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农业自然灾害的预防体系
日本人民的危机意识比较强,在灾害的预防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日本除了制定与《灾害对策基本法》配套的法律,比如《防灾六法》来规范灾害的预防外,还采取了其他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
1.加强防灾研究的开发,重视灾害预防设施的建设
日本在防灾基础研究方面一直投入大量的财政预算。防灾研究开发主要加强灾害发生机理及灾害预防的基础科学研究:一方面对灾害机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各种灾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库;另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进行防灾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如灾害预报的研究、灾害情报传输技术的开发、灾害管理技术的开发研究等。日本尤其重视高科技在防灾救灾方面的应用研究,现在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防灾救灾科学技术研究体系。
日本非常重视发展灾害预防设施。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筑堤防洪、植树造林防沙外,还积极配备气象卫星、气象雷达和地震波雷达等观测仪器,加强了防灾救灾专用设备的开发,如消防系统、发电机、应急通讯器材、专用交通工具等。日本也特别注意加强对包括气象卫星、检测雷达、地震仪以及各种观测设备的建设及维护。
2.开展国土资源保护,政府投入巨资建立防灾工程
为减少自然灾害,日本一直在进行大规模的国土资源保护,比如实行土壤和水资源保护七年计划、海岸线保护七年计划、山体滑坡对策五年计划、污水系统改进五年计划等。这些计划的内容涵盖了水土保持、河道治理、防洪工程、防地质灾害等内容。日本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水土保护方面的防灾工作,每年在这方面的财政预算占一般公告预算的20%左右。
3.注重防灾教育和防灾训练,提高国民的防灾意识
日本的防灾教育和防灾训练主要包括对国民的防灾教育和训练、机关事业团体的专业性防灾训练和政府组织的综合性防灾训练和演习三大部分。
公众配合和提高民众的灾害管理意识,是搞好灾害管理的关键因素,通过从学校宣传教育到实际参加防灾抗灾活动等各种方式,使越来越多的日本人重视灾害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各种专业性的防灾训练和防灾演习。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法定防灾训练义务,并规定了每年的9月1日为全国的“防灾日”,9月1日所在的周被定为“防灾周”。所以每年的9月1日,日本政府都将举行大规模的综合防灾训练和演习,防灾周内也将举行各种防灾教育普及活动。
4.开展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提高农户抗灾能力
日本农业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之上,难以应对大而频繁的灾害。农业保险正是日本政府为了减轻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损失,以稳定农民收入,保障农业再生产的经营稳定而采取的一种重要的支持形式。1947年,日本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规定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取“三级”制: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农民自愿参加的相互合作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县级机构(都、道、府、县)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以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这样,就构成了一个一层直接承保、两层再保险的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各地的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分散。根据立法规定,日本农业保险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凡对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稻、麦等粮食作物,春蚕茧,牛、马、猪等牲畜都被列入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园艺作物、旱田作物、家禽等,实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都享受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日本政府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补贴,如对水稻的保费补贴为费率的58%,小麦为费率的68%,春蚕茧为费率的57%,牛、马为费率的50%,猪为费率的40%。县以上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接受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一般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承担10%~20%,联合会承担20%~30%,政府承担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这样就保证了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四)日本的农业自然灾害灾中应急及灾后救助、恢复体系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的要求,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起了完整的灾害对应体系。灾害发生时,灾区地方政府迅速设立灾害对策本部,统一指挥和调度防灾救灾工作。中央政府则根据灾害规模的大小,决定是否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或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国家灾害对策本部统一实施灾害应急措施。
