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完全自由的状态。他所设想的政府也完全与霍布斯不同。他反对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认为立法和行政两个权柄应由两个不同的机关来掌握。他最看重的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生命、自由、财产的自然权利,而且强调人们让渡给政府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他还提出了“公共福利”的概念,认为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应超越公共福利的范围,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他还提出了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他说法律不能因特殊情势而改变,不论对于穷人还是富人,不论对于皇室宠儿还是乡下平民,都应该适用同一法律的规则。所以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比较成熟的,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建立新的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
社会契约论到了卢梭的手中取得了完全的形态,本章前面已经作了介绍。有人认为,他的思想有一部分已经抛弃了自然法传统。因为他不是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来寻求社会生活的终极规范,而是用一种主权性的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作为社会生活的最终规范。他和其他社会契约论者一样,主张为了保护和捍卫每个结合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将全部的自然权利让渡给整个社会。有人会问,公民在让渡了权利之后不是丧失自由了吗?卢梭解释说,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所让渡给他人的同样权利,得到一个自己所失去的等价物,而且也得到更大的力量来保护自己的东西。在他看来,任何人都应当服从公意,公意代表公共利益,公意永远站在正义一边,他所设想的政府是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有关主权者的公意必须通过多数投票来表决,这个思想被认为是西方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基础。他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进行制约和预防的措施。所以,直到现在,公民社会的民主制度,除了依靠多数的智慧和自律外,如何避免多数的专制还是个问题。
民主理念
西方公民社会的第二个思想支柱是民主理念,它是社会契约论必然和进一步的发展。民主理念具体体现在林肯的名言——“民有、民治、民享”中。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政治学》第六卷)。因此,民主理念成为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是不奇怪的。然而要实现这种理念并不容易。因为社会中不可能人人都是统治者,按照社会契约论,大多数的公民要将权利让渡出来而成为被统治者。因此,这是民主的一个内在矛盾。
下面着重介绍西方学者卡尔·科恩(Karl Cohen)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科恩是美国密执尔大学哲学教授,1984年曾来我国讲学。他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在民主的具体操作上,由于不可能人人都在同一时间、地点参与决策,所以就有了代议制的发展。但是科恩认为,代议制不等于就是民主,它只是民主的一个条件、一种形式。问题在于实质,在于代表能够代表民意的真正的深度和广度,以及选民的广度和深度。如果把民主理解为社会主要势力大致保持平衡的体制;或民主是一种领导人必须争取成员的支持的体制;或民主是宪法对基本自由能付诸实行的体制,这样的解释都是倒果为因。没有能够真正体现民主理念的选举过程、选民、代表和领导人,何来上述的这些结果。
科恩认为,仅仅有了议会还不足以证明已经实现了民主。我们必须知道代表是否真正代表他们的选民。代表制只是一种工具,可以使用得当,也可能使用不当。
尤其重要的,是科恩关于民主条件的思想。他认为,如果要实行并保持民主,必须满足五类条件,即物质的、法制的、智力的、心理的、防卫的。
民主的物质条件指民主的物质方面,如地理环境和参与的物质设施,也包括公民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整体的经济安排。其中,社会的经济安排,即社会福利,尤其重要。在他看来,社会成员如果不享有最低限度水平的物质福利,任何社会都无法指望维持自治。严重贫困的群众,根本无法获得参加公共事务的足够信息,对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的讨论和组织,并接触他们的代表;即使参与,也不过是表面文章,民主必然失败。他还引用了一句诗:“贫穷的国家负担不起公正与自由的民主,许许多多的好处只有富国能实现。”他主张,民主如果要取得最大的成效,就必须消灭经济上的严重不平等。
民主的法制条件指体现于社会体制与法规中的保护公民权利,以便能真正参与政治事务的那些原则,如言论自由、批评领导人的自由、集会自由、没有审查的出版自由等。这些都是民主最主要的法制条件。
