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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医疗卫生(2)

范某在某县医院产下一子后大出血死亡,范某的亲属要求县医院赔偿。院方认为,范某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医院对此已尽到救治义务。范某家属认为,范某入院前身体状况良好,医院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才使她大出血死亡的。对此应当怎么办?

范某家属和县医院对范某产生死亡的原因各有说法,可以对范某进行尸检,如果医院没有合法合理的证据说明范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县医院应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按照正常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则,对死因不明的医疗事件必须通过尸检来分清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范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医院想免责,除非能够证明医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特别提示:

尸检的意义在于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活动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证据。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无论哪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责任将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11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哪些损失?

齐某因患急性肠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输液时护士的疏忽,将其他患者的药加进了齐某的输液液体中,使齐某头晕、恶心直至昏迷,后经抢救脱险,但齐某为此住院一周才出院。此事后经认定,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事故受害人,齐某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

齐某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该《条例》对各项目还规定了计算标准,如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齐某住院输液过程中,护士疏忽将其他患者的药加进了齐某的输液液体中,导致其昏迷。由于未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后果,齐某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如果有家属陪护或者请人陪护,则还可要求赔偿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或者陪护费等。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12患者及家属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韩某在某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医生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给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韩某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指出这是手术后的正常反应,医院并不存在操作不当。韩某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她应当向哪一部门提起申请?

韩某不能独自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她应与医院协商共同向当地县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此可知,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韩某就医院手术不当对自己造成伤害一事应与医院协商,如达不成一致,可共同书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政策来源: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患者及其家属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应准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患者的身份证,原始门诊、急诊病历资料及各项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据。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市卫生局提起再次鉴定的申请。

13参加医疗保险后,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刚刚从农村进城打工的冯某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他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冯某看到他的医保本中写到可以到好几家医院就诊,认为自己离某医院近一点,如到该医院就诊会更方便一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该怎么选择医疗机构?

冯某应以方便就医、中西医结合为原则选择医疗机构。

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除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5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1至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地区可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冯某可选择3至5家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如果离他家近一点的医院资质符合,他也可将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4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哪些药品?

杜某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工程师,他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杜某患风湿性关节炎,他从报纸上得知某制药厂研制出了一种用中药材泡制的、专门治疗风湿的药酒,在全市各大药店都有销售。因此,杜某就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去购买。但在刷卡付款时,杜某被告知该药酒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不能刷医保卡支付。药店工作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药店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原劳动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劳动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杜某所购买的药酒属于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酒制剂,属于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因此,不能用基本医疗保险卡的方式支付,药店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杜某应当以其他方式支付这笔费用。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参加了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在使用基本医疗时应注意,基本医疗所允许使用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急救、抢救期间所需药品的使用适当放宽范围,但应参考各地的具体规定。

15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患病的医疗

费谁来支付?

郭某在某广告公司工作,但是该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9年5月,郭某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8000余元。郭某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其住院治病的费用谁来支付?

郭某所在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医疗保险,对其住院所花费用郭某可以比照医疗保险,要求公司支付相应金额,并要求公司及时为其补办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由此可知,郭某是该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应当为他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没给员工上基本医疗保险致使职工患病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据此,由于公司的原因致使郭某无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郭某可以计算一下假设其上了医疗保险哪些费用可以报销,并就该笔费用向公司要求赔偿。

政策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特别提示:

基本医疗保险是职工的一项福利,也是职工的一项保障,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出现疾病、意外等情况需要住院治疗时,职工可以如郭某一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6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邱某大学毕业后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在一次同学聚会中他得知同学彭某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邱某也想公司为自己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

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邱某所在公司并没有违反规定。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财政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由此可知,我国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用人单位没有义务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邱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政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政策来源:《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财政部、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特别提示:

补充医疗保险是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企业员工想要提高自身的医疗保险水平,可以自行补充一些商业保险,也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提供一些补充医疗保险。

17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刘某在某物流公司当司机,刘某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他基本工资只有1500元,但每个月的总工资都不低于5000元。该公司以他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公司这种做法正确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什么为基数?

该公司以刘某的基本工资为基本医疗缴费基数是错误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为职工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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