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沪、渝社会团体发展差异性比较
刘长春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知名公益事业的发展,社会团体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迅速发展。尤其是入世以后,社会团体的发展更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主要受到由社会、经济、法制、政治等因素构成的大环境的决定。
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地社会团体发展的基本状况是中国社会团体发展的局部展现,它们处于相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背景和共同的制度约束之下;它们都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实体性管理和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程序性管理,在社团治理结构和活动方式上基本一致;并且在2002—2005年,四地区经济总量及第三产业均保持了相类似的强劲增长。基于此,我们通常的假设是:2002—2005年,京、津、沪、渝四地社会团体的发展应具有类似性。
然而,由于决定社会团体发展的环境因素对我国各地区的影响肯定不是均质的,影响社团发展的隐性因素还有很多,涉及各地区的地域特征、文化差异、历史传统等多种变量。这些因素均会反映在各地区既有的社团发展程度上,因为它实际上是过去时期内上述种种变量综合作用的结果。并且这些因素显然会呈现“路径依赖”的特征,换言之,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各地区的社团发展将延续以前的发展走势。因此,当我们对京、津、沪、渝四地社团2002—2005年发展基本状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时,就会发现四地社团发展在社团数量、发展趋势、社团结构等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之所以选取这四个地方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首先是因为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都是同属于******的直辖市,政府的行政层次结构都是市—区(县)结构;其次则是相比于其他省、自治区,四地的人口、面积及经济差异相对较小,可比性相对较强。
二、京、津、沪、渝社会团体发展差异性的具体体现
(一)社会团体总数及其发展趋势的差异
京、津、沪、渝四地社会团体总数见表1,社会团体总数发展趋势。
从表1可以看出,京、津、沪、渝四地社会团体总数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重庆的社团数目要多于北京、天津、上海。特别是重庆与天津相比,重庆的经济总量及增长率、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均与天津相差不大,但重庆的社团数目要远远多于天津。
我们可以了解,京、津、沪、渝四地社会团体数量发展趋势的差异主要体现有两点:第一,北京、天津、上海三地的发展趋势曲线小有起伏,基本保持平行。三地的发展趋势具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第二,重庆的社会团体数量发展趋势要明显地快于北京、天津、上海三地。特别是重庆与上海相比,在2002年,重庆的社团数量与上海相差不大,但到了2005年,重庆的社团数量已明显多于上海,表现出一种快速增长的态势。
一般认为,市场的繁荣及其所带来的平等、诚信等精神和社会公共领域的扩展共同促成了社会和利益由单一向度走向多元追求,进而为社会各利益主体运用权利向公共领域进行表达提供了可能性,从而使社团的发展成为可能。但京、津、沪、渝社会团体发展差异性表明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比重的增大并不必然直接导致社团数量增加趋势的变化。
(二)县级社团比例的差异
京、津、沪、渝四地社会团体发展的差异还表现在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的行政级别上。
尽管四地的县级社团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都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重庆的县级社团的数量和所占的比例与北京、天津、上海三地相比仍有结构性的差异,其县级社团占重庆市社团总数的78.03%。
社团登记注册的行政层次的分布固然与社团活动范围密切相关,但同时也说明:第一,社团的行政级别意识存在差异,重庆社会团体的行政级别意识相对淡化,而北京的行政级别意识则相对较强。第二,重庆社会团体的活动可能更贴近基层的实际需求,因此,大部分社团是在基层展开活动的。
另一个差异则是北京市县级社团比例增长的幅度(2002年为46.54%,2005年已达到58.86%)要明显快于天津、重庆、上海三地。这也说明: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北京的行政级别意识有淡化的趋向。第二,随着利益群体与社会阶层的进一步分化,北京的基层对社会团体的需求可能有较大增加。
三、京、津、沪、渝社会团体发展差异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京、津、沪、渝四地社团2002—2005年发展基本状况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四地在社会团体的发展趋势、结构等方面并未具有类似性,反而具有较大的差异性。造成四地社团发展差异性的可能因素无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下面提到的一些因素只是目前的一些相对显性的影响因素,其他的相关因素尚有待进一步论证。
