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提交材料:
1.已在本市范围内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职工,须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原件,当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还须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2.企业本市城镇职工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外埠城镇职工还须提供户口簿的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各两份,外埠农村户口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即可。
3.参保人员的一寸彩照两张。
4.首次参保的职工须在本市范围内选择“四家医院”,要求其中必须要有一家是基层医院。
三、北京市养老保险的参保和转移手续
(一)员工社会保险的建立及续保:
(二)社会保险的转入与转出(已在外地建立社会保险的人员)
外省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入北京:
北京市户口员工:
A.单位提出申请将本市人员在外埠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入;
B.我中心提供相应的社保账号;
C.单位员工凭社保账号到异地办理转入手续;
D.单位给我中心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员工在外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历年明细并填写表三加盖公章。
外埠户口员工:
A.户口为外埠状态时暂无法转入北京;
B.如后期变更为北京市户口按以上手续办理。
(三)北京市缴纳的社会保险转往外省市:
非农村户口人员办理手续:
A.本人当地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B.单位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转往外省市确认表》;
C.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历年缴费明细。
农村户口人员办理清算手续:
A.由职工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清算手续;
B.户口本复印件;
C.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需到各单位所管辖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各表格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宣武区永内西街5号联系电话:010(83172954)
案例:某企业,现想为公司员工办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请问具体要到哪些机构办理?如何办理?
另,如果有员工在原先的单位已经办理过,已经十个月没有续费,我们该如何为他续保?
问题补充:请问是必须要到公司注册时所在区的社保中心办理吗?
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持单位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到单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然后领表盖章,交回领证。再办理各项保险参保的事项。
1.注册地的社保中心办理。需要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与开户行签定的《同城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另外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领取社保登记证复印件。
2.持复印件,去医疗保险部办理医疗保险新参保手续,领取医疗保险手册编码。也就是先办医疗保险,再办社会保险。
3.现在开始办社会保险了。原来参加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的,需要他本人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转移单)。没有办过社保的员工,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4.以上手续办完即可领取社保登记证原件了。
5.提醒你的是,办这些最好都要带上公章。表格可以去社保中心领取,也可以网上打印。
去社保中心也可以领取如何办理社保的告知单。
6.如果想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办理社保,需要单位出示在办公场所在此区域的房屋租赁合同。
注意事项:
1.①本市城镇职工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但未在社会保险数据库中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及账户的职工,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在原行业统筹有过缴费但未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职工、外省进京职工或随军配偶,由原行业统筹或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随军配偶由军队开具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持《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转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社保机构审核确认基金已转入本市)、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已在本市范围内参加过社会保险的职工,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注:《北京市社会保险转移证明》等同于原有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及失业保险《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提交原件一份)
3.外埠城镇及外埠农村户口的人员,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绿卡),在此证件的有效期内参加生育保险。
4.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外埠城镇职工提供户主、本人各一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5.补缴1998年7月之前的养老保险,单位需到养老保险科审批。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养老保险,单位提供原始工资表的复印件及在本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和单位补缴说明。
如果有员工在原先的单位已经办理过参保,已经十个月没有续费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该职工到原单位办理补缴手续,新公司只能负担其到本单位以后的续保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实行属地原则,因此,是必须要到公司注册时所在区的社保中心办理公司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四、北京市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颁布时间:2002年12月24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将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2003年1月起,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二、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被保险人达到养老条件的当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审批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当月受理,当月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
被保险人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用人单位与超龄留用人员双方应签定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书面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被保险人超龄留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按当期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
因用人单位原因延误为被保险人办理审批手续及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拒收超龄部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外,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时的办法进行核算,基本养老金自审批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不补发。由此使被保险人产生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及在街道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退休申请。职介中心、人才中心、街道劳动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应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其符合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当月予以审核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退休日期的次月开始支付基本养老金。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延误审批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规定补缴间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工作过的原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被保险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有效证明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历年的原始工资收入凭证,以此作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无法提供有效工资收入凭证的,以相应缴费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经核准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与被保险人按《规定》的标准分别补缴,同时加收按照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单位按日加收2‰滞纳金。其中,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欠缴额,自1999年1月22日起加收滞纳金;发生在1999年1月22日以后的欠缴额,按实际欠缴时间加收滞纳金。
四、符合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1992年9月30日前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至今未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自2003年1月1日起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92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后,因个人原因未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