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金字塔结构之外,学者的研究还发现交叉持股以及类别股份的规定,也是使企业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另外两种重要形式。Claessens、Jankov和Lang(2000)通过对东亚国家和地区企业的研究指出,企业实际的最终控制人可以通过企业内部交叉持股的股权持有关系,使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并超过其相应的现金流权,进而削弱其它参股者的力量,形成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控制。交叉持股使企业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可以通过如下的公式和图式来表示,即控制者要实现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控制,只有要满足对每个公司的直接和间接持股大于50%即可。而类别股份则是通过公司的法定章程规定不同类别的股份享有不同的投票权,而这种差别投票权的形成又最终促使股东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直接分离。瑞典与南非是实行类别股份制的典型国家,如瑞典的家族仅持有伊莱克斯公司7%的现金流权,但却拥有该公司95%的投票权。
总之,从表面上看,股东之间的冲突是股东之间就股东权利分配上的冲突。实质上,这种冲突是由企业股东之间就股东权利分配上的差异造成的,以上的分析表明股权至上的企业治理模式为控股股东剥夺非控股股东利益创造了条件,而作为“有限理性”经济人的控股股东本身具有剥夺非控股股东利益的内在冲动。正是在这两方面主要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剥夺问题”才会产生。
3.1.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对企业组织的影响
作为企业组织中两个重要的利益群体,股东之间的冲突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LLSV(2002)用模型证明了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对公司价值的损害。
Bebchuk、Kraakman和Triantis(1999)也通过一个简单模型证明了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将导致投资项目的非效率选择、控制权转让的非效率选择、投资政策和企业规模的非效率选择等三个方面的后果。
随着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现金流量权比例的减少,控股股东选择无效率的投资项目X的概率增加,企业的效率损失将加速。而当控股股东从无效率的投资项目X和有效率的投资项目Y中所得到的控制权私人收益相差越大,公司的价值损失也就越大。
Bebchuk、Kraakman和Triantis(1999)的论证说明了,股东之间的冲突是由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剥夺”而引发的,而产生“剥夺”的条件又主要在于大股东在企业中的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严重分离。由于这种分离,大股东“剥夺”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大股东“剥夺”的最终结果将直接导致中小股东出于对自己可预期利益的担忧,收敛其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而这又主要是以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用脚投票”直接促使企业良好的融资机制难以形成。因此,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剥夺”最终也将导致企业本身融资功能下降后的企业价值下降。
第二节我国企业股东间的利益冲突
3.2.1转型期我国企业股权结构的总体特征
由于企业的股权结构是通过股东持有企业股份的比例状况,来反映企业股权的集中程度或分散化程度。因此,要实证分析我国企业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首先就必须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由于我国经历了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的产权性质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性。而这种企业产权性质的差异性,又是通过股权结构的差异性表现出来的。传统的国有独资或者民营独资企业股权结构较为单一,不具备样本分析的代表性。而作为现代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是多元化的。它包括了个人(内部职工和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工商业企业(也称非金融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外国投资者等主体。因此,本文试图主要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析,来阐述转型期我国企业股权结构的总体特征。
截止2006年12月31日,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A、B股)达1434家,境内上市的外资股(B股)109家,总市值89403.90亿元(其中流通股市值为25003.64亿元),总股本为14897.57亿股。改革初期,由于考虑到国有企业上市融资后,国家仍然需要保持对国企的控制力。政府在建立我国的资本市场时,特意设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分置的制度安排。其中流通股包括A股、B股和H股等,非流通股则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等,其中非流通股不允许上市流通。
我国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其中国家股又居于主导地位,并且相当一部分发起法人股也带有国有性质。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尽管2006年我国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重从1992年69.25%下降到了2006年62.23%。但是,非流通股比例超过50%的上市公司占中国A股上市公司总数仍然在60%以上。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分割以及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并未有根本上的改变。
而在这种状况下,也就容易延伸出控股股东控制下的“剥夺问题”。具体而言,控股股东会凭借自己的股权优势,根据“一股一票”的原则控制股东大会,进而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自己利益的代表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由此,作为“经济人”的控股股东也就既有能力又有动力对其它非控股股东进行剥夺。在日本学者青木昌彦(1994)提出“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概念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唐宗明、蒋位(2005)认为,根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总体状况,“内部人控制”已经不能体现为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本所在。他们指出“内部人控制”已经被日渐被新形势下的“大股东控制”问题所替代。而“大股东控制”与“内部人控制”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了损害,利益最终流向是大股东。而后者是使全体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利益流向的是没有持股的或者持股很少的内部人(经理和职工)。但是,唐宗明、蒋位(2005)的这一结论又仅仅是从现象上归纳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他们并未从过程上详细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内在机理。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我国上市公司更为典型和详实的实证材料来对此予以说明。