(一)地域及受中央关注和控制程度
通过对四地的地理位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离政治中心愈远,受中央关注和控制程度越弱,社团的发展则相对较快。这主要是因为,在国家对于“改革、发展与稳定”这三种价值的战略选择关系上,稳定一直是基础性要素,这种战略选择意味着国家始终把强有力的公共领域控制和市场经济改革作为全面转型和腾飞的两只翅膀,缺一不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社会团体的发展就表现出较强的控制倾向。正因为此,离政治中心的远近和受中央关注控制程度的强弱就明显地影响着各地社会团体的发展程度。
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政治决策和政治稳定的核心,受到中央关注程度和控制很强。天津紧紧毗邻北京,又是北京的出海口,受到中央关注和控制程度也很强。上海是全国的经济中心,虽然远离首都,但其受到中央关注和控制程度并不亚于北京、天津二地。只有重庆位处西南,远离政治中心,而且重庆在1997年才为中央直辖,是我国最年轻的直辖市,其受到中央的关注和控制程度要明显弱于其他三地。因而,重庆社会团体的发展趋势要强于上海、北京、天津三地。
(二)地方文化氛围和历史传统
北京明清以来一直是中国的政治中心,其经济在建国前一直是典型的京师经济,其繁荣与否全取决于朝廷的政治局势,未能形成自己的地方经济,与之相应的文化和民间的结社一直受到中央政府的直接关注与制约,因此结社的文化氛围较弱。天津由于毗邻北京,受北京影响较深,其地方文化氛围与北京具有很大的类似性。
上海虽然开埠时间很短,但近代以来就是经济特别是商业和文化发达地区,长期以来一直具有一定的结社传统。只是由于建国后国家掌控的加强,才相对弱化了上海的结社的文化氛围。
为了对抗恶劣的自然环境,重庆一直以来就具有一定的结社传统,结社的文化氛围要强于北京、天津等地。重庆由于建立直辖市的时间较晚,较少受“路径依赖”效应的影响,政府体制的转型与重构相对较为容易,而且转型速度相对较快。一些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在向社会转移的过程中较快地推动了社会团体的发展。近年来,名闻遐迩的“渝商”、“摩帮”现象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各地中产阶级的数量
在各地社会团体的发展过程中,中产阶级的大量形成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推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各地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中间层,即我们所说的中产阶级,其中包括私营企业主、知识分子、个体户、中层管理者等社会阶层。中产阶级的形成为社会团体提供了新的志愿者资源,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志愿行为迅速发展,并举办了大量的公益工程。由此可见,中产阶级的大量形成和发展对社会志愿意识的培养和志愿行为的实施具有一种良好的导向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团体的发展提供了宝贵资源。
各地中产阶级的大量形成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但同时,对各地中产阶级的界定应该主要依据当地的购买力水平。通过对各地的购买力水平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在重庆只需要支出相当于在上海约1/3的支出即可达到同样的生活质量,同时,重庆的购买力也强于北京、天津等地。因此,如果依据各地的购买力为标准,重庆中产阶级的数量要远远高于上海、北京、天津等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现状及改革对策
毛媛媛
一、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与作用
从社会存在的三种关键力量来看,我们可以分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也被看做一种规范理论,公民社会的倡导者会主张建设公民社会,加强公共领域,限制国家的权力。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因素,作为公民社会的力量的NGO,作为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第三部门,随着全球化及社会的变迁政府(第一部门)、市场(第二部门)、NGO(第三部门)将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当然NGO的出现除了国家和经济的主要因素还包括文化等诸多的方面。NGO在中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而受到法律、政治以及经济的影响发展也甚为缓慢。消费者协会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属于NGO范畴,但在中国它仍带有半官方性质。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者协会性质上应属于非政府组织中的社团法人,因此,消费者协会当然具有非政府组织的共性特征,但消费者协会自身的特性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
二、我国消费者协会的现状分析