民主的智力条件涉及公民履行民主所赋予的各种任务的智能,以及为这些智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训练。愚昧无知是无法实行民主的,因而民主政体所不可缺少的首先是广泛的教育。
民主的心理条件指公民社会中每个成员的道德品质条件,尤其是领导人的道德品质条件。有人认为,承认错误、愿意和解、掌权时能克制自己等,都是对领导人个人心理素质方面的要求。他特别强调,民主国家的公民对待他们的领导人应该持一种批判的态度。成功的民主要求公民在信任中搀和一些批判精神,即对当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信任。宽容、妥协、灵活性、相信错误难免,都是民主重要的心理条件。
民主的防卫性条件是指民主社会抵御外侮及内乱以防卫自己的条件。唯一可以保护民主不受威胁的就是公民社会全体公民的气质和智慧。
可以看出,早在启蒙时代,关于民主的理念就产生了,它和社会契约论有着内在的联系。虽然经过几百年的不断完善,这一理念仍处在继续完善中。人们只能说民主政体是诸多政体中危险最小、坏处最少的一种,但绝不是没有弊病,原因就在于上述条件是很难完美地达到的。民主并不是什么神奇的力量,它不可能超越其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智力的水平而对社会有所作为。民主的命运主要掌握在其成员自己的手中,这是民主的弱点,又是民主的优点。民主的成败完全取决于全体公民所表现出来的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人权思想
公民社会的又一个思想支柱是人权思想。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民主理念一样,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是在古希腊时期就产生的。它们都是建立在自然法哲学的基础上的,是从自然法的观念中引申出来的,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几千年的发展。其实,凡是有公共秩序和社会规范的地方,就有权利义务关系存在。权利不一定和社会阶级压迫和社会分裂相联系。人权是原始权利观念的高级形态。在自然法看来,它是天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的观念其实需要一些客观的社会条件,如作为权利主体的社会个体的存在;作为权利内容的特定的利益或资源的存在;还有权利的内容已经上升为社会的共同意志。没有这些客观条件,权利也好,人权也好,就无从谈起。
人权的思想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变化。西方学者认为,人权思想经历了从古代宗教的人道主义思想的人权思想到资产阶级启蒙时代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变化,又经历了工业时代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发展,再到当代的人权思想。作为公民社会思想支柱的人权思想,主要是启蒙时代的人权思想。我们也将主要分析这种人权思想。
在宗教的人道主义原则中,尤其是普救主义的伦理思想中,就包含着人权思想。对柏拉图来说,他所追求的绝对的公正和共同的善都包含着一种伦理行为的普遍的道德标准,意味着对某种普遍人权理想的追求。
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时代,人们引用自然法的权利观念作为武器,反对封建阶级和教会的特权,神权受到世俗权利的挑战。人的自然权利也就增加了许多世俗的内容,如卢梭的财产权、政治代表权、法律的平等权等。洛克由于害怕政府权力的滥用,还提出生命权、自由权等。潘恩(Thomas Paine)在他1775年发表的《非洲奴隶制在美洲》和《人的权利》(1792)中,回击了伯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攻击,认为自然权利是属于人的,而且优先于公民社会。卢梭关于公意和人民主权的思想,后来为洛克和百科全书派所接受和发展。总之,人权的思想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中逐步丰富和具体化的。
近代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一个特点是人权思想的普遍化,资产阶级被看作是社会的普遍代表,资产阶级的要求和权利被看作是社会本身的要求和权利。资产阶级在摆脱封建桎桔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的同时,也必须为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再加上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各个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这种权利要求自然超出了个别国家的范围,获得了普遍的品格,资产阶级所要求的是反映商品交换的自由平等,它被宣布为普遍的人权。正如马克思说的:“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所以人权观念归根结底是现实的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反映。工业化时期关于劳动权的要求,妇女普选权的要求,二战后民族自决权的要求,以及第三世界的生存权的要求等等,都是如此。
