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监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多年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重,克服家庭困难,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奖励,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来的一项基本政策。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有了独生子女的保健费和产假奖励等奖励政策,对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离退休时也规定给予奖励。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建立利益导向机制,有助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落实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需要,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要点
1.政策目的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进行经济奖励,体现了国家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夫妇的关怀,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广大群众转变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对促进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2.政策内容
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独生子女家庭,根据当地或单位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发至子女18周岁止。
3.政策实施对象
实施范围:全省农村。
奖励对象: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公民。
4.奖励标准
经批准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年度领取夫妻双方总和人民币60元/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独生子女父母在各自户籍地申报并获准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各地应按各自支付30元/年的标准,分别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上奖励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
(二)政策实施
1.政策依据
该项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是《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7年7月2日通过,2002年9月26日修订)、《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资金情况
按照《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2)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3)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南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按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独生子女人数,省级财政按年人均5元、市(州)级财政按年人均10~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预算,不足部分南县级财政补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二、资金拨付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奖励对象名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奖励资金的拨付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做任何形式的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三)奖励资金的领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发放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镇(街道)计生办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奖励对象到各网点领取,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三、资金监管要点
(一)政策的大力宣传
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大措施,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该项制度,乡镇财政部门首先要及时公示相关政策的内容、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让农民充分了解这一政策。
县级财政、计生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工作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公开监督机构、人员和监督电话。限时查处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申诉,务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公示奖励对象和金额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年度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时,应及时将本地奖励金总额、奖励对象名单、实际领取奖励金人员名单、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政务公开栏和其他宣传媒体上予以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在公示时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方法,耐心回答农民的问题,听取各方关于该政策的意见。
(三)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的发放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分户台账。
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首次领取时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记录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登记。人口计生部门核对无误后,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领取记录卡》上填写发放记录,领取人签字后,财政部门以现金或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奖励对象。原则上在收到拨款30日内,奖励金应发放完毕。发放的原始支出凭证返还给县级财政部门列报支出。
在发放时,具备条件的地方最好采用“一卡通”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以便保留原始凭证;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直接采用现金发放的,要认真核对领取人的身份信息、领取凭证和联系方式,并由领取人签名盖章(手印),以备查。
(四)严格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制度和信息、资料的反馈更新
各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准确地将拟奖励对象录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管理系统,以组为单位生成奖励对象花名册,由村(社区)计生专干入户调查核实申报对象的基本信息、银行账号、奖励金额,由奖励对象签字确认后交镇(街道)计生办复审,汇总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核。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核实奖励对象的人数,管理好奖励制度的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更新,并报送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相关档案。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向县财政局和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提供奖励对象信息变动情况,并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资料及时掌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和资金管理情况。
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奖励费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个人账户,将奖励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到县财政局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
发放实施办法专门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此外,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乡(镇)政府、街道办不按时足额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计划生育人员徇私舞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的,将予以批评,如果不改正,那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将被处以记过以上的处分。
四、案例
四川省新津县使用“一卡通”创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模式
四川新津县人口计生局创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模式,方便农村计生群众领取计生奖励金。4万余户家庭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持“一卡通”,凭有效身份证明就能到就近的当地农村信用社网点领取计生奖励金。
新津县人口计生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独生子女奖励金,能够有效地杜绝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同时也方便了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
第三节农村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资金的监管
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村人口的健康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我国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生育水平还比较高,人口素质和结构问题日益凸显,与数量问题相互交织,使农村人口发展任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能够有效引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政策内容
(一)政策要点
1.政策目的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可持续发展和人均占有水平的提高。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党和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认真贯彻和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思想,有效指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重大举措。
2.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向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施行各项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以及孕情、环情监测的各项费用,统称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保证计划生育政策落实的专项经费。
3.政策实施对象
(1)实施对象:全国农村和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以及农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
(2)实施范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开支。
4.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1)发放避孕药具;
(2)孕情、环情监测;
(3)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皮下埋植避孕剂植入、取出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限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
(5)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人工流产(负压、吸宫术、钳夹术、药物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7)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
各项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医学常规检查和特殊检查,应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制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和国家计生委《节育手术常规和避孕药具指南》等规定的检查项目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用药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治疗,必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由县级以上定点服务机构按鉴定意见进行检查和治疗。未经鉴定的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费用不在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此外,不能在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开支的项目还有:
(1)非婚怀孕的妇女人流、引产费用;
(2)自费药品及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
(3)育龄夫妻在施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同时,兼做其他手术的费用;
(4)《计划生育手术常规》、《节育手术常规和避孕药具指南》规定项目以外的检查、化验等费用。
(二)政策实施
1.政策依据
该项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资金情况
按照《四川省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经费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组成。各级的负担比例为:由省(含中央补助)、市(州)、县(含乡镇)三级财政总体按照3:2:5的比例分级负担。省对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给予倾斜。
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部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确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款项和规定的分级投入比例,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各级政府要确保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