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勿轻言乡民在教案当中非理性
■年度事件:清廷出台《传教章程》
本年正月,总理衙门出台《传教章程》。
上年天津教案结案之后,曾国藩入京痛陈:近来各处滋事,均由教堂、教民欺压百姓,教士庇护教民,教堂纵容教士,官府无力管制而造成,朝廷应及时严格议定传教章程,用以规范西洋各国在中国的传教行为。清廷于是命总理衙门大臣文祥、沈桂芬议定《传教章程》。
正月十九日,总理衙门将《传教章程》节略本分送在京各国公使。各国均表示反对,对《章程》置之不理。
《传教章程》的出炉,是清廷希望一劳永逸彻底解决“教案毒瘤”最主动的一次尝试。其无疾而终,实为近代以来中外文化和理念冲突调和无望的隐喻——自1860年代以后,教案纷起,反馈到庙堂高层,则是晚清脆弱、混沌的外交体制不断遭受冲击,清廷一次次被拖入不平等条约的泥潭。
《传教章程》遭西方各国一致拒绝
总理衙门拟定的《传教章程》主要内容有八条:
一、外国育婴堂一概裁撤。如必欲设堂,则只许收奉教者之儿,且必报官立案。
二、中国妇女不准进入教堂。外国修女也不准在中国传教。
三、传教士当服从中国法律、风俗,不得自立门户,尤不可僭越权柄及凌辱民众。
四、法律施行中国人照中国例,外国人照西例,以服民心。
五、传教士往何省传教,须办护照。不得暗赴他省或将护照转给他人。所过关卡一切应纳税,货不得私自携带。
六、传教士收人入教,须先细访其人有无作恶犯律之事,当收方收之,进教后所为不法者即逐出教外。
七、传教士不可干名犯义,擅用关防印信送递照会。
八、传教士不得任凭私意,致侵平民,以免启衅。
该章程发布后,遭到各国政府一致拒绝。“欧洲各国不甚嘉纳,意谓中间所指教士劣迹无据非真,且谓总署所见得一失二,偏而不该”,因此,“皆置不理”。
譬如,美国驻华公使镂斐迪声称:对清政府的几点章程几乎没有必要回答,因为它们似乎只与罗马天主教士有关,美国的新教传教士从未被指控干涉诉讼。镂斐迪还指责《章程》第二条是“最不明智的”,因为允许妇女入教表明“妇女地位的提高是西方国家的光荣。如果清帝国希望扬名于西方的话,这样的政策是最不明智的”。
德使李福斯的意见比较强硬,直言“贵王大臣所拟八条,本大臣想大约难以皆按所拟而行,内中不免有应更改之处”,而且认为,如果接受总理衙门的《传教章程》,则等同于是“不令天主教在中国传教”。
传教士们对《章程》的反应也相当激烈。譬如英国传教士杨格非即认为:要求进入内地的传教士服从中国法律的用意是相当阴险的,因为“中国人完全清楚,在这种条件下,没有传教士敢进入内地,进入内地不仅愚蠢而且是自杀行为。成为中国的臣民就意味着在几乎没有任何形式审判的情况下,会遭受监禁、严刑拷打和被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