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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刑事犯罪(10)

【1】1998年3月28日,小马哥在深圳市某区宾馆内内吸食毒品时,被来此检查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住处查缴海洛因60克,鸦片2克。公安机关当场将小马哥抓获。后,法院对小马哥进行了审判,认为小马哥为满足其吸食需要,非法购买较大数量的海洛因。但吸毒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马哥有贩卖毒品的目的。所以,不能认定其吸毒罪或者贩卖毒品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2】小黄从小就对军事感兴趣,喜欢了解枪支弹药的知识。长大后,小黄想去当兵,但家人反对,没有当成。小黄又想去当警察,但考试时没有通过,梦想只得再次破灭。后来有一天,小黄在回家的路上经过某银行时,捡到一只手枪,里面还有子弹五发。小黄非常高兴,心想这下可以过过枪瘾了。于是,他就把枪拿回了家里,没事儿就拿出来玩弄玩弄。当然,他从来没想过用枪去干坏事儿。三个月后,警察找到了小黄,收缴了他的枪支,并把他给刑事拘留了。

【3】孙长江有位好朋友李某,最近参与干起了造假币的勾当。孙长江劝他别干,但李某却说:“我们“公司“造的假币,跟真的人民币一摸一样。不信我送给你点儿你花花试试。”之后,李某还真的给了孙长江总面额5000元的假币。孙本想通过自己的日常消费将这些假币一一花掉。但每次在超市或者其他场所消费后准备结账时,他都会收银台上的那几行字:使用假币,一律没收,报警电话:xxxxxx。看了这些字,孙长江就吓得不敢花那些假币了。后来,送给孙长江假币的犯罪分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为了争取立功,主动交代了孙长江曾在他处购买过5000元假币的事实。于是,公安机关将孙长江刑事拘留。孙长江则认为,我只是手头有一些假币,有没有花,难道这也是犯罪吗?

律师说法:

这三个案例,都是“持有型”的犯罪。用通俗的话来讲,法律之所以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是因为“你持有了不该持有的东西。”

毒品、枪支弹药和假币,都是违禁品,是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因为这些物品可能导致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虽然,这三种物品本身不会去犯罪,而且持有这些物品的人,也不一定会去犯罪。比如,持有毒品的人,可能就是为了吸食,而没打算将毒品转卖;持有枪支弹药的人,可能就是为了好玩儿,而从没想过用枪去抢劫或者杀人;持有假币的人,也可能一辈子都不敢使用或者无法将假币花出去。但是,即使这样,“非法持有”的这种状态,法律已经将其规定成了犯罪了。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要从源头和各个环节上来预防可能发生的更加严重的犯罪。比如,持有毒品的人,就有可能贩卖或者引诱他人吸食毒品;持有枪支的人,就有可能一时心血来潮或者一时气愤而抢劫或者杀人;持有假币的人,也很有可能将假币花出去或者转卖给他人。因此,为了防止这些更严重的后果出现,法律将这些“持有行为”本身就规定成了犯罪行为。从而体现国家对这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力度和起到预防潜在的严重犯罪出现的作用。

在案例一中,小马持有的海洛因超过了50克,依法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在案例二中,小黄虽然只是出于自娱自乐的目的,但其不具有持枪的资格而持有枪支弹药,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在案例三中,孙长江持有假币的数额超过了4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构成了持有假币罪。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三个都是“持有型”犯罪,但罪名却是有差异的:毒品和枪支都是“非法持有”罪。而对假币,就是“持有”罪。这表明,毒品和枪支的持有者如果具备相应的持有资格,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对于假币,则不存在“合法的持有”之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二条 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2、他人吸毒,为何自己坐牢?

法律疑惑:

我们知道,吸毒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行为,只是会受到行政处罚而已,并不会招致“牢狱之灾”。但是,有些时候,吸毒者自己的吸毒行为,却有可能给“亲朋好友”招来“牢狱之灾“,这是为什么呢?

典型案例:

【1】某女小张,家里十分有钱,老公事业也非常不错。小张感觉自己生活的非常幸福。在自己38岁生日那天,为了给自己一个隆重的庆祝,小张就在某娱乐场所为自己召开庆祝生日的宴会。她邀请了很多朋友前来参加。宴会期间,小张和朋友们感觉玩得不够爽,就搞了些“摇头丸”和“K粉”来增加刺激。正当大家玩的开心的时候,不料警察从天而降,将小张和朋友们当场抓获。后经处理,吸毒的朋友们被处于行政拘留或者罚款,而小张本人则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小张心里十分纳闷,为什么其他人都没有定罪,只有自己“倒霉”呢?

【2】阿飞是北京某歌厅的常客,他十分喜欢该歌厅的红颜小姐,但红颜小姐对他总是爱理不理的。这让阿飞很生气。某日,阿飞在和红颜聊天中,红颜说自己的身材有些胖,问阿飞是否知道减肥的办法。阿飞说,这个好办,我给你一种“东洋烟”来抽。很快就能减肥了。红颜知道阿飞说的是毒品,但为了自己减肥,就觉得可以尝试一次试试。尝试了以此之后,红颜发现吸完此烟后,感觉甚是美妙。于是就一次又又一次的向阿飞讨要此烟。当然,作为答谢,红颜也向阿飞毫不吝啬的奉献了自己的身体。后来,红颜的父母知道了此事,就向公安机关报案。红颜女士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阿飞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法院以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3】陈峰和梅凤是一对夫妻。近年来,梅凤发现丈夫竟然染上了毒瘾,十分生气。一有时间就数落丈夫,骂丈夫的不是。陈峰为此非常烦恼,心说,你哪里知道“白粉之乐”!

后来,陈峰实在觉得反感了,就决定把妻子也拖下水,这样,妻子就不能再数落自己了。正好,梅凤生病了,陈峰就拿了一些白色的药丸对妻子说,这是治疗头痛的药,你吃了吧!梅凤见丈夫对自己这么体贴,心里感到十分的温暖,就接过来吃了。吃了之后,梅凤不但感觉头不痛了,而且还有种非常美妙的感觉。于是,她就要求丈夫再给她吃几颗。就这样,梅凤渐渐地也坠入了“白粉之乐”,欲罢不能。后来,夫妻双双被公安机关抓获。妻子梅凤被行政拘留,而丈夫陈峰则被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这三个案例,都是他人吸毒,自己坐牢的典型案例。我们发现,在这三个案件中,犯罪分子与他人的吸毒行为都存在一定的关系。再进一步说,即存在一种“帮助”行为。一般来说,如果被帮助的人做的不是犯罪的行为,那么帮助人的帮助行为也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一般”总是存在“例外”的。在有些情况下,法律将“帮助”行为本身已经规定为犯罪了。

在案例一中,小张被法院判决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

在案例二中,阿飞构成了引诱他人吸毒罪。何为引诱呢?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相诱惑,将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在案例二中,阿飞为了让红颜顺从与她,就利用红颜喜欢身材更加苗条的迫切心理,引诱红颜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引诱他人吸毒罪。

在案例三中,陈峰的行为构成了欺骗他人吸毒罪。欺骗和引诱是不同的。被引诱的人,是明知道自己吸食的是毒品,但禁不住引诱者的各种诱惑而进行吸食。而被欺骗的人,则不知道自己所吸食的是毒品,而误以为是其他药品或者烟草。但是,引诱和欺骗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哄骗”手段。所以,刑法将他们规定在了同一个法条里。对两种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相同的。此外,该刑法条文还规定了教唆、强迫他人吸毒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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