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装运是国际货物买卖的一个重要环节。国际货物运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时间性强、情况复杂、风险较大等特点。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将货物运交对方或对方指定的代理人的承运工具及移交有关单据,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节运输方式
国际贸易运输可采用的运输方式很多,常见的有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联合运输、大陆桥运输,此外,还有公路运输、内河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等。正确选择运输方式,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货物的安全、费用的多少等问题。为此,应根据商品特点、价值高低、数量大小、路程远近及时间长短等因素选择恰当的运输方式。
下面我们将主要介绍几种常见的运输方式。
二、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简称海运,由于它具有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输成本低的显著特点,因此,国际贸易及我国对外贸易货物运输量的80%以上都是通过该种方式进行的。但它也存在受气候和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船期不易准确、风险较大、运速较慢的不足。在国际贸易商品运输中,究竟采用何种交通运输方式应综合考虑。
(一)海洋运输船舶的经营方式
按照海洋运输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
1.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的特点:
A、“四固定”: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Sailing Schedule)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收取运费。
B、“两管”: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C、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D、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2)班轮运费
A、班轮运价表
班轮公司运输货物所收取的运送费用,是按照班轮运价表(Liner’s Freight Tariff)的规定计收的。不同的班轮公司或班轮公会各有不同的班轮运价表。班轮运价表一般包括货物分级表、各航线费率表、附加费率表、冷藏货及活牲畜费率表等。目前,我国海洋班轮运输公司使用的是“等级运价表”,即将承运的货物分成若干等级(一般分为20个等级),每一个等级的货物有一个基本费率。其中1级费率最低,20级费率最高。
B、班轮运费的构成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突然事物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C、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
基本运费按班轮运价表规定的计收标准计收。在班轮运价表中,根据不同的商品,对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采用下列几种:
(a)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Weigh Ton)计收运费,运价表内用“W”表示。
(b)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Measurement Ton)计收,运价表中用“M”表示。
(c)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d)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运价表内用“A.V.”或“Ad.Val”表示。从价运费一般按货物的FOB价格的百分之几收取。
(e)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运价表中用“W/M or ad val.”表示。
(f)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表计算,运价表中以“W/M plus ad val.”表示。
(g)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如活牲畜按“每头”(per head),车辆按“每辆”(per unit)收费。
(h)临时议定价格。即由货主和船公司临时协商议定。通常适用于承运粮食、豆类、矿石、煤炭等运量较大、货值较低、装卸容易、装卸速度快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议价货物的运费率一般较低。
在实际业务中,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以按货物的毛重(“W”)和按货物体积(“m”)或按重量、体积选择(“W/M”)的方式为多。贵重物品较多的是按货物的FOB总值(“A.V.”)计收。
上述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Freight Ton),又称计费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采取公制(米制),其重量单位为公吨(Metric Ton,缩写为M/T)尺码单位为立方米(CubicMetre,缩写为M3)。计算运费时1立方米作为1尺码吨。
D、附加费的种类
附加费是指除基本运费外,另外加收的各种费用。附加费的计算办法,有的是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的百分比;有的是按每运费吨加收一个绝对数计算。附加费名目繁多,而且会随着航运情况的变化而变动。而班轮运输中常见的附加费有下列几种:
(a)超重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Heavy Lifts)。它是指由于货物单件货物的长度超过一定限度而加收一种附加费。
(b)超长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Over Lengths)。它是指由于单件货物长度超过一定限度而加收的一种附加费。
(c)选卸附加费(Additional on Optional Discharging Port)。对于选卸货物(Optional Cargo)需要在积载方面给以特殊的安排,这就会增加一定的手续和费用,甚至有时会发生翻船,由于上述原因而追加的费用,称为选卸附加费。
(d)直航附加费(Additional on Direct)。如一批货达到规定的数量,托运人要求将一批货物直接运达非基本港口卸货,船公司为此加收的费用,称为直航附加费。
(e)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Additional)。如果货物需要转船运输的话,船公司必须在转船港口办理换装和转船手续,由于上述作业所增加的费用,称为转船附加费。
(f)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ona)。由于某些港口的情况比较复杂,装卸效率较低或港口收费较高等原因,船公司特此加收一定的费用,称为港口附加费。
除上述各种附加费外,船公司有时还根据各种不同情况临时决定增收某种费用,例如燃油附加费、货币附加费、绕航附加费等。
