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蒙古帝国、元、明、清封建王朝在我国西南、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特殊行政制度。历史上,土司制度在处于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阶段的民族地区都实行过,某些保留着原始公社制浓厚残余的少数民族中也曾设过土司。因此,中国土司制度的情况比较复杂。总的看来,土司制度最适合于封建领主制经济结构,那些土司制度存在时间久、土司统治比较稳固的地区,其经济基础都是封建领主制。
土司制度的明显特征主要表现为蒙古帝国、元、明、清封建王朝授予土司诰敕、印章,确认他们原有的统治权,如世袭官职、世守其土、世掌其民等权力;规定了土司职官名称,即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指挥、千百户以及土府、土州等官职名称;对土司的承袭、考核、贡陚等作了明文规定,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其目的在于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上层进行统治,经济上征收贡陚,行政管理上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
土官一般泛指土职其人,土司则不仅泛指土职其人,而且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权机构或衙门,其内涵要比土官广。在明朝中叶以前,所有土职称土官。土司名称出现于明朝中叶以后。自清朝以来,土司之名后来居上,成为对各种土官的通称。
综观羁縻政策与土司制度,两者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称号与官职上的区别。在羁縻政策下,西北少数民族保留有原来的官职称号和部落组织,并允许称“国”,其首领、君长亦可称“王”、“可汗”等。元、明、清封建王朝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取消了“国”的称号,封授少数民族首领为指挥、千户、百户、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土府、土州、土县等职。
土司一经授予,朝廷赐予诰敕、印章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汉唐时代的印绶没有等级之别,而明清时代的诰敕、印章有等级之分。诰敕是任命书,印章是权力的象征。
二是对官员管理上的区别。汉唐王朝对于西北少数民族首领没有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羁縻政策使中央与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一种若即若离的隶属关系。
元朝时期,蒙古统治者在总结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将民族地区从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纳人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轨道,建置行省和路、府、州、县以及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等机构。在这些机构里,既任用流官,又任用土官。明清时代,所有土司必须听从地方文武长官的约束。土司是朝廷命官,虽可世袭,但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土司对朝廷有明确的义务和职责,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有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办法,有权革职、停袭以至治罪。在土司制度下,土司因“惧官府”、“利赏赐”而不得不听命于朝廷,乃至“奔走唯命”。
三是中央和地方关系上的区别。自汉迄宋,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其特点是贡赋和户籍并不上缴或上报中央。元、明、清封建王朝按土司领地大小、人口多少、出产情况,规定了贡赋。元朝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户口、民田要登记造册上报中央。明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规定了征收的赋额。土司纳赋以实物为主,西南地区纳粮,西北交纳马赋。清代土司交纳陚税是考核土司政绩的主要条件之一。有的地区通过丈量土地,按亩交陚,有的自报认纳,牧区计户交马价银。
汉唐时代,少数民族军队不限制数量,其主要职责是保境安民,防止外敌入侵。而土司军队要报兵部备案,他们有义务参加中央的各种军事活动。元、明时代土司的军队是国家的重要军事组成部分。
