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资源产权及其制度安排理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产权资源存在外部性,其效益较低。实现对不可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的最佳途径,是产权制度的安排。
公共资源是那些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资源,它们可能被过度利用。空气和水是这类资源中最典型的例子。当资源是共同财产而不是私人财产时,会发生某些无效率的情况。公共物品的特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一个消费者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一个消费者消费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公共资源的这种性质实际上是“无产权”,这往往使得消费者对它的使用超出合理限度,造成资源的耗竭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克服这种“公共资源利用悲剧”的途径是建立排他性产权。这种排他性产权可以是私有产权,就是说凡是能够私有的资源可以采取私有途径。但对我国目前来说,土地、森林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可能成为私有财产。但即便如此,仍然可以建立起排他性产权。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其中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这一权利可以结合于同一个产权主体,也可以在不同的主体间分割。根据这种思路,对一些必须由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资源,可以将其占有和支配权明晰地划给地方政府、企业、集体或个人,由此形成明晰的排他性权利。实施这种产权明晰措施的结果同样可以保证对资源滥用的克制,从而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代可持续发展理论
现代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的提出,源于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逐步认识和热切关注。其产生背景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资源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人类已不同程度地尝到了环境破坏的苦果。以往人们对经济增长津津乐道,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公害”的显现和加剧以及能源危机的冲击,几乎在全球范围内开始了关于“增长的极限”的讨论。把经济、社会和环境割裂开来,只顾谋求自身的、局部的、暂时的经济性,带来的只能是他人的、全局的、后代的不经济性甚至灾难。伴随着人们对公平(代内公平及代际公平)作为社会发展目标的认识的加深,以及对一些范围更广、影响更深、解决起来更困难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臭氧层破坏、全球变暖和生物多样性消失等)研究的深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1980年代逐步形成。
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增长,不仅重视增长数量,更追求改善质量、提高效益、节约能源,它以保护自然为基础,强调发展与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协调,追求的是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与传统的发展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不是简单的开发自然资源以满足当代人类发展的需要,而是在开发资源的同时保持自然资源的潜在能力,以满足未来人类发展的需要;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不是只顾发展不顾环境,而是尽力使发展与环境协调,防止、减少并治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破坏,使维持人类生命所必需的自然生态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因此,可持续发展是可以持续不断的,不会在有朝一日被限制或中断的发展,它既能满足当今的需要,又不致危及人类未来的发展。
(三)保险理论(最优风险分担契约)
在委托代理框架下有一个基本的结论,即在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风险分担取决于双方的风险偏好程度。特别地,如果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风险规避的,则委托人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如果代理人是风险中性、而委托人是风险规避的,则代理人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如果双方都是风险中性的,则任何形式的风险分担都是最优的。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不确定性乃至结果本身,都会受到委托人和代理人行动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分担可能是最优的。对于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同样存在这个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并不能确切地区分这种损失是由于不可抗的灾害,还是由于事前的预防工作,如工程质量、防灾的努力程度等,以及与个人因素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因此,风险分担促使作为代理人的家庭或企业有积极性去防范这种灾害的发生。另一方面,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自然灾害保险与其他保险有所不同。最大的差别在于,自然灾害是不服从大数定律的,而且它一旦发生就具有普遍性,对所有的人都造成损害。这种两点分布的特征使得保险公司本身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一个对自然灾害保险问题的完美回答,必须解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担问题,以及保险公司本身面临的风险问题。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无差异曲线取决于他们的风险态度。这里假设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风险回避的,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保留效用分别为Up和UA,则最优契约是线段ST代表的任何点。但是,如果双方都是风险回避的,最优契约不可能达到,此时存在局部保险合同。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在农业水灾这样的自然灾害保险上面临着多保多赔,少保少赔,不保不赔的尴尬状况。这使得保险公司本身也没有提供自然灾害保险服务的积极性。水灾保险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柠檬”市场,利用阿卡洛夫的模型可以说明这一问题。
假定有两种灾害风险类型,即高风险灾害和低风险灾害,假定保险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从而是零利润的。
假定保险公司不知道投保者的风险类型,只知道投保者属于高风险和低风险的概率分别是μ和1-μ,如果保险公司收取k的保险费,发生水灾后赔付投保人Δx,如果投保人得到完全保险,则满足零利润约束的保险合约在点N。但是在N点又不能构成均衡,因为在N点,低风险投保人将退出水灾保险市场,从而只有高风险投保人投保,但此时保险公司为了保持盈亏平衡,将被迫再次将保费提高到H点。以上就是阿卡洛夫的“柠檬市场”模型。该模型意味着水灾保险市场很难实现商业化,因此存在着政府进入和进行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四)基于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的政策干预理论
防灾工程是一种公共产品。明确这一点,对我们理解为什么企业和家庭的防灾投入会不足至关重要。它可以使我们更理性地分析企业和家庭防灾投入不足的原因,从而在一个更理性的层次上讨论政策问题。
假设有一个地区性的防洪工程,如一座防洪大堤,从理论上来说,建设这座大堤的费用要由受益的企业和家庭来支出。我们在这里将企业和家庭视为无差别的,因为企业总可以视为若干个人的集合。