灾害发生时,及时掌握灾害情报及其变化对制定合理有效的灾害对策有重要的作用。灾害对策本部根据收集和汇总的灾害情报制定出最优的紧急救灾计划,并根据灾情的变化相应调整救灾计划。如果灾害超越了地方政府的控制处理能力,应地方政府的要求,中央政府将会派出警视厅、消防和灾害管理厅、海岸警卫队等单位予以协助。应急行动中也可调用自卫队。政府会派遣调查组深入灾区了解现场情况,在现场建立直接的灾害管理指挥部,以便开展灾害管理行动。若发生特大灾害,各省厅首脑立即汇集首相府,利用各种渠道收集信息资料,如利用防卫厅、警视厅等部门的直升机拍摄灾害现场影像,通过早期模拟系统(EES)建立灾情评估。通过灾情评估,使决策人员对灾害情况有更好的掌握,迅速做出分析判断并向首相汇报。通过这些措施,救灾基本策略能够被迅速制定出来。
灾害过后,国家对农业的恢复及对农民的救助主要有以下内容:①灾后基础设施的修复。国家直接对受损的农林水产业方面的国家、集体公共基础设施进行修复,或通过发放重建补助费进行修复。②发放贷款。对受灾的农林渔业者,国家发放极低利息的救灾贷款。③灾害补偿及灾害保险。国家对受灾的农林水产业者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此外,日本还建立了完备的地震保险制度,灾民可以事先通过加入地震保险,在地震发生后国家地震再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户的受灾程度给予赔偿。④税收减免。根据受灾程度的轻重,日本政府对灾民的所得税给予减免或全部免除,对灾民的子女就学等给予学费减免和适当补助。⑤生活重建的支援。由国家和各地方政府提供灾害补助金,作为灾民生活重建的支援基金,并由成立的都道府县会馆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当任何地方发生灾害时,根据需要,受灾的市街村政府通过所在的都道府县政府向灾民生活重建支援基金管理会馆提出补助申请,基金会将按照相关政策制度,用基金运作的收入或国家灾害补助金,对灾区民众给予生活补助。
(五)日本农业自然灾害的国际合作
日本作为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在防灾减灾国际合作上一直是很积极的。1989年,日本成立了以内阁总理大臣为部长的国际减灾十年推进本部,积极开展各种推进活动。1994年联合国在日本横滨召开首届世界减灾大会。同时,日本还进行了各种防灾专业方面的国际援助、调查、宣传等活动,并于1998年7月,以推进亚洲地区多国间的防灾援助,倡导设立了亚洲备灾中心。联合国国际防灾战略事务局在日本政府、世界气象组织、亚洲防灾中心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于2002年1月,出版发行了《世界防灾白皮书——与危机共生》。2005年第二届联合国减灾大会又在日本神户召开了,日本政府在会议上发表了“防灾合作积极行动方针”,表明了政府援助开展防灾减灾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重点;强调重视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自我救援工作以及灾害预防工作;明确了应对海啸、地震等各种自然灾害应采取的综合措施。此外,为了探讨和研究日美两国的地震防灾政策,加强两国专家间的合作研究,日本与美国成立了日美地震防灾政策会议;日本与韩国成立了日韩防灾会议,以探讨两国间的灾害对应方法等。当前,日本在防灾减灾国际合作中的定位是:适当地应对海啸等各种自然灾害,以对国家的双边援助计划为经线,按领域进行援助的政策为纬线,根据援助大纲制定不同领域的援助政策。在具体工作中,日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①建立制度,即通过派遣专家等方法,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关防灾减灾制度的技术和知识;②培养人才,即培养防灾行政主管人员和专家,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学校教育中把防灾教育纳入课程中;③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④支持灾民的生活重建。
三、法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
(一)法国农业自然灾害基本情况
法国的农业自然条件比较优越,境内多平原和丘陵,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法国农业以牧为主,农牧结合,种植业以谷物生产为主,种植面积约占耕地的50%。法国农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是中小农场,农业专业化程度很高。法国粮食产量占全欧洲粮食产量的1/2,农产品出口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法国既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也是世界主要农副产品出口国。法国虽然农业较发达,但也是一个频繁发生自然灾害的国家,平均每年因风暴、水灾、旱灾等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亿法郎以上,也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影响。并且由于法国降水丰富,农业尤其易受洪水的侵扰。为了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保护农民利益,法国实行了一系列比较完善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措施。
