历史的话,这并不是一种新观点,边沁的功劳是把这个学说应用到了各种实际问题的解决上。在他看来,订立民法应该包含生存、富裕、安全和平等这四个基本原则。边沁不仅不提倡自由,而且还非常轻蔑人权。他认为,绝对的人权是纯粹的胡扯。
边沁的主要著作有《义务学》《惩罚原理》《政府片论》等,尽管他写了很多著作,但除了因朋友善意盗窃而发表的之外,他再也没有发表过任何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