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腐败原因的分析,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应当是压缩腐败“基数”,减少腐败机会,切断腐败过程,控制腐败空间,分流腐败冲动,加大腐败成本,强化腐败风险,抑制腐败动机,阻止腐败目的,消除腐败心理,使腐败分子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不会贪。为此,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战略和策略应当是:
一、防治职务犯罪的战略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权力架构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加强党自身的权力的监督制约
(三)减少“腐败资本”。压缩腐败“基数”
1.减少公共权力数量,减少公职人员数量
如前文所述,腐败的发生和蔓延与我国转型期社会公共权力过于庞大和公职人员数量过多有密切关系,因此防治腐败必须减少公共权力数量,减少公职人员数量。这就必须进行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正如胡鞍钢、王绍光所说的,政府必须从“无所不管”转向“有限领域”,从“过度干预越位”转向“适度干预定位”,从公共服务的“缺少干预缺位”转向“加强干预到位”;干预手段要转变,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监督为主,干预由基于“人治”转向“法治”。为此,当前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要科学划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边界,正确界定行政权力的范围,大规模压缩公共权力的数量,把本属于市场主体自身的权利还给市场主体。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职能应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应该扮演“裁判员”和“服务员”的角色。其经济行政职能应主要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②加强宏观调控,减缓经济波动周期。③完善法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④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⑤调整所有制结构,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协调。
在进行这些定位和界定的时候,尤其要注意分清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力与权利:一是政府的权力与企业的权利要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政府要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支配地位中退出,解决好政府行为“越位”的问题,真正还权于企业,政府的权力与事业单位的权利要分开。要依法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把政府部门的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使其早日脱离政府走向市场。三是实行政社分开,把政府包揽的社会事务还给社会自主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官办”的社会中介组织,彻底割断其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及行政权力保护关系;将部分监督、协调、审计、评估、咨询和服务的职能从行政机关分离出来,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将全部或部分承担中介职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如商会、行业协会,改建为社会中介组织。
在界定政府职能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即指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
②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仅仅尊重企业意思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
③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力和利益。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政府应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提供便利,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力和利益时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
④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业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更主要的是市场,通过市场去引导企业,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
(2)要继续进行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和精简人员。1998年以来的机构改革早已经完成,这次改革在中央的效果还是很好的,但在地方上还很不尽如人意,离预定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而且改革中也还存在许多问题。当前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把精简机构、精简人员的重点放在基层。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许多案件数额不大,但面广、影响大,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与基层公务人员太多有很大关系。目前全国县、乡,村三级管理组织正式或非正式聘用的人员加在一起近6000万人。机构改革后,目前的官民比例仍为28:1,平均每28个老百姓就要养活一个公务员。新任总理温家宝在答中外记者问时也说到一个数据:有一个县十二三万人口,吃财政饭的多达5700人。若按12万算,那么,“民众人数”与“财政供养人员”的比例是21:1;按13万算,则是22.8:1。这么多的公务人员在工资福利待遇很低的情况下(据笔者调查,近年中央数次给公务员加薪,但在大多数基层根本没有财力加薪,仅仅是档案工资涨了上去)极其容易诱发大面积的职务犯罪。
②机构改革中要防止“二政府”的出现。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为了分流人员成立了各种各样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介组织,并把原属于政府机构的职能委托给这些单位行使,或把一些原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交由这些单位以中介费、服务费等的名义去收,如近来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事件。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成员由社会各界自愿组成,应该是标准的社会民间团体,按理不应该行使任何国家权力。可是,它们的常设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主要人员还由质检总局任命。这就使它有了半官方半民间的性质。同时,像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又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难免可能出现这样一种不良倾向:在行使职能时,它以行使国家权力的面目出现,但在获利时,它又可能以民间团体的面目出现。类似这样的“怪胎”还有很多,机构改革后出现的很多行业协会之类的“二政府”都大同小异。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权力寻租合法化、制度化。
③要注意改革的彻底性。一些地方为了鼓励公务员下海经商以达到精简人员的目的,采取所谓的“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的优厚条件,带薪下海。甚至还承诺,离职锻炼期间,干部的身份、职务、待遇不变,工资每月照领;不影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锻炼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分工不变;本人要求继续兴办经济实体的,组织予以支持,并继续享受离职锻炼政策。这一政策虽有一定的积极性,但弊端也是很显然的:干部带着职权官衔进入市场,最直接最有效最省劲的还是利用权力影响搞经营,所以极其容易诱发以权谋私的职务犯罪;而且通过这一方法精简的人员往往不是平庸无能之辈,而是公务员中的优秀人员。所以要注意改革的彻底性,采用一种公平竞争的机制淘汰那些平庸之辈,让真正优秀的人留下来。
(3)要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
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突出服务功能,防止产生新的权力垄断。行政审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资源,尤其是对非经济类资源和公共产品承担优化配置的一种职责。政府的这种职责由于能引起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往往会受到一些经济实体利益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是非正常的。因此,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情况,防止政策的倾斜而导致政府官员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背离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少数人谋私利,并与之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产生腐败的新的温床。
②要建立审批的规范运作的机制,减少审批的随意性。一是对一般的审批事项,要明确审批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审批的内容要具体,审批的条件要可操作,审批的程序要科学,审批的时限要合理,并对外公布,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三是对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事项,要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坚持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科学决策。要努力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窗口式办文”制度、联合审批制度、社会咨询听证制度和专家审查制度,使行政审批制度化、规范化。
③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监督制约。要结合政府部门业务的特点,把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事依据以及各级办事人员的职责、权限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对行政审批权进行合理分解,明确规定行政审批的领导决策层、可行性考核层、实际执行层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权力合理分配、行使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另外,还要加强对审批岗位的干部和领导的监督制约,实行亲属回避、重点岗位轮换、一责多人、多人交叉负责等办法,约束干部的行为。
2.控制国有资产规模,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监管
(1)继续进行和规范“抓大放小”的改革,从总体上控制公有资产的规模和数量。目前,国有经济分布过宽,整体素质不高,由于产权不明晰、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腐败丛生。解决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即要继续坚持“抓大放小”。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要尽可能地放开放活。特别是对中小国有企业,要通过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实现产权的多元化。中国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型工业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的比重分别为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的75%。国有资产从中小企业中全面退出,将能够从总体上控制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规模。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大面积蔓延。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1998—2002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共立案侦察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共计171927件,其中查处国有企业人员84395人,假设一案一人,则国有企业人员占49%以上,如果国有企业能够从中小企业中全面退出,则至少能够使职务犯罪总数减少1/3,腐败普遍化的趋势就能够得到彻底扭转。
(2)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虽然建立了公有制,但对公有财产一直没有一个健全、规范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实行两权分离的改革后,经营权下放给企业以后,在厂长经理负责制下,由于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导致厂长的权力过大,由此产生了许多的“穷庙富方丈”。党的十六大作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为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根据十六大精神,国务院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十六大报告,暂行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