然而在启蒙时代,人们从自然法哲学出发,把人权看成是自然法赋予人的永恒不变的权利,这种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是与自然和谐的,也是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这样就把人权抽象化了,使人不易看出它与实际社会关系和现实政治的联系。人权思想成为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是法治国家理应接受的基本原则,可以为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作出贡献。然而,资产阶级的这种抽象化了的人权思想与其他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一样,具有掩盖实际的欺骗作用,把不自由的交易说成是自由的,把不平等的交换说成是平等的。
因此,就是在西方人们对于评价社会契约论、民主理念、人权思想也有不同意见。批评意见是从理论的科学基础出发的。他们认为,自然法哲学理论推演的出发点是人类的自然状态,但是这种自然状态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尤其从自然状态向人类社会的转化包含着一些理论前提,而这些理论前提本身是需要进一步论证的。这些理论前提是:
1、人类本性上是社会的,人类本能地会以一定的社会方式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2、人类是理性的、理智的,他们为了建立社会稳定、秩序和长期的公共利益会形成某种协议的契约,并以此作为标准来互相进行交往;
3、政治义务本质上是契约的,这种契约会自然地以某种伦理价值原则作为它的基础。
显然,这些假设性的理论前提,在其抽象的意义上,人们可以把它应用于任何社会制度。因为任何社会制度都有这样的需要,即用一定的方式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保持社会的稳定。有序和长期的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社会契约论还是人权思想或民主理念,都是一种现成方便的理论框架,可以用来说明国家和政治义务的起源。这也就是为什么自然法理论在受到人们的批评之后,仍能经久不衰,一定时期又能调整自己的理论框架以适应新的情况,重新活跃起来。
总之,公民社会的思想支柱的根源都与资产阶级把资本主义社会看作是自然的永恒的制度有关。
六、古典政治经济学
古典政治经济学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经济思想,在西方有长远的影响。古典政治经济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源之一,而且在西方经济学领域内也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学派。它与上述的种种政治思想一起,为资产阶级革命制造舆论,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思想武器。下面介绍它两位杰出的代表。
斯密的经济思想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年)。是封建主义和重商主义的批评家,也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及产业革命刚开始时期的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
斯密1737~1740年就读于格拉斯哥大学,获文学硕士学位。1751年开始在该大学教逻辑学、法学和政治学。1761年任格拉斯哥大学副校长。他著有《道德情操论》(1759)和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1776)。
《国富论》是西方建立的第一个政治经济学体系。斯密把政治经济学规律解释成“自然的”规律,即客观的、不以政府和人们的愿望而转移的规律,这些规律是自然的,也是符合人类本性的。
斯密对重商主义采取一种批判的态度。他认为重商主义就其性质和实质说,是一种限制和管理的学说,它“不让各个人在平等自由与正义的公平计划下,按照各自的路线,追求各自的利益,却给某些产业部门以异常的特权,而给其他产业部门以异常的限制”。
他克服了重农主义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的片面性,指出:“这一学说把投在土地上的劳动,看作唯一的生产劳动,这方面的见解,未免狭隘。”但同时又肯定其合理方面:“这一学说认为,国民财富非由不可消费的货币财富构成,而由社会劳动每年所再生产的可消费的货物构成,并认为,完全自由是使这种每年再生产能以最大程度增进的唯一有效办法,这种说法无论从那一点说,都是公正和毫无偏见的。”
价值理论
斯密认为,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对他种物品的购买力。可以说,斯密明确地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别了开来。然而他的这种区别并不是建立在对商品二重性的科学分析基础上的,他所说的交换价值有时是指交换价值,有时又指价值,这样就混淆了价值和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是不科学的。他的学说和解释包含着相互矛盾的方法和说明。关键是他对劳动作为价值尺度进行说明时也是二重的。他认为,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既是生产商品时所消耗的劳动,也是该商品在交换中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这样,他的价值理论中就既有科学的因素,又有庸俗的因素。
斯密把生产劳动理解为生产资本的劳动,这一点为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所接受。这个定义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提出来的,所以马克思认为,亚当·斯密在这里触及了问题的本质,抓住了要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