这就是为什么像防洪堤之类的公共工程可能会存在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这一原因不仅可以解释为什么企业和家庭会没有动力和积极性来进行这种投入,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为政府对这一类项目进行干预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节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基础制度分析
建立和完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必须依托我国现有的经济制度。农业土地制度、政府农业财政政策与投资体制、农业保险发展政策等都将对我国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的形成产生影响。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一)我国农地制度的变迁及其制度缺陷
1.我国农地制度变迁
二十多年来,从土地的集体经营逐步过渡到家庭承包经营,从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确立到在家庭承包制基本制度框架下土地不同经营使用形态的创新,中国农地制度的变迁一直在实践着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或者说是不同经济当事人通过制度变迁的结果实现追加或额外收益的预期,并且都希望制度变迁表现出正效率的制度绩效。二十多年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史实,充分展现了由制度变迁推动经济发展的成功范例。事实上,农地制度变迁的结果不仅推动了农业乃至整个中国经济历史性的增长,而且极大地丰富了制度经济学在转型经济国家的应用理论。
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通过考察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史实,我们可以发现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创新和理性的制度变革行为体现在若干方面:首先,从农地制度变迁结构看,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印证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不仅仅是具有全球意义的普适性制度安排,同样也是中国这个具有集体化经历国度的普适性制度;而且,在家庭承包制度框架下的不同土地使用制度形态,无论是采取家庭经营,抑或是采取集体经营的方式,作为土地制度结构的有机构成,同样表现出良好的绩效。其次,从农地制度变迁方式看,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创新作为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历来习惯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的传统,但家庭承包制作为基本制度的确立和在全国范围的扩散,以及地方政府和社区出于不同的预期,在基本制度框架下对不同土地的使用等次生制度的创新,都表明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从未退出历史舞台。强制性制度变迁要增进其效率,须充分顾及行为主体的绩效偏好;诱致性制度变迁要能获得推广并增进其效率,须得到政府的认同和鼓励。事实上,诱致性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式常常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着中国农地制度的不断创新。再次,从制度变迁的扩散方式看,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局部突破加渐进式扩张的方式,从总体上看是从农村底层开始发动的,虽不合主流经济学关于转型经济制度变迁理念,却非常符合中国的实际。制度变迁是在既有的政治、经济制度框架内发动的改革,因而避免了激烈的社会冲突。这明显地区别于前苏联和东欧等国家自上而下的伤筋动骨式的变迁。这类国家以彻底改变农村的既有财产占有方式和生产方式,进而彻底改变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为基本目的。激烈的制度变迁方式,将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冲突,并最终波及制度变迁绩效。换言之,局部突破渐进式的平和方式构成了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主流。同样,差别化、试验推广等方式在中国土地制度的变迁中,也实现了令人满意的预期。
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绩效是很明显的。首先,从政治表现角度观察,土地制度变迁获得了不同经济当事人“同意的一致性”。几乎所有的事实和文献资料都表明,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确立,大大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无论是政府、社区,还是农民甚至是城市居民,都通过制度变迁获得了额外的收益。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属于典型的“帕累托改进”,这对具有中央集权传统的国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利益一致、预期相同,对于平稳实现制度变迁非常重要,因为当存在高度集权的政体和不完善的政治市场时,那些潜在地或公开地获得大多数社会成员支持的制度变迁在现有政治秩序下的稳定推进,是以掌握最高决策权的核心领导人的偏好及其利益与制度变迁的取向相一致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中国农地制度变迁和基本制度的确立既是不同层次经济当事人创新的结果,同时又因为制度变迁的过程以及确立的制度内涵与核心领导人的偏好和利益相一致,以至于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创新的需求和供给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其次,从经济发展角度观察,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绩效明显。一是制度变迁促使了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改造,宣告了人民公社组织制度解体,确定了新的农业经营体制,推动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二是制度变迁引发了农业资源要素的流动,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发展带来了一系列制度扩张效应;三是制度变迁通过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实现了农业与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最后,从制度创新的角度观察,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式以及制度变迁的交易规则选择等实践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理论。
2.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局限性
但家庭承包制的产生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从制度的安排方式来看,它表现出明显的自发演进和自上而下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特征,在制度创新时也引发出一些新的问题。
(1)家庭承包制的固有局限性。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家庭分散经营加剧了本已高度稀缺的土地资源承包的有限性,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这不仅大大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不利于土地的区域性种植、机械化耕作和集约化经营,而且增大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劳动力及农业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加上农业生产收成的不确定性及市场的多变,单一分散的农户不能很好地运用价格、成本与利润的比较来规避或减免市场风险,容易造成决策的盲目性、产品的单一化、市场行为的趋同性,导致农业生产经营始终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振荡”状态。特别是在遭遇像洪涝等自然灾害时,弱势的农户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