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社会如何进步,生活水平如何提高,医疗卫生都是百姓们无法忽视的环节。随着社会主义新形势的发展和人们要求的变化,社会主义医疗卫生法律指导的重要性越来凸显。
当前老百姓尤其是农民们的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权利意识和法律知识特别欠缺,使得百姓们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权益难以得到更好的保障。因而,百姓迫切需要了解医疗卫生方面的知识。
1医院能给8岁的孩子割双眼皮吗?
常某和丈夫沈某都是大眼睛双眼皮,可是他们8岁的女儿明明却仅有一只眼睛是双眼皮。常某去医院希望通过手术将女儿的另一只眼睛也弄成双眼皮。医院医生告诉她孩子太小不适宜手术,再说要给8岁的孩子做美容手术应取得孩子的监护人同意。
该医院医生的说法是正确的,医院要给8岁的孩子做双眼皮手术应取得孩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双眼皮手术一般来说只有正规专业的医院才能进行,并且只针对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进行,术前需要签手术同意书。对于未成年人一般是不建议进行双眼皮手术的。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由此可知,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美容手术,应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明明现在只有8岁,身体没有发育成熟,身体各系统和器官都处在生长变化当中,“女大十八变”,也许不用手术,长大后明明就会变成双眼皮。
政策来源: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孩子在成年前不适合做单纯的整容手术,包括双眼皮、隆鼻、隆下巴、下颌角截骨、丰胸等。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有些畸形或者缺陷的修复和再造是与儿童身体的发育相辅相成的,应当及时进行手术,才会对其身体有好处。
2住院病历应由谁保管?
刘某因髋骨疼痛在某医院就诊,医生检查X光片后诊断为神经痛,并进行了相应治疗。刘某出院后找到医院,要求将其当时的X光片借出。刘某将X光片与另一医院的诊断进行对比,事后医院要求刘某归还X光片,称应当由医院保存该X光片。对于刘某的病历及X光片应由谁保管呢?
刘某的病历及X光片应由医院保管。
对于病历的保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由此说明,住院病历应由医院集中管理。医院管理并不意味着患者不可以查看、使用病历,该《规定》还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患者及其家属可以要求医院等医疗机构复印病历,以备其他之用。刘某出院后需要使用病历,她和她爱人可以到该医院复印病历,但是他们不得要求自行保管原始病历。
政策来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特别提示:
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医院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而对于记录病人每一次急诊、门诊的就诊情况的病历手册及化验单等则由患者自行保管。
3戒毒医疗服务中心能够强制戒毒吗?
方某是个瘾君子,他意识到吸毒对自己的身体以及家庭带来不可预计的危害,于是决定戒毒。方某到某戒毒中心戒毒,他知道自己很难戒除,要求该戒毒中心对自己实行强制戒毒,但是工作人员称该中心不能对其强制戒毒,只能尽力帮助他戒除毒瘾。
该戒毒中心不能对方某强制戒毒,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
强制戒毒是公安机关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戒毒医疗服务的需要,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携带物品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毒品及其用具等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在戒毒治疗期间,发现戒毒人员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开展戒毒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加强护理观察。由此可知,普通的戒毒机构不能对戒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
政策来源: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特别提示:
强制隔离戒毒指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4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有哪些?
郑某连日头痛,医生也没有检查出原因,只是让她回家多休息。郑某要求医生给她开点安定片,医生说这是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不能随便开。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对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2类132种。同时也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政策来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精神药品不是毒品,但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严禁滥用。许多健康催眠药和健康的精神类药品不属精神药品,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精神类药品和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催眠药不属于精神药品,国家鼓励药店销售这些催眠药和精神类药品。
5姐姐给弟弟捐肾,能收钱吗?
褚某的弟弟患有尿毒症,需要换肾,全家人只有褚某的肾与其弟弟相匹配。褚某从小与弟弟一起长大,感情深厚,她很想把自己的肾换给弟弟,但是丈夫林某不同意,褚某的父母也没有办法。最后林某提出褚某可以捐肾给弟弟,但是需要他们给褚某支付10万元的健康损失费,林某的要求合理吗?