(二)法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防范体系的特点
法国对自然灾害的管理与其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相适应,实行中央统一规划,但由于地方实行很大程度上的分权,因而灾害风险管理呈现中央统一规划之下地方自主管理的特点。在中央,由国家内政部负责自然灾害规划并协调抗灾资金,国家一般只资助那些没有足够财力的城市。环境部负责协调国家的自然灾害预防政策,尤其是防洪减灾的措施与政策。2001年法国还成立了重大自然灾害预防部际委员会(CIPRNM),由国防部、国民教育部、内政部、运输设备与住房部、农业部、科研部、经济部、生态与可持续发展部和海外国务秘书处的有关人员组成。它的任务是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方面的政策,其主要工作包括及时了解自然灾害的危险,进行监视,以及提出预防措施。部际委员会下设“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指导委员会(COPRNM)”,以协助部际委员会开展工作。为了应对重大紧急事故,中央统一规划建立了民用安全总局,该局下设4个直属行动支队(包括18个扫雷排爆单位、1个航空基地、20个直升机基地),负责重点区域的森林保护,全国范围的排爆和爆炸物销毁以及支援国内外的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在中央统一规划之下,地方在灾害管理中有相当的权力。比如,法国国家政府基本上不承担防洪的责任,而由省长、市长对防洪负责,如属人为失职,法官将按照法律追究市长、省长的责任,防洪工程的建设主要由当地居民(地主)或当地政府承担费用。
(三)法国农业自然灾害的灾前防备体系
由于法国易受洪水的侵扰,因而在防备自然灾害时,防洪工程的建设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在工程建设施工方面,法国有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性能优良的建筑材料。而且,法国对江河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在修建防洪工程时,会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全局来考虑,把工程措施与水环境、社会环境结合起来。由于莱茵河流经瑞士、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国,法国与其他国家成立了莱茵河国家管理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注重防洪工程的建设,提出并制定了莱茵河2000年、2005年、2020年防洪工程计划,在防洪计划中,国土规划、自然保护、水利措施、农林措施并举,防洪减灾与自然环境保护兼顾。
在非工程措施方面,法国自1935年开始制定洪水风险区规划,并从20世纪80年代起执行自然灾害风险公布制度,明确限制在洪水(或灾害)风险区的开发活动并规定了采取防洪对策的原则。法国也很重视防洪非工程措施的建设,非工程措施投入一般为工程措施的1/10。法国的防洪非工程设施比较完善,在防洪减灾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有52个洪水预报中心,洪水预报中心与各个水文站、雨量站实行计算机联网,水情、雨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都通过计算机进行。法国也非常重视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在中小学开展灾害预防教育。
非工程性措施中,农业保险对于补偿农民的灾害损失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国的农业保险经历了160多年的发展历史,至今已比较完善,实行的是互助保险形式。法国农业保险机制好像一个“金字塔”。塔顶为中央保险公司,负责集团政策的制定,并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金字塔”的中层是22家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在集团确定的大政方针框架内开展活动,确定自己的商务销售策略,拥有自己的营业网点和财务账目。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是在农业互助保险社董事会领导层的范围内选举产生的。它们作为“金字塔”的中层,承上启下,对上获得中央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对下向农业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业务。塔的最底层是农业互助保险社,是保险集团最基层的单位,约有9000家,政府补贴来自法国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会,该基金会专门负责补偿农民的损失。这笔基金的50%由政府从预算中列支,并且对农作物雹灾险的保费提供了部分补贴,比例为20%。法国农业保险受《农业保险法》的规范。该法规定了农业保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并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规定了对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大麦、果树等)和主要饲养动物(牛、马、猪、蚕等)实行强制保险。该法也规定,农业保险公司不向国家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凡经营有余,可留作总准备金或返还给被保险人。正是这种政府的鼓励,使法国农业保险发展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