社团法人是以一定财产为基础由两个成员集合而成的法人,强调人的集合,其产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这种社团法人理论的来源可以追溯到西方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理论。主张完全以市场经济规律来调节经济运行,政府机构对于市场来说,只具有“守夜人”的作用,功能最小的政府机构就是最好的政府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政府机构干预都是不必要的。这种自由主义至上的理念忽视了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目前的社会中并不是有政府机构与市场的互相调节就可以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NGO的这种社团法人在当今中国乃至国际上都具有弥补政府机构与市场功能不足,承担部分政府机构与市场的责任,进行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
有学者认为,从组织理论的角度来看,NGO的产生与发展有三个原因: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中的两大组织自身的矛盾与相互之间的摩擦需要NGO的协调;人们对社会事物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不同的声音需要不同的传播主体;人本主义指导着NGO的发展理念。
作为NGO这种社团法人——消费者协会来说,它也有NGO的共性也有自身特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法律中被认为是社团法人性质,但是又不具有完全的民间团体性,它仍然具有半官方性。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相当于国家工商总局的外派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当年在民政部登记成立时,主管部门是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单位房子是国家工商总局提供,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工商总局发放。中国消费者协会办活动,需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经费。一旦和经济挂钩,消费者协会的立场就不见得是中立的了,一些行业协会赞助消费者协会的活动,这些行业协会为这个行业的厂家企业说话,而消费者协会片面地从行业协会了解到一些企业的情况,逐渐地失去公信力。
这种与行政部门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在实际社会中不能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更不能发挥出广大消费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而协会自身则处于被动的地位,进而会质疑政府机构的社会职能,对社会、经济、文化产生消极影响。
因此,怎么样确立消费者协会与国家、政府机构之间的关系是能否发挥其作用的第一要务。
三、我国消费者协会的改革对策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消费者协会的关系
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身就是一个市场权利不断推进,政府机构权力不断退却的过程。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出现正是政府机构权力不断退却的表现。政府机构不是万能的,政府机构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有其先天的缺陷,亦即政府机构失灵。政府机构失灵主要表现在成本危机、效率低下、腐败现象、自身的自利性、官僚作风等方面。政府机构既然为了克服自身的失灵而将某些利益和权力转移给一些社会团体,那么政府机构就应该转变理念,给社会团体更大的活动空间。对于已经转移的职能坚决放手,摒弃“万能政府机构的理念”。从以上理念出发,在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的协调机制中,政府机构应该充当一个服务、指导的角色。
政府机构应该为这种协调机制的实现提供一个桥梁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会主动而且积极地进行协调,双方始终保持着对立乃至对抗的状态。双方都需要一个沟通的桥梁,而政府机构则具有天然的优势。我国的消费者协会至今仍具有半官方性质,与政府机构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由政府机构出面进行沟通必然事半功倍。我国的行业协会无论是半官方性质的还是自发组成的,都对政府机构有很大的依赖性。行业协会的设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沟通政府机构与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行业协会也很有可能接受政府机构的建议与消费者协会进行沟通;政府机构应该为双方的协调提供服务。例如确定时间、提供场所等;政府机构还应该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政府机构与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相比在人力、财力、物力上具有很大的优势,并且还可兼顾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机构应该对双方的协调以及解决方案进行指导。但是政府机构切不可盲目干涉,应该给予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充分的自主权。
(二)从组织上保证消费者协会的正常运行
1.多方筹集资金,提供财力保障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是社团组织,但却没有会员,不能像其他社团那样收取会费,而国家的财政拨款非常有限,基本按人头办公费划拨,有时候难以完成上规模的试验。消费者协会也可以利用社会资源用于自身的建设,在一定范围上可借鉴台湾地区民间一些做法,诸如建立某些消费者协会专项基金会用于融资,通过社会赞助、企业资助等形式解决消费者协会日常开支,人员工资。