3.2.2我国企业控股股东对非控股股东的剥夺
3.2.2.1控股股东以关联交易方式进行的剥夺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的行为。关联交易的存在原本是企业之间为降低交易成本,寻求市场上的战略协同而产生的一种重要经济行为,如关联交易可以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由于外界与关联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关联方可能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进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这一特征,使其可以被区分为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Proping dealing)和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Tunening dealing)。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直接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而获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交易行为,就是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我们可以通过国内较早被权威媒体披露的猴王股份案的材料来说明这一现象。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35以下简称猴王股份)曾经是湖北宜昌市的一家具有年产7万吨焊材生产能力的国内焊材行业龙头企业。1993年11月30日猴王A股票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募集资金1.1亿元后,净资产达3亿多元,而且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快速翻番,达到3.94亿元。然而,猴王股份的控股股东猴王集团(持有7234.9万股国家股,持股比例达23.9%)为满足扩张需要,频繁利用其对猴王股份的控股权累计从猴王股份“提款”高达13亿元。这些“提款”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猴王集团利用与猴王股份关联资产购销,先后让ST猴王花4亿多元收购其经营不善的11家焊材厂和3家焊条厂等一堆“垃圾资产”,从而频繁套取猴王股份的现金或优良资产。其次,猴王集团利用猴王股份的名义为自己贷款6.7亿元提供担保。正是由于控股股东猴王集团对猴王股份的频繁“掏空行为”,致使猴王股份效益一度下滑。根据年报显示,ST猴王资产从1993年上市时的3.28亿元下降到2000年的—3.76亿元,每股收益从1993年的0.57元下降到2000年的—2.28元,净资产收益率从1993年的19.56%下降到2000年的—183.16%。2000年年报显示,ST猴王亏损高达6.89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4元。2001年3月7日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被深交所实施ST特别处理,股票成为“垃圾股”而无人问津。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猴王股份控股股东猴王集团的掠夺行为,最终导致了上市公司出现了“空壳化”现象,同时也使得中小股东的资金流入了深不可测的“黑洞”。
通过以上对猴王股份案实证材料的分析可见,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剥夺其它非控股股东利益主要是通过控股股东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两种方式来实现的。现实中,这是否是一种普遍现象呢?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曾对117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普查,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此后,虽经监管机构的治理,使大股东占款现象有所下降,但是,截止2005年底,仍然有396家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占用,总额为456亿元。
2005年6月,尽管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沪深交易所也连续七次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通告”,但清欠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截至2005年6月30日,两市还有480家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的问题,占款金额累计近480亿元,相当于全部上市公司去年上半年净利润的一半。在这480家公司中,占款金额不到5000万元的有262家公司;占款金额5000万元到1个亿的有54家;占款金额高于1亿元的公司有108家,其中又有6家占款金额超过10亿元。截至2006年11月30日,沪深两市还有86家上市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占用余额高达233.42亿元,尚未完成清欠额仍占所需清偿资金总额的47.62%。同时仍有11家上市公司未承诺在年内完全清欠。通告还显示,SST三农、SST新太、SST亚星等11家上市公司尚未承诺在年内完全清欠,所占比例达所需清偿资金总额的13%。
正如前文分析所指出的,控股股东剥夺非控股股东利益主要是通过,营造一种“金字塔式”或者“交叉持股式”的股权结构,达到以极小的持股比例控制上市公司来实现的。而在我国的企业实践中,这又具体表现为控股股东的造系运动,在这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托普系”、“德隆系”、“鸿仪系”、“飞天系”、“飞尚系”等族系企业的产生。然而,这种造系运动的本质是控股股东打着产业多元化发展的幌子,通过一种“金字塔式”或者“交叉持股式”的控股模式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德隆系”为例,2004年年报显示,德隆系控股股东唐万新以13.6%的股份控股德隆国际,后者又以92%的股份控股新疆德隆,新疆德隆则分别以21.92%的股份控股湘火炬、90%的股份控股屯河集团、7.35%的股份控股ST屯河,屯河集团又以15.15%的股份控股ST屯河,而ST屯河又以29.42%的股份控股天山股份。最终结果是唐万新个人仅以2.74%股份控制湘火炬,以2.63%的股份控制ST屯河,至于控制天山股份的股份比例更低,仅有0.77%。这就说明,由于作为造“系”者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严重分离,使其违规成本很低,因此,其也往往会毫不犹豫地牺牲上市公司的利益。
除了利用控股权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外,控股股东还主要利用违规担保的方式来侵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担保本身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但是,从ST猴王案可以看出,它已经从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变为我国许多企业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从银行圈钱的重要手段。据Wind资讯统计,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呈逐年上升势态。截至2008年底,两市涉及对外担保公司总计917家,发生的对外担保额为666亿元,对外担保总额为1174.5亿元。对外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100%的上市公司有4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