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关注计生,关爱健康,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口与计生》。
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乡镇、各部门全力投入到了计划生育攻坚战,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当中。为了配合开展好这项工作,让广大群众了解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我们《人口与计生》节目,邀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慕雄坐客演播室,围绕2003年县人民政府下发的100号文件,也就是同心县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中的一些政策规定作一些介绍。
您好!慕局长,欢迎来到我们节目当中。
主持:从2003年9月1日起,我县计划生育政策是按照县人民政府下发的100号文件执行的。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100号文件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慕雄:我县于2003年8月12日出台了《同心县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和保障、生育调节、计划生育综合服务、优待和奖励、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9条。简称(2003)100号文件。
主持:我们都知道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小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小于二十周岁,并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是晚婚晚育呢?
慕雄:晚婚晚育的具体年龄规定是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二十三周岁以上,女二十一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晚育规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主持: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政策,这样一个特殊政策在我县是怎样体现出来的?
慕雄:我县生育政策规定:农民生育两个孩子,少数民族农民最多生育三个孩子,居民生育一个孩子,少数民族居民最多生育两个孩子,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四年以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二、三”政策。
主持:我们的观众还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有一对夫妇,按规定他们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他们还想要一个孩子,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他们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慕雄: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城镇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民的,只能生育一个子女。但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第一个子女经吴忠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组鉴定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儿,适宜再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归国华侨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来本县定居的;
(六)男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主持: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特殊的人群那就是再婚夫妇,在生育子女问题上有什么明确规定?
慕雄: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妇,双方向居住地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一)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二)三十周岁以上的未婚者与已有两个子女的丧偶者结婚的;
(三)再婚前双方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一方子女已死亡的;
主持:我们知道现在独生子女家庭也越来越多了,而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了特别的照顾和关心,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已逐步走向人性化、服务化、和谐化的发展轨道,在100号文件中是怎样体现这种优惠政策的呢?
慕雄:独生子女家庭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对于这一部分人,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规定了特别的优待和奖励政策。第二十九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经父母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经县计划生育局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或者父母可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一)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十二元,发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四)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的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
主持:如果一对夫妇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享受了一定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但是后来他们又生育了一个子女(当然,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出现这种情况又怎么解决?
慕雄:按照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后,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主持:我们女同志都知道,生完小孩以后的产假是三个月,那么除了产假以外,100号文件中还有没有类似产假这方面的休假规定?
慕雄:有。按照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全勤和年度考核。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女扎休假二十一天,男扎休假七天,引产休假三十天,引产同时绝育休假四十天,做人流的休假十五天,人流同时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后结扎除产假外增加休假十四天。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三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两天。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主持:在100号文件中,对不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地说,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很多人都认为,交纳社会抚养费就是超生罚款,这种说法究竟是对还是错呢?
慕雄:这种说法不对。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计划外生育家庭所承担的对社会带来的责任。按照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不符合本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5000—8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二)农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000—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以上规定征收。(四)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农民一次性征收300-500元的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一次性征收500元社会抚养费,每提前生育一个月,加收50元,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五)早婚早育的,一次性征收500-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主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方法和资金的管理使用又是怎样的呢?慕雄: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计划生育局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妇女病普查等计划生育事业性支出。
主持:对于超生子女的家庭,是不是交纳了一定的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呢?
慕雄:不行。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超生子女的,除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领导干部(含股级、村干部)超生的,免除其领导职务;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属农业人口的,不得享受有关优待,已经享受奖励资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追回;
(三)超怀或者计划外怀孕者,经做思想工作,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怀孕之月起,停发夫妻双方工资,直到终止妊娠为止;怀孕期、分娩期一切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后休息扣发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
(四)限期落实节育措施。
主持:有些人为了逃避责任,隐瞒、谎报本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有知情不报、容留、包庇他人违反生育规定的,对于这些人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慕雄: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计划生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500-3000元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导致违反生育规定怀孕,经说服教育拒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
(二)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的;
(三)容留、包庇他人违反生育规定怀孕或者生育的。
主持:有时候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会受到一些意外的伤害,比如殴打、侮辱、诽谤等,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保护工作人员不受伤害呢?
慕雄:根据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由计划生育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伤害、侮辱、诽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
(二)歧视、虐待执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残害婴幼儿的;
(三)其他妨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
主持:现在开个体诊所的人越来越多,有些妇女为了图方便,到一些小诊所做计划生育手术,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可行?
慕雄:不行。同政发(2003)100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施行节育手术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施行手术的条件,所以个体医疗诊所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做假节育手术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皮埋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主持:我们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的,那么对2003年9月1日前,超生没有做过处理的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慕雄:对1999年元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超计划生育未做处理的按同政发(1999)14号文件执行,是双职工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元;是单职工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元;是农民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元;超生二个以上的按超生倍数征收。
主持:今天的节目到这儿就结束了,再次感谢慕局长给我们讲解计划生育政策,也希望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通过我们的节目,进一步了解和理解计划生育政策,支持计划生育工作。感谢收看今天的节目,下期节目再见。