2.提高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消费者协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行业纪律监督。不仅要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也要提高硬件设施。对特殊行业进行监督,完善受理投诉、收集资料、处理结果等工作程序及程序的严谨性、严密性,保证结果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中国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美国的消费者联盟有自己独立的实验室,可以对消费产品做各种性能的检测,并在《消费者报道》上公布,而且不允许企业随便引用其中的数据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积极参与社会经济事务,如为其他部门提供掌握的某些资料,提供信息交流。
3.完善民主制度,加强协会的公信力
完善民主制度,加强协会的公信力。尽管名曰“消费者协会”,但当前各级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是由消费者选举产生,而是由有关方面任命,这样就导致消费者协会虽在职责驱使下会有一些维权行为,但也难免会有一些不能体现消费者意愿的现象出现。如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让消费者协会负责人的命运一定程度受制于消费者,无疑有利于最大限度防止消费者协会工作中不利于消费者维权现象的出现。
消费者协会既然不是政府机构部门,而是一种民间组织,那么在其开展工作时就应该贯彻民主原则。人员上应做到通过民主选举选出消费者信任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摆脱形式上独立,实质上受制于行政部门的局面。安检的处理程序上也应在民主的决策机制下,对于是否设立诸如“3·15标志”这样的事项,在消费者协会内部就应展开民主讨论,并由民主表决方式作出决定。尽管采用这样的方式,并不必然得出不予设立的决定,但不同声音的存在与其表决权利的实现,无疑有利于作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定。目前出现的欧点地板等事件,不仅仅使部分企业的公信力受到了考验,作为社会团体的消费者协会这种公信力也受到了普遍质疑。从而务必要将消费者协会的公信力放在首位。
(三)从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职能
消费者协会不能作为第三方行使调解和仲裁的职能,因为它是弱势团体,是弱势群体——消费者的代表,这说明它是消费者的代表人,是消费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既然是一方的当事人,就应该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职能。消费者协会代表进行公益诉讼一方面是消费者协会的法律地位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是这类诉讼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这些特点表现在:第一,诉讼的标的额相对较小。根据《消法》中的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既然为了生活的需要,那么产生纠纷的商品和服务在通常情况下就不会数额太大。第二,诉讼数量较大。虽然这类诉讼的标的小,但是数量是很大的,每一个人要生活都要进行消费,而在消费中就难免发生纠纷,这就使得这类诉讼的数量很大。第三,诉讼主体的不确定性。在特定的诉讼中,当事人无疑是确定的个体,但是产生纠纷的商品和服务却不仅仅提供给了产生纠纷的当事人,还存在其他大量的消费者,他们或者尚没有产生纠纷或者已经产生损害但没有诉讼,因此消费者这一方主体是不确定的。
消费者协会代表进行公益诉讼一方面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协会设立赔偿款基金,由消费者协会进行统一的保存和管理,用于对相关消费者的赔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降低诉讼成本,减少累诉重诉。通过弱势团体代表诉讼,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符合诉讼“效益性”的价值目标。这些优势是个人诉讼无法做到的。
(四)强化消费者协会的事前救济职能
通常情况下法律属于事后法,因此多是案件发生时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消费者协会不能仅依靠法律的条文进行日常的维权活动。消费者协会可以利用民间组织天然的灵活性对某些商品,诸如消费者的日常生活用品进行资料的收集,也可提请专门的检验检疫机构对专门商品进行检验,对社会及消费者进行承诺时务必要保证销售者的可信度,商品的质量优劣等相关数据并向社会公布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科学消费,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创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现今中国的改革可以说到了一个十字路口,经济该怎么样发展许多人有不同的意见,但是不论是什么意见都应以人民的利益为本,以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重心。而不同的部门在社会中扮演的不同角色有主次之分,但绝不是可有可无,以消费者协会为代表的全社会范围内的NGO组织同样应给予重视,出于公民社会组织的天性,中国的NGO在适应政治限制和利用国家控制资源的同时,也想尽一切办法尝试进入政府机构决策过程,影响政府机构行为,以求促进经济的更快更好更稳定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