E、班较运费的计算方法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处有关货物的计费等级和其计算标准,然后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最后加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附加费有的是在基本运费上加收一定的百分比,有的是按每运费加收一个绝对数来计算。以上所得的总和就是有关货物的单位运费(每重量吨或每尺码吨的运费),再乘以计费重量吨或尺码吨,既得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如果是从价运费,则按规定的百分率乘FOB货值即可。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Tramp)运输。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向船公司包租整条船舶运载货物。油料、矿产品、粮食、工业原料等大宗货物,往往采用该类运输方式。
(1)租船运输的特点
A、无固定船线、固定装卸港口、固定船期及固定价格,航线、装卸港口和船期可根据货主的需要和船公司的可能,经双方洽商临时决定,而运费或租金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行市加以确定。
B、租船人和船公司签订租船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此为根据。
C、由于船公司向租船人收取的运费中不包含装卸费,故要收取该费用,要规定装卸货时间,并计算滞期、速遣费用。
(2)租船运输的方式
A、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定程租船就其租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①单程租船,又称单航次租船;②来回航次租船;③连续航次租船;④包运合同。
B、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C、光船出租(Bareboat Charter)。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既无船长,又未配备船员,承租人自己要任命船长、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要的一切费用。这种光船租船,实际上属于单纯的财产租赁,与上述定期租船有所不同。这种租船方式,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近年来,国际上发展起一种介于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之间的租船方式,即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Basis,TCT),这是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的方式。
(3)定程租船的费用
A、定程租船运费。定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时间,需由租船人与船东在所签订的程租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运费率(Rate Freight),即规定每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的运费额,同时规定按装船时的货物重量(Intaken Quantity)或按卸船时的货物重量(Delivered Quantity)来计算总运费;另一种是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即规定一笔整船运费,船东保证船舶能提供的载货重量和容积,不管租方实际装货多少,一律照整船包价付费。
B、定程租船的装卸费。定程租船运输情况下,有关货物的装卸费用由租船人和船东协商确定后在定程租船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a)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Gross Trems;Liner Terms或Berth Terms)在此条件下,船货双方一般以船边划分费用。多用于木材和包装货物的运输。
(b)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FO)。即船方负担装货费,但不负担卸货费。
(c)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即船方负担卸货费,但不负担装货费。
(d)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ree In and Out,FIO)即船方即不负责装货费,也不负担卸货费。这种条件一般使用于散装货。采用这一规定方法时,必要时还需要明确规定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负担,如规定由租方负担,则称为“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OST)条款。
二、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具有运量较大、速度较快、连续性较强、风险较小、手续比较简单等优点。是一种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方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有关公约及协定
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采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有关当事国事先必须有书面的约定。
1.《国际货约》
欧洲国家的铁路联运工作开始较早,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举行的各国铁路代表大会上制定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以后在1938年修改后改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又称《伯尔尼货运公约》。参加该公约的国家有:德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西班牙、法兰西、希腊、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挪威、荷兰、葡萄牙、英国、瑞典、瑞士、土耳其、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等。
2.《国际货协》
从1951年4月1日起,我国同前苏联开办铁路联运,同年11月,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签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4年1月我国参加了《国际货协》,开办了国际间的铁路联运。接着朝鲜、蒙古和越南也参加了国际铁路联运。直到1990年10月由于德国的统一,民主德国终止《国际货协》。随后东欧形式发生巨变,匈牙利、捷克也于1991年1月其终止《国际货协》。
目前,我国对朝鲜、俄罗斯的大部分进出口货物以及东欧一些国家的小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采用国际铁路联运的方式运送的。按照《国际货协》有关规定,从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向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或相反方向运送货物,亦可办理联运。具体做法是:从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发货,使用国际货协的联运运单,当货物运到离开《国际货协》参加国的最终出口国国境站时,由铁路边境站负责改换适当的联运票据继续转运至最终到站。从未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向参加《国际货协》国家铁路发货,其继续转运发送事宜,则由参加《国际货协》的第一过境铁路的进口国国境站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