林某的要求不合理,褚某可以捐肾给弟弟,但是不得收取费用。
人的骨骼、肌肉、心脏、肾脏等等,都是人的器官,器官的存在并良性运转,人才有健康的身体。有的器官损害、衰竭,移植健康器官是确保人体健康的途径之一。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由此可知,我国实行无偿人体器官捐赠,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买卖人体器官。褚某向弟弟捐赠肾脏,不得向弟弟收取费用,褚某丈夫林某的要求不合理。
政策来源: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特别提示:
要移植的器官若为成对的器官(如肾),可取自尸体,也可取自自愿献出器官的父母或同胞;而整体移植的单一器官(如心、肝),只能取自尸体。西方国家许多人都立下遗嘱,死后愿将器官无偿地捐献给需要它的人。我国也应提倡死后器官捐赠,让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再次发挥作用。
6非法行医致人损害,是医疗事故吗?
蒋某在某中医学校学针灸,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小区开办一间个体诊所为他人针灸。林某腰痛,到该诊所针灸,蒋某刺错了穴位导致林某瘫痪。后经确认蒋某构成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
蒋某非法行医造成患者林某瘫痪,蒋某应赔偿林某损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由此可知,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该《条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蒋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林某受损。蒋某的诊所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蒋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患者在就医时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切不可像林某一样到非法行医的黑诊所就医。非法行医机构的技术水平、专业技能、医疗仪器等各方面难以达到理想水平,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
7医疗差错,不需要赔偿吗?
袁某因车祸到某医院检查,X光检查结果本为“骨盆骨折合并左侧骶骼关节脱位”,但被放射科值班医师误写为“骨盆骨折合并右侧骶骼关节脱位”。主治医师按照X光的结果进行治疗,但采取治疗措施不久就发现情况不对,经补拍X光片后,才确定了正确的治疗方案。“左”、“右”一字之差,带给袁某许多痛苦。对这次医疗差错,医院不需要赔偿吗?
该医院在袁某的X光检查结果中错写一个字,结果带给他很多麻烦与痛苦,对此医疗差错,医院应当赔偿袁某的经济损失。
医疗差错不同于医疗事故,两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而且医疗差错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袁某车祸后到该医院就诊,放射科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确有过失行为,但尚未造成袁某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所以还未到医疗事故的程度。袁某治疗时间延长、痛苦增加、费用支出增多,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医院还是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袁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医疗过失可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种。医疗差错是属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形成的侵权。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只要行为人确实有过错,并使病人受到一定的损害,医疗方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签了手术同意书,出现事故医院就不负责吗?
胡某多年近视,他准备在某医院实施激光屈光矫治手术。手术前,胡某了解了手术的风险,并按医院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手术两个月后,胡某的视力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比未做前更差了。胡某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医院称胡某在同意书上签了字,医院不承担责任。
如果对胡某进行手术的工作人员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将不承担责任。
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手术同意书的作用为患者签字后,从程序意义上承认医疗行为合法,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患者身体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当医生向患者讲明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及风险时,患者签字允许医生为其开刀治疗,表明其知道应当承担的风险。如果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没有诸如“出现任何意外医院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等不合理免责条款,且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失,医院就可不承担责任。胡某在进行激光屈光矫治手术前对手术的风险有了解,并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如果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给胡某造成了损害,则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政策来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部分医务人员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手术同意书是一种承诺书,承诺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不负责任,签字前顾虑重重。患者或家属应与医务人员进行沟通,掌握手术中以及手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尽量做到心中有数。
9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终生残疾,医院需赔偿吗?
村民赵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经医生简单处置后,坚持回家修养。医生反复申明如不及时救治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赵某认为医生是危言耸听,执意回家。回家两天后伤势加重,再次被送往医院。经医生全力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落下终生残疾。对于赵某的残疾,该医院需赔偿吗?
赵某不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导致残疾,医院不需要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赵某受伤住院后医生已向他说明伤势、治疗方案,并反复说明不及时治疗的后果,由于赵某坚持不接受医生提出的手术治疗方案,从而延误治疗,导致了他终生残疾。对于此结果依政策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责任应由患者赵某自己承担,医院不负责赔偿。
政策来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特别提示:
很多患者出于不同的原因不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作为患者的家属,要对其进行细心、耐心地开导,多陪着患者,让患者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并且对其讲明及时治疗的好处,不能像赵某那样心疼治疗费却落下终生残疾。
10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各有说法,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