土司制度从蒙古帝国到解放初期,延续时间达七百余年,它不仅构成了少数民族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而且为我们理解其他历史问题提供了线索。历史上活跃于西北地区的大小土司,曾对该地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民族变迁产生过重大的影响。土司制度是中央对民族地区加强统治的结果。因此,该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也是一份有待认真总结的历史遗产。研究土司制度可以通过历代封建王朝对西北少数民族统治的成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认识历史发展规律,从而为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
土司制度发展到明朝则更加成熟,卓尼土司就是这一时期的历史产物。卓尼土司的先祖在1418年前还是一位部落酋长式的头人,带领着16“掌尕”的部落成员活动在今卓尼县柳林镇附近方圆二三十华里的范围内。
1418年后,第一代土司些地一跃成为世袭指挥千户佥事,收服了迭部达拉等18族,扩大了统治区域,是卓尼土司族权的第一次延伸;到第二十代土司杨复兴时,在16掌尕的基础上已发展成48旗,地接四川松潘、甘肃临夏、武都等地。
然而在土司的发展过程中,他的维系机构也因时而异,从小到大,从不完善到完善。但是,无论土司衙门的组织机构怎样变化,它的各级成员都得从1·“掌尕”内产生。说明土司在杨氏历辈承袭的条件下,重视族权的巩固。
从杨土司衙门组织系统的调整与变化,可清楚地看到它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走出的一条曲折的小路,在这条小路上留下了它发展、壮大的一些痕迹,同时也反映出不同的时代对杨氏统治的影响,其中有文化的、政治的、军事的。特别是到了民国时期,国民党地方政权对杨土司政权、族权、教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由于杨家在卓尼地区几百年来的统治,国民党势力始终难以打入既有血缘联系、又有宗教联系的族权的实体内部。
二、土地制度
着藏簇部落的组成仍然以血缘关系为主,同时向非血缘关系方面发展,这就形成了“内12掌尕,外4掌尕”的部落结构。所有部落成员的一切劳动只是为本部落的发展提供剩余价值,部落酋长只是生产行为的组织者。
卓尼土司的世祖在元末明初只是着藏簇(部落)16“掌尕”的一位部落式酋长,统领着16个生活单位或生产单位的部落成员逐草放牧,没有固定的草场或地域,谈不上成规的土地所有制形态。然而这种部落形式,不论它脱胎于原始公社的部落组织若干年,但其“第一个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为部落的家庭,或通过家庭之间互相通婚而组织的部落,或部落的联合”。这时着藏簇首领既是对外防御的决策人和指挥者,同时也作为本部落剩余劳动产品的再分配者,将剩余劳动产品分配给各生活单位,他并不是部落财产的占有者。这时的着藏簇部落只限于家庭的扩大。
到了1414年,沐英、曹国公李文忠等征讨洮州,杨土司始祖些地率迭(部)番达拉等18簇投诚;1418年以功受世袭指挥千户佥事,在着藏族部落公有土地的基础上加以赐封,形成千户世袭田,即“户世田”。“其来源是军功田……在初分为三类:第一类多半是从荒地中拨出来的私田;第二类是在一定时期内赋予受田以土地上的某些特定权利,如一部分农产品和部分或全部税收;第三类是赋予土地使用权连同领地管理权……第一类是世袭的私田。”除此之外,自己开拓或购置的部分土地成为后来的“租粮田或私营田”,它没有强制的因素。在这种形势下将部落的联合限定在神授的、超经济强制的前提之下,使部落的基本组织“掌尕”和每一个成员的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和共同所有的形式完全被打破了,一下变为土司庄园的佃客,在“户世田”内直接为土司提供剩余劳动。封建意义上的土司制代替了酋长制。在同一基本关系的基础上,凌驾于着藏簇16掌尕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马克思还说“土地只有通过劳动、耕种才对人存在。”世袭的占有就意味着部落的每个生产单位的解体,其单个的成员在事实上也失去了生存的自然条件和间接的财产,而失去的这部分则高度地集中于土司制下的统一总体。土司拥有土地,需要通过劳动、耕种来体现土地对他的存在。而土司制下的大部分成员失去土地,失去生活的客观条件,则需要在自己以外的土地上谋求生存,在出卖劳动力的形式下创造剩余产品。“这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个人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陚等等的形式上。”“这种剩余劳动可以采取贡赋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体劳动的形式,其目的在于供养整体,这所谓整体,一部分指实际的专制君主,一部分指想象之中的部落制度,也是神。”也表现在维护土司统治及统治人民的精神工具宗教信仰方面。
土司下属的百姓,自部落组织解体以后,在失去共同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单个的人则同自己的家庭一起,独立地在分配给他的份地上从事劳动;或是可能这样表现出来:统一体能够使劳动过程本身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能够成为整套制度。”
1.户世田
“户世田”是朝廷给土司的封地,占有权为土司所有,具体事务由旗长或各村小头儿管理。这种土地大部分分布在土司衙门的周围,即“16掌尕”内部。
“户世田”的耕种形式,全由16掌尕内的小农提供剩余劳动,每年轮耕一半。土司除出籽种和肥料外,全由这种小农自带工具、口粮,付出大量的劳动时间,从运肥、播种、收割、打碾,以至入库,所有生产过程均由农民负担。其生产形式属集体耕作,完全为土司提供剩余劳动,没有产品的再分配々生产的粮食除提留第二年的籽种外,全部交土司仓库,作为义仓保存,用于公共储备,防止荒年灾月。另一方面支付土司本身的费用,即用于战事、祭祀、进贡等。这种形式是古代土地公有制的残余,在过渡到独立的农民经济以后,在卓尼土司制下的遗留,在某种程度上仍不失部落经济模式的特点。因土司是封建统治阶级在本地区的代表,百姓不向国家交粮纳税、服役,土司又变成向国家纳贡、服役的代理人。他似乎像“荫户制”下的户长,表面上为百姓纳税负役,实际上是一种互相转嫁的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土司制是一种封建的连环组织,土司成为国家赋税的承包者或摊派人,所征得的税收大部分作为他们的俸禄,极少部分以2年或3年一次的朝贡形式代替。
根据现存的一些史料证明,到了清代,朝廷已直接向土司制下的百姓征税。下面是一件洮州厅属世袭指挥佥事衙门发给上冶旗下的公文。原文是藏文。
译文:
奉大清乾隆皇帝圣旨(印)所属杓哇(上冶旗)旗下之总管及百姓须知:你们在收税时,定要保质保量,收齐后由总管依向例集中,务于十月一日送到卓尼,若有违者,要严加惩处。特此发文。一七O九年九月十日。(洮州厅属世袭指挥佥事印)。
从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百姓不仅要向土司直接提供大量的剩余,还得向清朝政府交纳陚税。
“户世田”的所有权永远属于土司,耕种者没有买卖权、转让权,只有祖辈提供劳动的义务,紧紧地依附在这块土地上不能迁那么耕种“户世田”的农户,他们的生活来源又是什么呢?土司除“户世田”外还有部分自营田,把这些土地租佃给耕种“户世田”的农户,让他们在这种土地上谋求生活资料,在此以外的土地上提供大量的劳役地租来创造剩余产品。后来将租佃给农民的这部分土地叫“租粮田”。
16掌尕的大部分农户除耕种“户世田”、“租粮田”外,还得承担土司衙门的各种杂役,如传信、护卫及其他生活琐事,但不负其他徭役,如出兵、守防等。这也是“租粮田”的一种劳役地租形式。
另外,16掌尕中的内12掌尕的百姓,在维系土司政权,强化土司族权等方面又有其特殊的一面:所有成员都可以充任衙门的各类工作人员,如头目、传号、旗长的人选都出自这里。
除上述田制外,在卓尼土司制中还保留了一块较为古老的土地制残片,这就是“水夫田”和“香火田”。耕种“水夫田”者,常年承担土司衙门的日常用水。这种农户在卓尼土司衙门有8户,每户租种土司的私营田8亩,每份出一水夫,轮流供水,以劳役代替地租。除此,在衙门内干点其他杂役如喂马、做饭、劈柴、磨面、打更的均给一定的报酬。耕种“香火田”者,租种土司私营田五六亩,专为土司看守坟园,还负责土司在春节、清明时节为祖先奠纸的一切事务,以此提供劳役地租。到年底土司还给6斗粮食作为额外的报酬。其依附的形式确有点像奴隶或农奴,但有绝对的人身自由。
其中,只有土地作为二者的媒介,抛开土地好像不会发生任何关系一样。把土地看作其个体的存在方式,实际上则是真正的地主庄园的佃客,它不等于奴隶。可是当受到农奴制观念影响支配的时候,它却似乎带一点农奴的性质,“同样在受封建制支配时,它的性质是封建的。”但它又完全不等于封建制,总是或多或少的伴随着前一种形式或再前一种形式的残余。“当然,任何一种所有制形态,任何一种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都不仅仅在一个社会形态中存在过;反之,任何社会形态中的生产和生产关系都不是单一的,纯粹的,而是一种复杂的结合体。在这里我们既不能抹杀各种社会形态的历史差别,也不能抹杀任何一种生产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形态的历史差别。”我们应当承认卓尼土司从部落酋长成为封建世袭土司,二者之间本身存在着社会形态的历史性跳跃。这种跳跃不可能一下改变落后的生产方式,反映在新的生产关系中固然有其旧的痕迹。
2.兵马田
“兵马田”是将土司所有的土地以旗或村为单位分配给个体农户耕种。由于各旗、村的土地单位面积大小不一,户数不等,因此“兵马田”的数量亦不相同。耕这份土地的农户须向土司提供地租和军事劳役,并且还得备有一马一枪。上马为兵,下马为民,寓兵于农。“兵马田”在卓尼土司的土地所有制中占有较大的份额,遍布48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